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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08 10:06:39 | 移动端:基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基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本文关键词:社会心理学,助人为乐,助人,角度,风险

基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本文简介:社会心理学论文三  摘要:基于互惠和社会责任,助人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受助者讹诈或欺骗作为一种严重的负性刺激,会导致人们产生助人有风险的消极认知、助人不幸福的消极情感,从而易于形成不助人的消极道德态度与行为。道德教育者有责任直面受助者可能讹诈或欺骗的助人风险,敢于和善于进行双面论证,借鉴麦奎尔

基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本文内容:

  社会心理学论文三

  摘要:基于互惠和社会责任, 助人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受助者讹诈或欺骗作为一种严重的负性刺激, 会导致人们产生助人有风险的消极认知、助人不幸福的消极情感, 从而易于形成不助人的消极道德态度与行为。道德教育者有责任直面受助者可能讹诈或欺骗的助人风险, 敢于和善于进行双面论证, 借鉴麦奎尔预防接种理论进行助人态度的预防接种, 既要引导人们积极助人, 又要引导人们学会甄别受助者, 规避助人风险。

  关键词:助人风险; 道德教育; 预防接种;

  一、助人、助人为乐与助人风险

  在自然界, 存在着一些动物和昆虫相互帮助的现象。如, 蜜蜂、黄蜂、蚂蚁等膜翅目社会性昆虫, 食物不足时会忍受饥饿喂养王后的子女, 遇到掠夺者会以倒钩刺等自我献身方式保证王后和兄弟姐妹们的安全。有些鸟类在敌人入侵时, 为保幼鸟安全会故意自我暴露, 将敌人的注意力从幼鸟那里引开。狒狒群中地位显赫的雄性狒狒遇到捕食者, 会一边发出狂叫给同伴报警, 一边以敢死者的姿态冲向入侵者, 即使不敌入侵者, 也会掩护群体撤离, 分散敌人的注意力, 而自己始终处于最危险之处。非洲的成年野狗有的外出捕猎, 有的则留在洞内照顾小狗, 外出捕猎的野狗回来后会把肉从口中吐出来, 分给留在洞内的其他同伴共享。猿猴在失去母亲之后常常由其他猿猴抚养, 或由它们的哥哥姐姐照看, 有的猿猴把爱倾注在本不是自己亲生的幼仔身上, 关怀备至。

  人何以能够助人?心理学上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是本能论。该理论认为, 为种属存在而牺牲个体是社会性动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并以上述动物和昆虫都有舍弃自身保护群体的本能倾向为例证明人类的利他主义是先天的。这种观点与孟子性善论观点一致, 对人性抱有积极的态度, 认为利他行为由遗传决定, 是为保证物种的生存而牺牲个体的内部机制。二是习得论。大多数心理学家认为助人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而来的。婴儿没有助人行为, 要到一定年龄阶段才能发展起来。研究发现, 儿童帮助他人的意愿是随着年龄增长的, 6至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 这与他们认知能力的发展、生活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使他们的道德判断从自我中心转向互惠是一致的。而且助人行为的习得还会受到父母、同伴及教师和社会宏观环境的影响, 个体之间差异较大。心理学家在对助人者的采访中发现, 个人在家庭中的早期社会化经历对其成年后的助人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父母以热情、支持和爱护的方式对待儿童, 就会使儿童建立起一种利他和助人的心理倾向。儿童时期形成的观念及其父母的言传身教都是利他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模仿、外部奖惩也是形成助人行为的重要途径。

  人为什么要帮助他人?社会心理学家的解释有两点:一是互惠。即假设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 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正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助人即是帮助自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依赖, 社会生活需要形成一种互惠互利机制。二是社会责任。进一步为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计, 不管每个人是否互利, 人都应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父母应当抚养孩子,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 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应当提供帮助等等。人是道德的生物, 古今中外无不将助人作为一条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 个人需要将助人的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规范, 形成道德义务感、社会责任感、信念和价值观从而推动其做出助人的行为。

  “乐”是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产生的一种积极的内在心理体验。人们在内心自觉意识到遵守道德行为准则的必要性, 就产生了道德需要。道德需要的满足与否便会产生不同的心理体验, 产生不同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的内容是丰富的, 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义务感、道德荣誉感和道德幸福感。道德情感的心理本质是道德需要。助人为乐中的“乐”就是当体现为利他行为规范的价值观和信念内化之后, 个人助人行为的发生不是由于社会要求, 而是因为自己感到“这样做是对的”, 助人使自己感到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 提高了自尊和自我价值感。助人为乐就是助人者获得了道德需要满足的一种积极的内在心理体验。然而, “助人”并不必然“为乐”, 道德冷漠现象的存在便是最好的证明。

  1964年3月13日凌晨3点, 纽约姑娘吉诺维斯 (Kitty Genovese) 在回寓所的路上遭一歹徒劫持, 她大声呼救, 在长达35分钟的时间里, 罪犯在街上追逐、袭击了她3次并最终将其杀害, 而她的38个邻居从自己窗户看到了谋杀的全过程却无人相救, 甚至没有人行举手之劳报警。这一事件中人们所表现出的冷漠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引起了社会心理学家的极大关注。自此以来, “冷漠与助人”成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许多心理学家作了大量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理论, 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其中, 摩根和帕克的“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认为, 随着助人报偿的提高, 助人行为的发生率会上升;随着助人代价的提高, 助人行为的发生率会降低。在这里, 代价不限于钱财上的付出, 而是包括助人行为带来的所有负面结果。同样, 报偿也不仅指得到物质的回报, 还包括来自钦佩的、喜欢的或与自己相似的人的赞誉。

