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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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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本文简介:

青医改〔2015〕12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

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本文内容:

青医改〔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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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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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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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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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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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需求。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交易,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三、目录制定
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并与医保报销政策衔接,科学合理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包含《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
四、分类采购
(一)招标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以上企业生产的药品,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附件1),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产品。
(二)谈判采购。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各医院执行国家谈判结果。对于国家暂未纳入谈判的药品,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工作方案》(附件2),开展以省为单位的谈判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落实带量采购。国家谈判原则公布后,对该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挂网采购。对藏成药、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基础输液,实行集中挂网,医院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方案》(附件3)议价采购。对国家和省级定点生产的药品,医院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四)备案采购。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等临床必需药品,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方案》(附件4)备案采购。
(五)其他。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六)医用耗材。建立完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挂网采购新机制,有效降低虚高价格。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附件5)分类采购。
五、联合采购
(一)允许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联合采购。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医院作为采购联合体,医院以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在省级入围价的基础上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产品及价格,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联合带量采购药品。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坚持三医联动,突出综合改革,研究制定联合采购的具体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后实施。
(二)联合采购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及时公布相关采购信息,如药品品种、生产企业、成交价格、采购量、配送企业等。试点城市联合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入围价。同一厂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的药品,试点城市联合采购价格低于省级入围价的,按联合采购价及时调整省级入围价,实行价格全省联动。
六、公告方式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信息均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发布,同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发布。
七、货款结算
药品医用耗材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关采购文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九、进度安排
2015年10月,启动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开展谈判采购、挂网采购等相关工作;启动心脏起博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同步开展挂网采购等相关工作。
十、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药品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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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2.《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工作方案》
3.《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方案》
4.《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方案》
5.《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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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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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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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证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三、招标采购目录
(一)根据2015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以各类药品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的药品,全部纳入双信封招标采购范围。剩余20%的药品,采取其他规定方式采购。
(二)省药品采购中心对全省医院2014年、2015年使用药品的剂型、规格、采购金额和采购数量进行汇总统计,并组织专家论证,拟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三)医院根据《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计划采购数量,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得超过2种。
四、双信封招标
对列入《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药品,采用双信封招标确定入围产品。各竞价组资质审核合格的3家及以上企业的药品,按照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采取双信封招标采购。同一竞价组不足3家企业的,实行谈判采购。
(一)经济技术标评审
1.经济技术标指标体系。对投标药品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等指标,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评审。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制定具体评价指标体系。
2.经济技术标评审不区别竞价分组,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审。并按照下表确定入围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量。
经济技术标评审产品数量(个)
入围商务标评审产品数量(个)
≦6

全部进入
7
6
8-9
7
10-11
8
12-13
9
14-15
10
16-18
11
19-21
12
22-24
13
25-27
14
28-30
15
30个以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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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标评审
1.竞价分组。同一招标单元药品分为三个竞价分组分别评审:
第一竞价组: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一类新药;获得国家级奖项产品(制剂类质量相关);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成药所用中药材通过GAP认证的药品。
第二竞价组: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医药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含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生化制剂)在前100名(含10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三竞价组:其他通过GMP认证的药品;进口药品非专利药。

