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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6-19 11:31:29 | 移动端: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

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 本文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1.2019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

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 本文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题
1.2019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2.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税,自开专用发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23万,2月和3月办理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9.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3.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1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月11万、2月9万、3月9.5万,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按照问题中的纳税人1-3月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17.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8.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9.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20.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1.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2.
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3.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4.
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25.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6.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27.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8.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29.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0.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1.
降低增值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2.
按什么来确定适用税率?
答: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33.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4.
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问题
答: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5.
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36.
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7.
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规定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8.
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规定
答: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39.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规定
答:根据财税39号公告规定: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了电子普票。
第二种情况,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
40.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应注意的事项
答: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第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第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41.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答: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
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要求
答:第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第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第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43.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44.
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5.
什么是增量留抵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6.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47.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48.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9.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5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3.
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56.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57.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59.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60.
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
答: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61.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一、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2.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人员免税。
9.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个人举报、协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6.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7.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63.湖南“六税两费”政策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4.
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答: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5.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6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67.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8.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否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答:不区分。
69.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答:包括。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70.如何判断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1.我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政策。
7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
答:不适用。
73.年度中间开业的,如何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
74.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100×25%×20%=5万元
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250-100)×50%×20%=15万元
预缴应纳所得税额:5+15=20万元
75.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7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什么时候可以享受?
答: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77.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产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78.小型微利企业能否选择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79.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或享受优惠。
80.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1.企业之前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以后季度符合条件时可以在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吗?
答:可以。
8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3.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4.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8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87.原先是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原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具体为: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不再变更。
88.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答:(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89.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答:(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90.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答: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91.
个税改革后,下列属于分类所得的项目有:
(B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C.其他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92.个税改革后,省级政府有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A)
A.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
B.洪涝灾害但损失不大的C.残疾人张三的赌博收益
D.
孤老人员的利息所得
93.
改革后,居民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按次征税的有:(B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经营所得
94.
下列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有:(C

A.“三险一金”
B.大病医疗C.商业健康险支出D.保险赔款
95.
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96.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A

A.
住房贷款合同

B.
结婚证C.
购房发票

D.
物业费收据
97.
纳税人赡养(D
)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A.50岁以上

B.60岁以上
C.50岁(含)以上
D.60岁(含)以上
98.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不包括(C

A.赡养人平均分摊
B.
赡养人约定分摊
C.
赡养人指定分摊
D.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99.纳税人A有姊妹两人,父母均在老家,由在老家的妹妹负责日常照料。以下分摊方法正确的是:(
A)
A.A跟其妹妹约定,每人每月均摊扣除1000元
B.
A跟其妹妹约定,由A全部扣除2000元
C.老人指定A分摊1500元,其妹妹分摊500元
D.
老人指定A分摊500元,其妹妹分摊1500元
100.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为子女接受教育入学或年满三周岁的(
A

A.当月
B.下月
C.上月
D.下年
10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D

A.每孩每月1500元
B.每孩每月800元
C.每孩每月1200元
D.每孩每月1000元
102.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B
)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A.课外辅导班
B.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C.兴趣辅导班
D.家庭教师辅导
103.
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B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A.300元B.
400元
C.500元D.600元
104.
纳税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C
)月?
A.24个月
B.36个月
C.48个月
D.60个月
105.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
C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A.2400元
B.3000元
C.3600元
D.4800元
106.
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超过(
A)元的部分在(
A)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A.15000,80000
B.10000,80000
C.15000,60000
D.10000,60000
107.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一定标准内扣除。其中,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是指(
B)
A.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和自付部分
B.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
C.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
D.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
108.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在什么时候扣除?(D

A.
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等票据的当月
B.
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等票据的下月
C.
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等票据的下个季度
D.
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等票据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09.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几档?(
B
)

A.两档
B.三档
C.四档

D.五档
110.
纳税人李某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具体租房时间自2019年4月起,他可开始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具体时间是?
(
B
)
A.2019年3月
B.2019年4月
C.2019年5月
D.2019年6月
111.
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时间是(D)
A.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内
B.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内
C.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
D.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112.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
A
)。
A.次年3月31日前
B.次年4月30日前
C.次年5月31日前
D.次年6月30日前
113.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是(
C
)。
A.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B.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C.所得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D.以上三个地方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114.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这个规定时间是(
C

A.120个月
B.180个月
C.240个月
D.300个月
115.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时间是(
B

A.每年11月份

B.每年12月份
C.每年第三季度
D.
每年第四季度
116.
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定时间,这个时间是(
A

A.
五年
B.三年
C.二年D.一年
117.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预扣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填写并签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C

A.报税务机关

B.交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C.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D.录入信息系统就不再留存了
118.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纳税人支付以下哪项所得时,不需要按预扣预缴方法计算税款。(A

A.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19.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几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B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D.四个月
120.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什么数计算。(
A

A.
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月份数
B.
纳税人当年实际任职月份数
C.
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D.
当年自然月份数
12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什么时候起执行。(
C

A.2018年10月1日
B.2018年12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20年1月1日
12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什么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D

A.劳务报酬所得B.稿酬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工资、薪金所得
123.
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F
)
124.
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T
)
125.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T
)
126.经夫妻双方约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F
)
127.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次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F

128.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T

129.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T

130.在境外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其父母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F

13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则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F

132.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T
)
133.纳税人发生符合扣除条件的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其配偶扣
除。

F


13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无须留存相关资料。
(
T
)
135.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T

136.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T

137.纳税人发生的可计入大病医疗累计支出额的医药费用支出须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T


138.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允许按照全国统一额度扣除。
(
F
)

139.纳税人张某通过中介机构承租王某的住房,并签合同,张某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考虑到张某配偶的工资收入较高,张某选择由其配偶扣除住房租金。这种做法正确。

(
F
)
140.纳税人王某和李某均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其中王某在天津市区工作,李某在天津市下辖区县工作,王某的住房租金扣除金额高于李某。(
F
)14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T


14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T

说明:T代表对,F代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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