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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24 11:45:34 | 移动端: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 本文简介:

公路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一、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什么?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宣传资料 本文内容:

公路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一、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什么?
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针对超限车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1元。
3、平顺县农村公路通行标准是怎样的?
平辛线、平龙线(三级公路)严禁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行驶;河张线、成小线(四级公路)严禁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行驶;后石线(旅游公路)严禁载货车辆行驶;村村通水泥路(等外公路)严禁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车辆行驶。
四、在农村公路,以及桥梁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如何规定?
在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为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五、那些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六、那些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七、那些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那些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那些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十、法律法规对公路、公路用地管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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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2)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3)禁止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4)禁止在公路上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物;
(5)禁止在公路上长期停放车辆;
(6)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七)禁止擅自设置、损毁、涂改、公路标志
(八)禁止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九)
禁止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十)禁止在公路上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十一、何为公路用地?
依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十二、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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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公路用地的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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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杆(管)线、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禁止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堆积物;禁止取土、引水灌溉、种植作物及其它类似的作业;禁止在公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和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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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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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用地的,必须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否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十五、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十六、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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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何为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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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示警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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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路设施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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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填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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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设施有利于保护公路的完好,以利于行车安全,对地质条件不好,经常发生崩塌、滑坡、塌方或者发生其它季节性的路基病害,需要进行路基外侧切合实际的防护工程,建立档墙、护坡,设立地面、地下排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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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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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损坏公路设施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二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宣传标语、广告等标牌有何规定?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根据《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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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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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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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律法规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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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不被侵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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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或减少公路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公路交通的横向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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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保证车辆的通行视距,保持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减少国家交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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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公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拓宽、提高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增建新的公路设施而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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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法律法规对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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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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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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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法律法规对场、镇、村过境公路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二十五、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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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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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在沿公路两侧修建的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畅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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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利于公路拓宽改造,提高原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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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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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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