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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意见书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14 11:08:26 | 移动端: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意见书

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意见书 本文简介:

能否解除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书致:集团公司A项目部:??本律师所依法接受某某集团公司A项目部(以下简称“A项目部”)的委托,就你部(挂靠在某某集团公司名下)以挂靠单位“某某集团公司”名义参加某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的某项目,现在你部认为合同条件不利,加之施工的外部环境恶劣,并且工期已严重滞后,预计会导致严重亏

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意见书 本文内容:

能否解除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书致:
集团公司A项目部:??
本律师所依法接受某某集团公司A项目部(以下简称“A项目部”)的委托,就你部(挂靠在某某集团公司名下)以挂靠单位“某某集团公司”名义参加某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的某项目,现在你部认为合同条件不利,加之施工的外部环境恶劣,并且工期已严重滞后,预计会导致严重亏损,询问能否提前解除与业主的施工合同事宜的咨询,本所依法指派
律师
担任你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民法对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法律对合同的解除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对宣告合同无效均采谨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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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仅就A项目部能否提前解除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等事宜的咨询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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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所律师就A项目部招投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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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项目部的承诺和保证,即:A项目部已向本事务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项目部为处理能否提前解除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等事宜的咨询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处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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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所律师按照律师的执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A项目部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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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部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方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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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你部可以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因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你部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不按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3、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你部根据以上规定单方主张解除合同,还要满足以下条件:1)以上情形必须是已经十分严重,致使施工难以继续。如果欠款不是很多,未提供的材料设备不是很多,或未履行协助义务未足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时,表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性违约行为,你部不能解除合同。2)必须经过通知、催促。这要你部予以证明履行了催告义务。
3)对方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合理期限”一般应考虑组织资金时间、更换材料设备的数量种类和时间等情况。4、从目前项目部提交的材料来看,关键问题在于对方对工作的不尽配合、施工图纸不到位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但这只是构成你部主张顺延工期和索赔停、窝工损失的理由,并未构成实质性违约,你部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尚不充分。二、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内容无效、招标无效、中标无效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无须履行。但当事人也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获得利益,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所得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招投标法》规定,由于中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有以下情形: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秘密,或者与招、投标人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前进实质性谈判;4)投标以行贿方式获取中标的;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投标人串标、围标的;7)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3、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4、从司法实践来看,以招标或中标无效而主张合同无效,是第三方(包括政府)认为有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其它投标人(受损害方)认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而主张无效的理由,而作为中标人的你部(受益方)若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恶意抗辩之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5、从项目部提交的材料表明,对方有可能招标不具备条件,或可能未办理应当履行的批准手续,因此导致招标无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招标无效只是导致“责令重新招标”,或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必然导致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三、你部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条件1、根据《合同法》你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情形有: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对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2、依据法理和实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它往往和乘人之危或其他的一些民事行为联系在一起:可能是由诈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胁迫造成的,也可以由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造成的。3、因此,你部如果要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则必须要证明签订合同时,你部是由于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签订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否则,在目前已经施工的情况下,只能认为是对合同条款的认可。
这显然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因为签订合同时,你部可以就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选择,是有协商余地的。而你部作为大型施工企业之经营部,也没有充分理由主张自己缺乏经验。四、你部存在的现实法律风险1、你部是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的,性质上你部属于“挂靠”施工。对方如果主张合同无效,是有充分理由的。2、你部也有违法分包的事实。如果对方以违法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充分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3、以上两种情况,都严重威胁着你部的长远利益。如果对方翻脸举报,由此可能引起的行政责任不可预见,风险极大,也置整个集团公司于不利的严重后果,比如对作为出借资质的集团公司和你部以行政罚款、降级资质、在某地域某系统停牌等等。五、综上所述,你部应当以协议解除合同为上策1、如果你部强行退场,单方解除合同,必然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法律后果,对你部极为不利。2、如果对方有诚意与你部谈判,对施工中的矛盾有妥善的令双方皆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那么你部继续履行合同,也并不影响你部索赔的权利。索赔的内容主要在变更、停工、工期方面。3、如果你部已决定要退场,建议,与对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形成书面文件。在基于自愿解除合同的基础上,再谈清算或索赔的问题。
4、谈判中,可以陈述对方从施工图纸、配合协调、材料供应等诸多方面的违约事实。如果可能的话,通过公证处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把谈判内容固定下来。以上意见供参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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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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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意见书 本文关键词:意见书,解除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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