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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24 05:59:56 | 移动端: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

篇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年度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年度考核范围的划分以现在执行工资制度的类型确定,现在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进行考核,现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3%。按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单位,应按职务层次(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工人)分别掌握,而且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单位,应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分别掌握。年度考核处级干部优秀等次名额,由市年度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比例分配到各单位。按比例没有分配优秀等次名额的单位,如果处级干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上报材料,由市年度考核委员会讨论确定。在年度考核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各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确定并报送审核审批。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被考核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2、主管领导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

3、使用量化测评软件进行测评;4、考核小组对量化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5、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6、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个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60天内作出决定。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离岗培训,培训合格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确需调整工作岗位的,须报原任免机关批准。培训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辞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时,对各县(区)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市直副处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的民意测验,使用量化测评软件设置的民意测验功能进行。

2005年起年度考核使用新的量化测评软件。根据《公务员

法》的精神,从今年起,量化测评软件中的考核内容由原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增加到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要素由由原来十三项减少至五项;考核层次由原来三个增加到五个;增加了主管领导的评议,其中群众评议占70%,主管领导评议占30%,并且可以利用网络收集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数据,为了使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更简便易行、快速准确、科学有效,今年按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单位要使用网络收集测评数据方法进行量化测评,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直接在网上上报。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单位,也可采用人工输入收集测评数据的方法进行量化测评,但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要在网上上报。量化测评软件和利用网络收集测评数据系统请登陆“惠州市机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测评系统”

三、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下办法进行: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年度考核,但在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从军队转业、复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业、复员前的情况,可参照其转业、复员时的鉴定和档案资料。

3、转任、调任、调动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调动前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

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学习、的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6、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8. 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9. 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0. 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1.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2. 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

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13.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5、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应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需报送的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优秀人员名册(处级、科级以下人员分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人员名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名册;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并在网上上报);领导干部民意测评结果;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正、副处级干部的书面材料;各县、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篇三:xxx系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汇总备案花名册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等次备案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禅家岩镇中心小学 填报时间:2016年3月20日

注:请在考核等次栏内打“√”;本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本系统在年度考核中拟评为不等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非试用期人员被评为不定等次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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