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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措施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7-04 07:56:03 | 移动端: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措施

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措施 本文关键词:航标,体系建设,交通运输,措施,法规

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措施 本文简介:摘要:为加快健全我国航标法规标准体系,提高航标管理水平和航海保障能力,文中通过分析我国航标法规、航标标准、航标法规体系、航标标准体系的现状,比对我国标准体系和国际航标协会标准体系,给出了完善航标法规体系和优化航标标准体系的建议并且提出了提升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和保障措施的建议。关键词:航标;

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措施 本文内容:

摘要:为加快健全我国航标法规标准体系,提高航标管理水平和航海保障能力,文中通过分析我国航标法规、航标标准、航标法规体系、航标标准体系的现状,比对我国标准体系和国际航标协会标准体系,给出了完善航标法规体系和优化航标标准体系的建议并且提出了提升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和保障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航标;法规体系;标准体系

一、前言

航标在人们心中具有神圣的地位,关乎船舶航行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一代代海事航标人默默耕耘,建成了我国目前基本完善的航标助航服务体系,航标法规标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社会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以及e航海、助航服务数字化、智能航运发展等,对航标领域新技术应用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也进一步增加了对航标法规标准的需求,因此,加快航标法规标准制修订和体系建设非常必要。

二、完善航标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依法管理的根本。航标法规(即航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制修订工作,根据行业管理需求也一直在持续进行中。我国现行有效的航标法规由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包括1项法规、7项规章和十几项规范性文件(海事系统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是我国针对航标制定的、唯一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目前是航标领域内最高层级的行政文件。涉及航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这些法中只有为数不多的条款提及航标,主要后二者目前正在修订中。航标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必然要有一个航标法规体系做支撑。综合分析现有航标法规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缺少法律层级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2011年进行的修订只改动了很少的内容。鉴于航标的重要性以及航标条例目前存在不适用性,应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并上升到法律层级,以增加约束力,且能更好地和其他法律相协调,发挥更大的效力。二是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用的现象。例如,《RBN—DGPS台站管理规则、设备操作规则和建设技术要求》(海航测〔2001〕636号)。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于2014年底获得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可,正式成为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World-WideRadioNavigationSystem,WWRNS)的组成部分,取得了面向海事应用的国际合法地位。我国现有的22座RBN-DGPS系统台站已全部升级改造为RBN-(DBDS+DGPS)系统,在无线电指向标载频上同步播发差分北斗和差分GPS信息。原有的《RBN—DGPS台站管理规则、设备操作规则和建设技术要求》显然已不适用,急需进行修订以规范RBN-(DBDS+D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三是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法规需求,未及时得到满足。例如,沿海北斗地基增强系统。截至2017年底,我国海事系统已建设完成1个全海区数据监测中心、3个海区的数据处理服务中心和75座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基准站,基本可实现全国海区“厘米级”导航定位服务。该系统可用于船舶高精度导航定位、海洋开发勘察、智能航运及北斗设备研发等,需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系统的管理、维护、监测和播发等。综上所述,航标法规体系目前还存在不足,亟待完善。一个完善的航标法规体系,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应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和适用性。要完善航标法规体系,具体要分四步走:首先应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升、留、改、废的意见;其次要进行需求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新增法规建议;第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构建法规体系框架;第四,合理开展法规制修订工作。航标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随着行业管理需求不断向前推进。近年来,管理部门对法规建设越来越重视,航标法规的制修订速度明显加快,2018年-2019年有10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开展起草工作,《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修订)已列入《交通运输部2019年立法计划》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适用的航标法规和完善性的法规体系在优化航海保障服务,提高航标管理水平上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优化航标标准体系