同一品种同时满足多个分组条件的,按以上顺序依次予以划分。
2.入围规则。
(1)对进入商务标竞价产品,各竞价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2个拟入围产品。拟入围产品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替补。2个拟入围产品价不得超过10%(含10%),如超过按低价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
(2)最低、次低报价出现并列的,取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排名靠前者为拟入围产品。若经济技术标评审分值也相同,产品产量靠前者拟入围。无产品产量排名的,行业排名靠前者拟入围。
(3)同一招标单元,第二竞价组的拟入围价高于第一竞价组的最低拟入围价格的,按第一竞价组的最低拟入围价调平;第三竞价组的拟入围价格高于第二竞价组的最低拟入围价的,按第二竞价组的最低拟入围价调平。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
(4)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入围价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
五、药品采购
(一)医院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医院应严格控制年度药品采购预算。医院的年度药品采购预算原则上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三)医院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合同约定发送药品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一个月向同一配送企业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取消药品加成的医院实际采购价即为销售价格,其他医院按照国家物价文件规定的差价率进行销售。
六、药品配送
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现行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遇有药品配送政策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配送方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货款结算
招标采购药品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八、采购周期
招标采购药品的采购周期为两年。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药品招标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十、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药品招标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药品的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招标采购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入围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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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相关名词解释
一、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指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信息为依据。
二、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以药品属于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的情况说明和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为准。
三、国家一类新药: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后取得的一类新药证书(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6的品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1—1.6
小类)为依据。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必须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的投标药品。
四、获得国家级奖项产品(制剂类质量相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产品。奖项内容应与投标药品质量相关,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它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以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五、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发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依据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发的证书原件或清晰彩色复印件进行认定。
六、中成药所用中药材通过GAP认证的药品:所用主要原料药材为本企业生产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AP认证的中成药。
七、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药品:指在原发明国/地区曾经取得化合物核心结构专利证书(包括其中某一成分为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原研专利授权联合生产的药品;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目前已过保护期,并且是中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或国家发改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
八、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品:取得美国FDA认证、欧盟(德国、英国、法国)CGMP认证、日本JGMP及澳大利亚TGA认证,且已向以上国家出口的药品(仅指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或被香港医管局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企业须提供投标产品相关认证证书、相关官网查询结果截图(或出具官方证明)、2011年以来的海关报关单等材料证明。
九、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指境内生产企业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生产的药品,以首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新药证书(或新药批件)有明确标注新药三类及以上类别为认定依据。以上证明文件须同时具备。
十、进口药品非专利药: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非专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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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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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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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
二、实施范围
省药品采购中心、试点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联合体。
三、谈判采购目录
(一)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
(二)省级谈判药品目录。
1.暂未纳入国家谈判的其他部分专利产品、独家生产药品,经专家论证为临床必需的药品。
2.纳入《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拟进入经济技术标评审的同品规的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经专家论证为临床必需的药品。
省药品采购中心拟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以省为单位的价格谈判,确定入围产品。具体谈判细则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四、谈判主体
(一)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以省为单位的谈判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落实带量采购。
(二)试点城市。由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医院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谈判采购。
(三)医疗联合体。二、三级医院通过建立联合体的方式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谈判采购。
五、价格谈判
价格谈判工作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下开展。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列入谈判的药品,对其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的进行优化组合和归并,论证是否临床必需,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价格谈判要将外省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其他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港、澳、台地区现行销售价和同品种在双信封招标中的竞价产品入围价作为参考价格。
(一)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各医院药品品种、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组织生产企业报价,进行价格谈判,确认谈判入围价。
(二)试点城市。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医院采购的药品品种、采购数量等采购信息,组织生产企业报价,在省级入围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产品和价格。
(三)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负责汇总医疗联合体内各医院药品采购的药品品种、采购数量等信息,组织生产企业报价,在省级入围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产品和价格。
六、采购周期
谈判采购药品的采购周期为两年,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药品采购
谈判采购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采购计划完成采购量的单位继续开展下一轮采购,未能按量完成的,采购量延续至下一周期,直至完成全部合同采购量。
八、药品配送
谈判采购药品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现行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遇有药品配送政策调整,谈判药品的配送方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九、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谈判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谈判药品价格谈判和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十、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谈判采购药品的入围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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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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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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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试点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联合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挂网采购。
三、挂网采购目录
(一)藏成药。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藏成药部分),包括基本药物省增补药品目录和全省公立医院常用藏成药。
(二)低价药。国家发改委及省发改委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且企业接受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依据医院采购价加上规定加成后的零售价,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或民族药不超过5元),清单外的品种和剂型、涉及基本药物目录的其他剂型规格暂不纳入此次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急(抢)救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急抢救药部分)。
(四)妇儿专科用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妇儿专科药部分)。
(五)基础输液。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基础输液部分),包括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10%)大于等于50ml的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产品。
(六)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在80%以外的非专利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
四、采购方式
(一)省药品采购中心将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直接挂网。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由医院与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网上采购,并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汇总采购计划,与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以县为单位集中支付。
(二)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批量采购优势,探索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内所辖医院或医联体联合采购管理,保障供应。
(三)省药品采购中心要提供挂网药品采购数量和参考价,供医院和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议价时参考。参考价应包括我省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和西北四省(区)(陕、甘、宁、新)最新招标中标价均价。对首次参加我省挂网采购且无参考中标价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参照同类产品依据差比价原则提供参考价限价。
五、采购周期
挂网采购药品的采购周期为两年。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药品采购
(一)医院挂网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采购。
(二)医院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以不低于2014年平均采购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按照一年的采购量进行采购,及时上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价格,按照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进行采购。
(三)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经营企业及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四)医院与挂网企业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
