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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探讨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28 11:04:49 | 移动端:暴力探讨

暴力探讨 本文简介:

(一)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含义在刑法总则中,有两处:(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暴力探讨 本文内容:

(一)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含义
在刑法总则中,有两处:(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刑法分则中,“暴力”一词存在于如下23个条款之中:(1)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是其犯罪构成中择一的手段?
(2)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是其犯罪构成中择一的手段要件。(3)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是其必备的手段要件。(4)刑法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4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据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抗税罪,“暴力”是与“威胁”相并列的犯罪方法之一。(6)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暴力”是与“威胁”相并列的犯罪方法之一?
(7)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暴力”是与“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并列的犯罪方法之一。(8)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犯罪方法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9)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后段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0)刑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或者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过程中非首要分子的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均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1)刑法第246条规定,“暴力”方法是侮辱罪的方法之一。(12)刑法第247条规定暴力取证罪,其犯罪方法只能是“暴力”。(13)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其行为客观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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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14)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是构成要件。(15)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
(16)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需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可构成外,其他情况下,构成本罪必须有暴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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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方法。(17)刑法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其行为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他人以“暴力”方法抗拒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18)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19)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20)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其严重情节之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1)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量刑档次依据之一(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2)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暴力”是其犯罪构成中与“威胁”择一的手段要件。(23)刑法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暴力”是其犯罪构成与“威胁”择一的手段要件。此外,有很多犯罪,由于其手段明显是包含暴力的,刑法条文为了行文简洁起见而没有作明文规定。例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暴力”是其重要手段之一;绑架罪,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暴力实施的(当然,如果具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其手段自然无须是暴力);刑事逼供罪通常也是以暴力方法构成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其劫夺之行为即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劫持。还有的犯罪手段被刑法规定为“殴打”、“暴动”等等,这种手段行为也属于暴力之列。
例如,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可以表现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刑法第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可以表现为殴打监管人员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的暴动越狱罪,暴动本身就包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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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没有上限,包括杀害行为在内:
属于这一类的“暴力”,包括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第238条第2款中的“使用暴力”;第263条抢劫罪中的“暴力”;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中的“暴力”;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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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暴力犯罪”和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都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些犯罪均以包括杀人在内的手段而实施,因此“暴力”的上限是不存在的。但是,其下限应有所限制,并非任何对于被害人的强力,都
构成这里的暴力犯罪的手段,而只有那些直接球胁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打击、强制,才能成为这些犯罪的“暴力”手段。
对于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采用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监禁、扣押等危害航空器安全和航空器内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其不能反抗的手段。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指出,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可以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可以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有人认为,这里的“暴力”不能包括杀害行为在内,如果行为人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故田杀害航空器内人员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应当包括杀害行为在内。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暴力作为其手段包括一切使航空器内人员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人强制行为,杀害行为理所应当地包括在其中;
应当注意,对于在劫持航空器中,非出于劫持航空器动机而杀人的,不应当视为劫持航空器的手段,由于这种杀人行为与劫持航空器罪并无包容关系,不同于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内容,自应对之进行单独评价,故应以劫持航空器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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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月这里的“暴力”,包括杀害行为在内,是不会有疑义的。即当伺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属于这里的用暴力致人死亡,对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使用暴力的直接故意,也包括使用暴力的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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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中的“暴力”,包括杀害行为在内,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纪律森严,具有独立行为方式、行动准则和生活方式,以实施严重刑事犯罪为目的,控制和设置特定地域或行业作为活动范围的犯罪组织。这种犯罪组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放火等暴力性犯罪为主。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在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放火等暴力性犯罪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杀人、爆炸、绑架、放火等犯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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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包括对执行检查、拘留、逮捕的人员湛行杀害、伤害或采取其他强制方法。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以杀害手段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径直按照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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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暴力”的上限为故意重伤
如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以及强奸罪中?
的“暴力”;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暴力”,刑法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中的“暴力”,均是包括故意重伤在内的。行为人如果以故意重伤的手段实施这些犯罪,对其暴力行为完全可以在犯罪的构成之内恰当地评价和进行处罚,不必对其另行定故意伤害罪。但是,这些犯罪中的“暴力”,是绝对不包括故意杀害行为在内的。例如,在劫持船只、汽车中,行为人如果有意杀害船只、汽车上的人员或者使用暴力、放任这些人员的死亡结果发生,对行为人应当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下面以强奸罪的“暴力”手段的含义为例来阐述。
对于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之含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1款曾作出规定:“‘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因暴力是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是对被害妇女人身强制,包括故意伤害在内,且既可以是轻伤,也可以是重伤。
注意这样几个问题:这里的暴力仅仅是对被害妇女(即强奸的对象)而言的。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对该妇女以外的人(如妇女的家属)实施暴力以迫使妇女的,实为以胁迫手段实行的强奸。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对实施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在内,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暴力手段是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犯罪的主要手段,通常表现为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采用非常严重的暴力手段强迫妇女就范。比如,直接对被害妇女使用凶器打击、卡脖子等手段,女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造成妇女昏迷,从而乘机强奸;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采用比较严重的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如用殴打、捆住手脚、蒙头、挟持等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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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暴力”的上限为轻伤
如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暴力”-暴力取证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中的“暴力”,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中的“暴力”等,均是如此。
以暴力方法抗税,是抗税罪的常见形式。对于暴力抗税致人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在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2款中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根据这一规定,当时刑法理论界一般都认为,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抗税罪定罪处罚,而依照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按照抗税罪的罚金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这种情形的法理性质,学者间的看法不尽一致:(1)有的观点认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是牵连犯,即“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牵连行为,应按从一重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见刘岩主编;<刑法适用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2)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名应定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参见林亚刚:“抗税罪新论”,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这里的“伤害罪和杀人罪”,不仅仅是指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且还包括过失犯罪在内。
由于暴力本身具有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而且是行为人作为抗拒交纳税款的手段,针对征税人员人身而有意实施的,因此,造成重伤的多属于故意,但也不能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的可能。就死亡结果发生而言,由于使用暴力多占迫使征税人员放弃征税职责,所以大多数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即伤害是故意的,但死亡结果则是因过失而造成的,其性质仍是故意伤害罪。但也可能有少数人对被害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伤人后扬长而去,致人死亡的,则性质应为故意杀人罪。
另外有人认为暴力抗税致人伤亡的应属于转化犯,即罪质由抗税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266页)。
我们认为,就当时的立法而言,上述第二种观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即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以暴力方法抗税的行为,其中“暴力”行为不是独立于抗税行为之外的,而是作为抗税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行为人实施的只是一个行为。
但这里的“伤害罪、杀人罪”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值得研究的是,在修订刑法典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呢?我们认为,其仍构成想象竞合犯形态,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不因刑法的修改而改变。但是,是否在构成想象竞合犯的这种情形下,对行为人还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刑法修订后,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作了重大修改: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罪罚明显偏轻。

暴力探讨 本文关键词:暴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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