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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分析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6-14 07:12:59 | 移动端: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分析

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分析 本文关键词:教学模式,外国,法制史,分析

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外国法制史的课程改革尚处初阶,并无很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作为一个任教已逾十年的高校教师,对这门高难度的课程,笔者对学生始终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教学原则,课堂教学的终极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教会学生自我学习的方法。关键词外国法制史;课程改革;教学流程设计一、高校外国法制史的教育

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外国法制史的课程改革尚处初阶,并无很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作为一个任教已逾十年的高校教师,对这门高难度的课程,笔者对学生始终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教学原则,课堂教学的终极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教会学生自我学习的方法。

关键词外国法制史;课程改革;教学流程设计

一、高校外国法制史的教育现状与问题

外国法制史的课程建设尚处稚期,源于外国法制史编写教材体系的不断大修。目前通用的教材体系结构的首创是1994年林榕年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制史新编》。①也就是90年代外国法制史的教材才堪堪定型。而外国法制史的课程建设需求已呈现雨后春笋般的态势。因此,关于外国法制史的课程建设、教材教法的探讨更显得刻不容缓。当下外国法制史在一本院校的开设已是常态,但是外国法制史不属于90年代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必须开设的十四门核心课之列,因此在很多二本院校外法史的课程地位仍是岌岌可危。加之外法史自身的教材内容浩瀚精深,晦涩难懂造成教、学两难也是原因之一。笔者理解很多二本院校迫于就业压力,多以司法考试和司法实务实践作为课程是否开设的杠杆。但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二本学院的学生在司法实务工作中也无法应对读书期间外国法制史知识缺失的困扰。因为西方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是两回事,而理解和判断西方法律原则,外国法制史的课程开设是不能省略的环节。在我国的部门法领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西学东渐是毋庸讳言的事,面对大学四年的各种部门法课程,学生们需要有外国法制史的知识作为基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以我校法学院为例,外国法制史的开设时断时续。并不是每一届学生都有机会进行外国法制史的选修和学习。并且近一两年来,虽然保持了外国法制史课程的连贯开设。但因为中国法制史是大三才开设,所以大二的学生学习起外国法制史来更是倍感吃力。

(一)教学形式方面的现状与困难

笔者在通读和精读外国法制史的多本教材后发现。外国法制史的教材一般是十五章,将中国之外的100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史筛选后浓缩成这十五章,可以想见挑选内容时取舍的困难。因此编书者分章的划分标准也煞费苦心。笔者在反复阅读教材后归纳总结,发现不同于中国法制史以朝代的先后划分章,外法史的教材分章是三重标准的并行:一重标准是时间先后,分为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二重标准是法系,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三重标准是代表性国家,比如欧洲联盟赫然在列。这种多重标准的混合增大了教与学的难度。由于外国法制史是偏重法理和法哲类的课程,所以老师们大都以纯粹的讲授为主。但在上课时笔者发现以讲授为主的教学形式存在以下问题:1.纯理论的讲授太过抽象,学生对着教材以为自己懂了,其实听过即忘。比如古代奴隶制法太过原始,光靠语言无法给学生直观的印象;再有对古代印度法特点的讲解,即使是结合宗教经典条文,学生也难以在几节课内消化关于种姓制度、以及关于婆罗门、首陀罗的法律地位上与宗教条文的结合。2.学生广泛缺乏世界地理的视野,他们很难从地图上将东、西方法,各法系的大致范围圈出来,而这正是外国法制史所要求的学生掌握的宏观法概念。

(二)课程设置方面

1.如前所述,在笔者所在的院校,外国法制史不是每年开设,没有开设外国法制史的那届学生他们缺乏广义的法的制度史知识,导致他们的部门法知识缺乏根基,因为他无法追本溯源。2.高校开设时的课时量是每周2学时,共36个学时,完全不足以容载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保证一学期54课时的教学量。3.外国法制史其实需要特别专业的老师,它的内容于法理、中国法制史、部门法理论体系建构都不一样。但是,很少有院校是专门有外国法制史的研究生或博士生给学生上课,多是由其他老师兼任。据叶秋华所著的《外国法制史论》中所称“自80年代初期开始,已经毕业的外国法制史学专业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达数十人,近十年来,还培养出了一批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但是分配到全国,外国法制史的专任教师估计也是寥寥无几。4.将外国法制史的课程开设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之前是不恰当的。这不利于教师展开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式教学。应该将中法史、外法史分在大二上、下期完成。甚至两门课程同步进行亦可。5.外国法制史课时内也应该包含实践类课程课时,学生可以在实践课内分小组进行神话、文学、历史记事的讨论,比如与古希腊法相关的希腊神话中的特诺伊战争、与古印度法链接的文学作品《摩诃摩耶》、体现教会法时代的《红字》、还有历史上的十字军东征。让外国法制史的背景在他们心中活起来。