(五)对无企业报名、临床必需且没有替代的挂网采购药品,医院要及时上报。
七、药品配送
挂网采购药品的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现行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遇有药品配送政策调整,挂网采购药品的配送方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货款结算
挂网采购药品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九、价格监测
挂网采购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省药品采购中心每半年公布挂网采购药品最高和最低采购价,供医院参考。对于同一生产企业、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凡出现新低的药品挂网价格,实行价格全省联动。
十、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药品挂网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十一、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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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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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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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保障临床用药需要。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联合体。
三、备案采购范围
(一)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且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药品。
(二)由于入围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应,且其他入围品种无替代的药品。
(三)《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无企业投标或未入围的,经专家论证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对特殊重大疾病等临床急需、临床必需,且在入围药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
(五)因抢救病人等下列紧急情况,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四、备案申请
(一)医院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确定备案采购品种,申请药品备案采购的医院需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填写青海省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省药品采购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备案采购药品是否临床必需,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对上述(一)、(二)、(三)种情形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公布。
五、采购周期
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周期为两年。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药品采购
(一)医院要严格控制价格相对较高的独家剂型、独家规格、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的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自费药品。
(二)三级医院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及采购数量,备案采购金额比例不得超过同类入围药品的8%,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备案药品。
(三)备案采购药品必须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
(四)备案采购工作待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进行。
(五)省药品采购中心定期公布医院备案采购药品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
七、药品配送
备案药品的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现行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遇有药品配送政策调整,备案采购药品的配送方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备案药品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九、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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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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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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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和原卫生部六部门《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实行分类采购,分批实施,稳步推进。 
三、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
四、制定目录
(一)招标采购目录。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目录》,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拟定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分类目录,形成《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第一批)。
(二)挂网采购目录。未列入招标采购的其它高值医用耗材,由医院申报,直接挂网,阳光采购。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专家拟定《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
根据医院临床使用情况,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五、采购周期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周期为两年。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方式
(一)招标采购。对《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第一批)的产品采取双信封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
(二)挂网采购。对《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的产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
(三)对临床用量小、降价难度大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建立跨省(区)联合谈判采购机制。
七、时间安排
2015年10月,启动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同步开展挂网采购工作。
八、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九、招标采购  
(一)投标。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投标。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一家企业只能授权一人参加申报,一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授权。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二)评审。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人数为单数,每次不少于7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1.产品分组:将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产品,根据产品注册证分为国产、进口及港澳台产品两个评审单元。
2.评审方法:首先对产品的经济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对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产品进行商务标评审,并根据规则确定拟中标产品。
(1)经济技术标评审。对企业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交易情况、服务和信誉等指标,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评审。定量评价由客观评分和主观评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客观分值75分,主观分值25分。同一评审单元内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
≥60分产品进入商务标评审。
(2)商务标评审。商务标采取综合评审方法。计算商务标综合评审得分:商务标综合评审得分=50%×经济技术标得分+50×同一评审单元商务标入围产品最低报价/产品报价。
(三)确定拟中标产品。每一评审单元内产品按照商务标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中标产品。得分相同时,报价低的产品拟中标。拟中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在我省公立医院2015年实际采购平均价的基础上,价格降幅在10%以上的要求。
进入商务标评审数(个)
拟中标产品数(个)
≦3
专家谈判确定
4
3
5
4
6—7
5
8以上
6
(四)价格整理。专家根据产品类别、质量以及同类别拟中标产品价格等情况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拟中标产品进行价格整理,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自动放弃。
(五)拟中标结果公示。拟中标产品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及医院监督,受理申诉投诉。
(六)中标结果公布。公示期满,中标产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公布。采购周期内,中标产品如遇政策调整导致价格变动,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挂网采购
对《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的产品,实行挂网采购。
十一、采购和配送
(一)签订合同。
医院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网上采购。
1.对纳入招标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中标产品,进行网上交易。
2.医院不得采购已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非中标产品。因临床诊疗开展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配送。
1.中标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并且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2.凡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报名,报送规定的材料。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规定条件审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公布,供生产企业从中选择配送企业。
3.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的,要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
4.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满足医院临床需求,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均须保证供货。
十二、货款结算
 医院自行结算货款方式,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十三、部门职责及监督管理
(一)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院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管。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对高值医用耗材质量进行监管。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医保支付标准,将高值医用耗材中标价作为制定医保支付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6.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监督管理。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联动,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受理、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对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进行全程监督。加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公开,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及时发布中标企业及产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企业申诉制度,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  
十四、不良记录管理
(一)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申报、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省药品采购中心不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高值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2.提供虚假文件的;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6.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产品,影响医院临床诊治的;
7.经医院验收确认,配送的产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以其他非中标产品取代中标产品进行配送的;
9.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10.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通报、社会公示、设立黑名单、违规约谈、市场清退等措施,同时将中标企业供货情况列为下一轮集中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
(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提供虚假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的;
3.不按照规定同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
4.不按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非中标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5.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收受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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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级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本文关键词:青海省,耗材,工作方案,药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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