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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24 11:39:01 | 移动端: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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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 本文简介: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积累,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现代法制建设中,虽然吸收了西方法律思想及相关内容,但于中国的环境、文化土壤多有不适,需要用传统文化的巨大根基,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本文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通过阐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 本文内容: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积累, 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现代法制建设中, 虽然吸收了西方法律思想及相关内容, 但于中国的环境、文化土壤多有不适, 需要用传统文化的巨大根基, 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本文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 通过阐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的特征, 以此来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代法制社会建设的启发。

  关键词:中国特色; 传统文化; 法制社会;

  传统文化是由华夏民族世代累积的社会经验归纳得出的精华。法制建设是现今困扰着中国的发展难题之一, 而导致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现今社会, 政治制度正在进行积极的改革, 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却难以和现代的法治精神相结合, 造成传统文化继承与法制建设脱轨。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

  文化的范畴是与自然相对而言的, 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创造并下来的, 流传至今并被保存下来的劳动总和。“文化具有创造性、保存性和传递性等几大基本特征。而我们说到的“传统文化”就是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积累和沉淀, 在历史凝聚以及在文化中保存和延传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动态总和。”[1]传统文化包含很多丰富多样的内容, 它包含为社会之中的阶级、民族或群体的那些惯常的制度、思想、礼仪风俗、心态、艺术产品、行为习惯等等。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数千年的法律的实践成果总称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它源于中国的上古时代的传说, 在中国深厚的礼法文化之中扎根, 它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 还创就了千百年来人民的法律意识, 这种意识潜入到每个中国人的心里, 对于现在的中国人还有根深蒂固的、不可磨灭的影响, 随后伴随着列强的入侵, 中国封建社会土崩瓦解, 西方法律也随之传入, 出现了中西方法律的碰撞和相互影响, 但我们传统法律中所具备的特质并没有被磨灭, 依旧影响着我们今天法律条文的制定, 传统文化中所表现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以下这些方面。

  1. 等级特权制度

  自从夏代开始, 原始社会人人平等的模式开始结束, 中国社会进入奴隶制时代, 开始创建等级特权制度, 这种社会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经历了上千年, 到了近现代才彻底土崩瓦解。拥有儒学家的理论支持, 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可以说是最有力的法律, 一直到清朝的后期, 都一直有着敕能代律、敕能破律的规定。对于在地方而言, 每个地方也都有自己“君主”他们依靠自己权势, 超越了法律所设定的权限, 按照自己意志和想法为所欲为。而“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也不过是统治者愚弄百姓的幌子。在家庭中也有着严苛的等级观念, 用儒学作为理论坚实的后盾, 为了确保伦理性和家族大家长的权威, 家族中以卑凌尊的行为就会被严惩不贷, 还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 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严惩标准。通过这种方式, 就建立了一套从皇帝到百姓的等级特权制度, 这种制度延续了千年之久, 在今天在人们的思想中仍然根深蒂固。

  2. 诉讼意识淡薄

  中国普遍民众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厌讼心态, 在这种社会整体氛围的影响下, 除非到万不得已的情况, 否则是不会轻易诉讼的。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的儒家思想, 极力提倡平争化讼, 注重和谐, 这样的思想就更加淡化了人民的诉讼意识, 甚至将其理论化, 提出了“礼之用, 和为贵”, 和睦息诉就是“合礼”, 这样就是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打官司则是“失礼”, “无讼”才是儒家的理想境界的追求。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都是贵和持重, 贵和尚中。历史上曾云的成康之治, 被史书极力地推崇和赞美, 其主因就是“天下安宁, 刑措四十年不用”。总之,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 诉讼就是一种官吏德化和政绩缺失的体现。

  3. 德法并用

  在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之中, 法律和道德都位列其中, 并且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 道德的调整作用一直都被人们看重, 道德和法律在社会行为规范中, 占据主要地位, 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 道德所具备的社会调节作用被重视, 中国人喜欢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和密不可分性。不管是上古时代的“礼源于祭祀”“明德慎罚”还是唐律的“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又或者是唐后历朝历代的“一准于唐”都秉承了唐律中礼法的高度融合, 统治者喜欢用道德来约束子民, 用道德来教化他的臣子和人民, 在古代社会中, 处处可见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相互调节的踪影。

