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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26 05:52:58 | 移动端: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篇一: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

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 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遇到台风等特殊的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寺院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建立专账。有条件的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寺院财务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对建设资金使用负用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变更,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对宗教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到规模扩大应按寺院扩建的要求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完成后,寺院应先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筑验收,再按规定办理完整验收。寺院新建、翻建、扩建以及进行重大维修后的建筑,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为了做好跟踪管理,寺院建设实行事前报告制。寺院建设开工前,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度情况,并附上的建设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项目竣工启用前,寺院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时须附上建筑验收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筑竣工验收后,寺院应及时上交有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市佛教协会办理产权登记。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寺院建筑档案管理,为寺院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档案,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寺院建设,要定期检查指导寺院建设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对寺院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在寺院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

2、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

3、因管理混乱,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由于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不按本规定要求向市佛教协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6、不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

7、不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导致材料丢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

8、拒不接受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1、3、4款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寺院负责人必须向佛协提出辞职,市佛协也将追究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出现2、5、6、7、8款的情况,市佛教协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寺院相关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厦门各寺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通过生效。

篇二: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常识

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常识

文\ 释正治 释正思 释明四

一、组织

僧团会议

僧团会议是不常设的“寺院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二千多年前佛在世的时候就已经设立的古老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寺院所有的比丘僧组成,僧团会议没有执事与清众的区别,只有一位召集人,僧团会议成员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决策事务过程是由召集人提出,大家进行表决,一般事情召集人说明一遍,争求大家意见一遍,一半以上的比丘同意算通过;重要事情召集人说明二遍,争求大家意见二遍,绝大多数的比丘同意算通过;特别重要的事情召集人说明三遍,争求大家意见三遍,所有比丘同意算通过。寺院绝大多数事情要所有的比丘同意才能够决定,并且召开僧团会议时原则上所有常住的比丘必须参与。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又叫民主管理委员会、寺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它是解放后产生的一个新兴特殊组织。它是在古代禅宗寺院班首决策,都监监督,执事执行融为一体,并有“司法”性质又在其它职务同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民主管理体制。有的地方管委会是单纯的“立法”、“监督”、“决策或权力”机构。管委会的成员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由住持任(或由当家等任),人数为单数,任期三至五年。

咨议委员会

咨议委员会是近几年由佛教协会发展而来的一个寺院咨询、监督机构(有些寺是反驳机构)。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推举、住持(或由当家、主任等)请,由退隐老和尚、班首或其他长老上座任。他们的任期或几年或终身不定。咨议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兼任管委会成员、戒律院成员、执事会议成员。当家制寺院有大护法居士充任咨议委员。

戒律院

大的寺院建立有戒律院,比较小的寺院设立戒律监察委员。这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二千多年前佛在世的时候就已经设立。戒律院成员不兼任管理委员会、咨议委员会、执事会议成员。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戒律院由全体戒律监察委员组成,戒律监察委员的资格与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相同,并必须经僧团会议选出,成员必须是僧人,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选举产生。人数必须是单数,戒律院设都监、副都监、委员等职,成员人数视具体发展情况而定。 执事会议

又叫执行会议,是寺院具体执行的机构。成员由领班执事提名,常住所有比丘认可产生,“寺院首脑”任证(请)。执行会议成员的名额、人数、任期大多不定。执事会议是由古代禅宗寺院开创,曾广泛流传东南亚国家,迄今有千余年历史了。日本和韩国等佛教国家现在对于执事会议的职务、职称多有继承和发扬。

二、寺院的职务和职称

教观:天台宗宗派最高职务职称,在日本韩国称为宗正。 法主:中国佛教寺院最高教务精神领袖,意为佛法之主。 座主:天台宗寺院行政最高摄政领袖。

宗正:中国律宗、天台宗和日本韩国等寺院管理一寺院或者几个寺院方丈或者第一责任人的宗派内部事务的职务职称。

住持:因他在寺院住的地方叫方丈,因此又叫方丈。这是职务,职称叫和尚、大和尚、堂头和尚、长老。

座元:是个对外职称,又叫第一座。由本寺住持的师兄弟或法兄弟担任,但他们往往不住在本寺院。

首座:是个职务,职称也可以叫“和尚”,他是住持的接班人。 西堂:是个对外职称,乃是其它寺院退隐住持或长老在我寺长期居住而得的荣誉尊称,因本寺住持住东院,他住西院故名。

后堂:是个职称,由寺院的年高腊长的老和尚担任,引导大家的修学,起模范作用。

堂主:既是职务又是职称,由本寺的真修实证的大德担任,负责带领大家的修学或寺院核心领导、管理。有些“堂主”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堂主,比如念佛堂的“堂主”就是念佛堂的香灯。

都监:是个职务,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的主管,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班首、执事)的工作,他的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的,也有后堂级别的。有的寺院住持或首座亲自兼任都监职务。

监院:是个职务,负责处理寺院日常事务,由于各寺院的行政体制不同,所以他职责范围有大小,对管委会、咨议委负责(或对住持直接

负责的),其他执事以他为首。本来按他的职务是八大执事之一,但是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

维那:是个职务,负责寺院佛教仪式法则和一部分纪纲司法,职称原则上是堂主级别。

知客:是个职务,负责寺院外交、应接和一部分内务,他的职称或书记或堂主不等。客堂是个办公的综合机构,知客、纠察等同时在里面办公,不是纠察是副知客或比知客职务职称低。

纠察:又叫僧值,负责寺院监督、纠正僧人行为举止,现在往往又兼管治安消防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

书记:既是职务又是职称,负责寺院文化、教育、宣传方面的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

典座:职务,负责寺院集体生活以及相关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

衣钵:职务,住持(当家)办公室的秘书长。职称是烧香级别。 方丈助理:职务,协助方丈处理寺事务或交办的任务。职称是书记级别。

寮元:是个职务,负责住宿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

副寺:职务,负责寺院财务方面的工作,解放前这个职务由副监院兼。现在寺院大多把财务与三产业分开管理,会计主管负责管理财务监督。副寺负责管理第三产业经营贸易。职称藏主或烧香级别。

当家助理:是个职务,协助当家处理寺院日常事务或交办的任务。职称是烧香或侍者级别。

直岁:是个职务,负责寺院环境卫生、生产、劳动、杂务以及常住交办任务。职称是烧香级别。

会计主管:是个职务,又叫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寺院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监督,待遇发放。职称藏主或烧香级别。寺院职称分:和尚(等同

一级);后堂(正二级)、堂主(从二级);书记(正三级)、藏主(从三级);烧香(正四级)、侍者(从四级)。寺院的住持、班首、执事相互间是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圆”的关系。原则上大执事职务是住持每年一次请,正副分明;班首中的堂主数人同任一职,却是平级的,不分正副。职称则是基本长久的,只升不降,亦有不分正副数人同任一职,如堂主、后堂。和尚、班首、大执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者,其它什么主、头等则是被管理者,美其名曰主、头,实为鼓励、赞叹。

此表为近现代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分类,由于各寺院的行政体制不同,所以有些称谓不一样,比如:住持、主任、当家都是各寺院的“首脑”,他们的级别完全是一样的。现在往往有些人误解方丈比住持、当家级别高、名气大,其实,住持就是方丈,方丈就是住持,而当家也不是级别就低,只是各寺院的行政体制的问题,寺院领导(执事)的职务、职称、管辖有差异。况且现在绝大多数的寺院行政体制根本就是师徒传承制,民不民主、符不符合教规教义是一方面,主要还是看执行的情况,师徒传承制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更有利于发展;其次是由于各寺

篇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通过)

前言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

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

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

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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