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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 (自动保存的)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6-08 17:53:08 | 移动端: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 (自动保存的)

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 (自动保存的) 本文简介:

**县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校车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

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 (自动保存的) 本文内容:

**县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校车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的专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得使用或租用各类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第三条:建立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公安局交警大队、教育、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教育、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第四条:机动车遇有喷涂校车标志或放置了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让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校车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公安交警、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能。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掌握校车使用和校车司机聘任情况,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校车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

(二)加强对校车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统一校车标识;

(三)对校车超员、超速、未及时办理交强险、乘坐险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督促各学校和校车驾驶员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制度。
(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二)全面掌握校车的保有量,并做好备案;

(三)对学校、幼儿园提出的配置校车及其驾驶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四)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交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做好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二)会同教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各学校上报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察审批,并根据接送线路情况规范校车接送停靠站点;

(三)加强校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非学生营运、校车非法从事旅客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制或使用校车,要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任使用校车驾驶员;

(二)应建立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检查制度,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三)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五)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学校、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六)应要求校车驾驶员每天在接送学生之前要对校车进行安全例检,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第三章
校车通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的并且喷有统一校车标识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第十二条:为保证车辆载员及运行情况的安全,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对接送学生校车要安装车载监控设备。第十三条: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二)校车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交警、交通、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四)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五)专用校车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喷涂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规定的标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驾驶证,并应是学校所在地公安交警局交警大队核发;

(二)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最近3年内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的;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校车登记所需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校车标识申领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六)校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九)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车辆的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

(十)机动车驾驶人所属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第十六条:申请校车登记流程:

(一)由学校、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提出校车拟用和校车接送区域、接送路线申请;

(二)县教育局接到学校、幼儿园申请经初步审核后由学校、幼儿园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拟用校车及其驾驶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县交通局对接送区域和接送路线进行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校车标识,发放《校车通行证》,并报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备案。第十七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校车从事非法营运。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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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凡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确保师生出行安全。第二十三条: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喷涂校车统一标识的或取得《校车通行证》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或撤销《校车通行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接送学生行为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和交通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处罚。第二十八条:《校车通行证》持证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校车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登记的驾驶人不符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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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校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维护校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校车通行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三十四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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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 (自动保存的) 本文关键词:平舆县,校车,管理办法,自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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