  4.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律有很多种形式, 比如说:令、格、式、典、诰、诏、敕等等, 种类多样, 互为补充, 这些形式也构成了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体系。从总体上来说, 多样化的法律形式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 用于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也维持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也在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即使古代的皇帝说的话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 并且总是言出即法, 视一朝最具权威的成文法典 (律) 为无物, 但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 帝王与大臣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及时立法, 皇帝的权力还是受到一定的制约, 这种做法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启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 但是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除了广泛借鉴域外立法, 深入发掘本土法制资源也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行之有效的方法。笔者认为, 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统文化中法制资源加以现代化的应用。

  1. 以民为本, 注重人民意意志

  中国古代法制体系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将法律视为是人为的, 以统治者的意志为基础, 而不是同西方的法系那样将法律看作是神的意志。中国古代普遍认为法律是按照统治者的思维制定, 是个人的所有物。传统文化中丰富的以人为本思想在古代法制建设中也有鲜明体现, 且影响长远。早在百家争鸣时期, 就有“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孟子更是对西周时期以来的“重民”观念加以建设, 直至提出“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重要理论。纵观中国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统治阶级都意识到民众力量的强大。大部分王朝都将“以民为本”的思想看作重中之重, 将其运用到实际中作为治国的行动指南和加强法制建设所必须执行的方针。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封建统治的阶级本质, 无法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导致吏治和法治的减少。通常事实是“刑不上大夫”, 法律管不了官吏, 只能束缚民众。当然, 其目的必定是为了维系统治集团的管理, 以防“官逼民反”。但其提出的以法治吏、刑无等级的思想观念十分有远见, 可以称之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财富。

  2. 发扬集体本位的传统, 以避免私有化极端

  “从战国到清末, 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宗族 (家族) 和国家作为本位, 再以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从而保障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稳定。”换句话说, 就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 从而谋取个人的利益。无法忽略, 封建专制的阶级属性和宗法特点在“集体本位”的精神价值中有着显著的体现。然而其表层特点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是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的。社会发展本就如此:国家的安全有保障, 那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才会有意义, 个人和国家是绝对密不可分的, 并且这种关系是天然且固有的, 由此观之,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3. 天下本位的思想, 义务本位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 “义务本位”思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之一。将中国古代法制与中世纪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较, 从中看出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城市法、商法等, 诸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思想, 而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了义务, 没有在任何的法律条文中提到百姓的权利。

  中国传统法制可以看作是各个阶层之间义务的表现, 传统法制突显了法令为社会国家和他人负责的精神。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分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类, 只要在法律中涉及与五伦相关的问题, 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相关的人际关系。二者的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法律法规, 官员须做到遵守本职工作、爱护国家和忠于统治者;而统治者更需要礼待下臣。百姓则需要做到按照规定去缴纳赋税和承担国家的劳役;国家有爱护民众、教化和保护民众的职责。在宗族之中, 族长—大家长担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家族幼小的责任, 身强力壮的年轻一代则需承担赡养家族老人的义务。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造成传统法制中缺乏“权利”思想。儒学作为封建社会的指导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而在其中较为重要的思想便是“天下本位”、“民本”和“礼”治。“天下本位”是儒家法制观点的重中之重, 余下的关于法律建设的观点都是在“天下本位”的基础上衍生而来, 昔日饱学之士更是将“天下本位”作为最高的理想目标。儒家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观念, 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研究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数千年来中国都执行着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再加上“重本抑末”政策推行, 造成古代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统治者和平民百姓都缺少甚至没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思想意识。

  参考文献
  [1] 宋长现.中华文学百家经典·论语孟子[M].伊犁:伊犁人民出版社, 2002.
  [2]冯玉军.法治中国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5 (0) :22-49.
  [3]李忠伟.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现实意义[J].文史博览 (理论) , 2016 (12) :103-104.
  [4]冯艳梅, 于沈悦.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婚姻禁忌为例[J].法制与社会, 2015 (2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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