航标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航标管理来说缺一不可。航标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法规来依法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标准来约束规范,二者协同作用,才能夯实基础、实现行业可持续性发展。技术标准是科学管理的基础,我国航标标准严格来说,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应用。事实证明标准对规范行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8年底,现行有效的航标标准共32项,其中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20项。统计分析已发布实施的现行航标标准,现行标准中1990年至2000年发布实施标准12项,占比约38%;2001年至2007年发布实施标准1项,占比3%;2008年至2018年发布实施标准19项,占比59%。分析标准制修订和发布实施情况可知,航标标准发布实施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1990年至2000年和2008年至今,而2008年至2018年发布实施的标准占现行标准的大部分,标准制修订在这期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19年已立项在研的航标标准项目共18项,几乎等同于之前十余年标准制修订数量的总和。近年来标准制修订数量明显增加、制修订速度明显加快。2000年前发布实施的标准有望在2年内全部完成修订,这从一侧面也反映出航标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加强。标准化工作得到加强的另一体现,是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体系是通过研究标准内在联系,形成的一个科学、完整、有序的有机整体。航标标准化工作要做到统筹规划、标准建设要规范有序、标准制修订要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在期间发挥着重要作用。航标标准体系的研究始于2005年,随着航标技术的变化多次修订。标准体系为航标管理部门科学、规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制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依据。标准体系应全面成套、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划分明确。航标标准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标准体系应体现航标领域的发展状况,并能够随着科技发展水平不断调整、完善,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因此航标标准体系建设也是一直持续的过程,标准体系需要不断地优化。优化标准体系首先应梳理现有标准体系,考察体系是否具有以下特性:1.系统性:保持标准相对全面,形成配套、统一协调的整体;2.前瞻性:体现航标技术的发展状况;3.实用性:贴合实际工作,保证行业管理高效、规范和务实;4.相关性:以本专业为主,兼顾其他行业,并形成相互补充关系。其次,应分析研究航标技术和行业发展需求、对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标准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分析目前现有航标标准体系,发现标准还不够全面,方法标准较少,在前瞻性方面还有所欠缺。例如体系中有《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但没有配套的检测方法,建议增加《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测量方法》。体系中船舶交通管理(VTS)的标准明显不足,可参考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VTS的20余项文件,结合国内VTS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补充。从前瞻性方面来讲,体系中涉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的标准目前只有1项,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作为我国自主研发的导航系统,在助航服务上必然有更为广泛的应用,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充实到到标准体系中。国际上对e航海的研究已持续10余年,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有关e航海技术服务标准,航标标准体系中应有一席之地。图2是IALA的标准结构图。通过比对图1和图2,可以看出我国航标标准体系结构和IALA的标准体系结构、分类完全不同。比对分析IALA2018年5月发布的7套标准,与我国标准有很大差异。应认真研究、分析国内外标准体系及标准间的差异,结合我国国情和航标行业特点来优化我国航标标准体系,以满足履约和国际标准化工作需求。以“航标规划与服务需求”类为例分析,它包括15项文件,其中O-113《可航行水域固定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标志》、O-139《海区水中建(构)物标志》等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R1010《海事管理机构参与海洋规划》等不适合做为技术标准;R1015《危险沉船标志》、O-143《虚拟航标》等可考虑并入到我国现有标准中,对现有标准加以修订;R1016《移动航标》可考虑作为新增标准条目纳入到标准体系中。

四、提升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措施

2019年交通运输工作的主题是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在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更能深刻领会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9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把“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为海事系统7项重点工作之一,航标管理部门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快交通运输航标法规、标准制修订、加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在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和保障措施上应进一步加强。在政策、资金、人才方面应加大力度和投入,在保障措施上多方下手,多管齐下。仅从标准国际化工作方面就能看出,我国在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保障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加强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工作,是标准体系建设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国担任国际海事组织(IMO)理事会主席,是国际航标协会(IALA)理事会成员,在国际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应利用好这些国际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度。统计显示,2017年至今IALA新增和更新建议25项,新增和更新指南42项,我国2017年至今航标标准新增和修订数量10项。可以看出IALA建议和指南的数量、更新速度都远远超过我国航标标准的数量和更新速度,我国基本处于跟进的状态。就现有形势来看,我国要想在技术上占据领先地位,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标准体系的完善性,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如加强技术的跟踪、研究、转化、创新及标准制修订和标准体系的建设,而这些工作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和足够的资金做支撑。就目前来说,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待提高。航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重要的是要明确目标、找准方向,以法规标准助力质量提升、助力创新发展、助力提高航标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作者:李慧敏 单位: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测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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