二、教学改革措施

(一)增强学生外国法制史的学习动机

1.外国法制史是除中国以外的东方法和西方法的源头。这对学生就业后的司法实务工作只会是助益,不会是障碍。2.外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避免学生进入“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误区。东、西方法更倾向于是一个地理概念,其内容上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正如,《十二表法》制定以前,罗马曾经派一个专门的小组去希腊考察梭伦立法。②这些你都要深入学习了外国法制史后才能了解和领会。

(二)外国法制史需要法学学生具备一点文学背景

外国法的起源里有神话,比如《摩西十戒》是外法史的内容,但其实在文学作品《摩西的故事》里面就有完整的摩西十戒的产生过程及其内容与约束对象的描述。再有古印度法典的内容其实在文学作品《罗摩与悉多》里面有很多痕迹。再有,学生对中世纪的教会法里面的教阶制度和对教职人员的惩罚包括罢免教职和从事教内日常事务是难以理解的。但笔者在教学中发现有个别学生阅读过美国作家霍桑的名著《红字》,理解起教会法来就容易很多。

(三)比较分析法是外国法制史讲授技巧的必杀技

在讲述过程中笔者发现对比教学法效果很好,在掌握外国法制史的同时,也有助于强化同学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比如在讲到自然法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时,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法则,也可以说是正义、公正等一系列抽象的法的观念的集合体,自然法的地位应高于其他法为万法之王;提问学生中国古代有无类似“法自然”的概念。并举例比如西汉董仲舒就提出过“司法则时”的观念,也就是行刑时要顺应自然四季更迭的规律,时人认为“秋冬行刑”就是“法自然”,是因为秋冬万物萧条,主肃杀,因此秋季九月到立春正月都宜刑杀。再比如,讲到罗马法学家的“公开解答权”问题,提示学生其实这就是一个法律解释权问题。学生从君主专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法律解释权在民间这个概念,然而历史中外却惊人相似。在汉朝律令章句学繁盛的时代,引经注律特别盛行,由于各家各派对法律的解释造成了混乱,所以最后官方指定郑氏章句学为官方的解释学说。

(四)教学流程设计

首先,外法史对学生来说生疏,因此,以每2节课为一个单位的前10分钟必须用于知识点的回顾和复习。这种回顾包括:一是对前面整个外国法律制度史所讲授内容的宏观回顾,包括时间断代、东方法还是西方法、法系;另一种是对上节课所教授内容的回忆,这个就要具体的多,包括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通过这种反复的重复,在一学期课结束的时候,外国法制史宏观的概念学生能够建立,细碎的知识点他们也能掌握一些。其次,在讲授本节课的知识点时,注意线条清晰,比如在讲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继承时,为了让学生在课后方便记忆,将继承概括为四小点:1.死者财产的用途(步骤:安葬、偿债、继承),2.有权继承遗产的人,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皆合法4.遗嘱继承的份额限制、证人条件。学生对教师对此种模式接受度较好。同时教师还可以辅以必要的图片,图片能直观的让学生感受到那个时代,比如泥版的楔形文字,比如阳光下石狮高高耸立的阿育王石柱。再次,一次课结束时,对本节课知识点进行总结同时必须对学生布置课后的非书面作业。因为这门课学生要跟上进度,不是光靠预习教材能够解决的,比如教师在讲教会法之前,必须让学生去查以下有关问题:1.人文主义运动,2.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关系,3.马丁·路德改革简介。这些教材外知识的预习,能让学生听课时感觉不那么突兀,否则,他们会把教师在教会法章节概述时提到的基督教、天主教、正教、新教弄混,教学无法按计划正常推进下去。

三、结语

外法史的教学改革尚在蒙昧,对这样一门充满强大生命力和与时代接轨的课程,我对它的教学改革之路满怀信心,期待更多同仁的加入这门新兴课程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刘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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