  新中国建立初期, 助人为乐成为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流。人们对待陌生人像亲人, 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会尽力而为、鼎力相助, 互帮互助蔚然成风。助人者几乎不期报偿, 受助者往往也会表示感激。然而随着社会的深刻变迁, 近年来助人者与受助者的关系日益复杂:一是助人者有可能遭致受助者的讹诈。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金华“吴俊东案”等助人者反被诬事件接连发生, 以及各地“碰瓷”事件反复上演, 都使得见义勇为这种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正遭遇着愈来愈尴尬的处境:英雄往往“先流血, 后流泪”、“光荣一阵子, 痛苦一辈子”, “崇高是崇高者的墓志铭,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不幸频频成为现实。二是助人者有可能遭致受助者的欺骗。2015年1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的节目《别让假戏骗真情》揭露了假乞丐的职业化生存真相:“病人”无病, “瘸子”不瘸, “盲人”不盲, “哑人”不哑, 靠伪装、扮可怜, 剧情虽有不同, 但手法如出一辙,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编故事, 赚同情, 装悲惨, 骗钞票”。这些负面道德事件及人物告诫人们, 当下助人代价远远大于报偿, 助人存在一定的风险。所谓助人风险, 是指助人者遭受因助人而带来的麻烦或危险, 包括钱财、时间和精力的损失。趋利避害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 没有人愿意帮助对方后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反而受到损害, 即使对物质、精神层面的报偿毫无预期的无私助人者, 也无法接受对方恩将仇报。尽管助人为乐的价值观仍得到普遍认同, 但助人风险的存在无形中制约了人们的助人意愿与行为, 人与人之间从积极互助逐步转向消极防范。

  二、助人风险与道德冷漠

  作为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准则之一, 助人为乐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倡导的, 然而负面道德事件的频频发生导致人们产生了助人为乐“乐从何来”的困惑。因此,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 我们究竟该帮助什么样的人?换言之, 我们不应该帮助什么样的人?笔者认为, 以下三类人是不应该得到路人帮助的:

  一是“碰瓷”者。“碰瓷”据称源自清末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的“发明”:他们平日手捧一件实为赝品的“名贵”瓷器, 行走于闹市街巷, 故意让行驶的马车“碰”他一下, 手中瓷器随即落地摔碎, 于是他们借机讹诈。“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 花样不断翻新。近年来“碰瓷”现象的增多在某种意义上是“彭宇案”所引发的“破窗效应”的直接体现。“破窗效应”是指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 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变本加厉。以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 如果那些破窗不被修理好, 可能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内, 如果发现无人居住, 也许就在那里定居或者纵火。公众大多从“彭宇案”中得到助人有风险、伸手须谨慎的启示, 甚至有少数人看到徐老太讹诈成功而视其为谋财之道进而加以效仿。因此, 碰瓷者无论是否自己造成损伤, 在道德层面上都是一种明显的恶, 是不应该得到任何帮助的。

  二是徐老太式的受助者。感恩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的人文精神, 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道德要求, 是一个人不可磨灭的良知。然而, 在经济利益面前, 徐老太式的受助者违背了做人的这一基本准则, 在极端利己主义的驱使下, 不惜牺牲好人的利益来满足一己之私欲, 泯灭了良知, 突破了道德底线。这种恩将仇报、忘恩负义的行为, 是一种与善对立的恶。尤其是徐老太的反诬成功, 法官王浩的恶意错判, 媒体的推波助澜, 将原本潜藏于法律规范和社会认知结构之中的隐性道德风险, 显性化为“好人没有好报”的公众道德风险认知, 其恶劣影响远超事件本身, 对公众的助人行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徐老太式的受助者又确有实际困难, 有引人同情的一面, 出于道义, 他们应该得到帮助, 只是不该被事后易于讹诈的陌生人帮助, 而应由其家人、亲友或警方进行救助。

  三是假乞丐。乞丐因不可抗力 (天灾、流行疾病、战争等) 丧失基本生存条件而放弃尊严进行乞讨, 其目的只是为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要, 即吃饱穿暖, 不至于被饿死冻死。一旦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 他们一般就会放弃乞讨走向新的生存方式。他们的境遇引人同情, 理应得到社会的救助。而假乞丐与乞丐有着本质区别, 他们并无困难, 只是把乞讨当作发财致富的职业, 以乞讨为名进行精心伪装, 利用人们的同情骗取钱财, 乞讨成为他们不劳而获的一种生活方式, 事实上他们收入不菲。正如央视“焦点访谈”主持人所评, 他们“本质上就是街头行骗, 违背民法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假乞丐不以食嗟来之食为耻, 出卖人格、欺骗良善、消费良知, 其职业化生存不仅大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 使人情更加冷漠, 更会殃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乞丐, 将他们推向更加可怜的境地, 且被贴上骗子的标签。

  基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 之所以不应该帮助这三类人, 是因为他们对公众的道德态度及行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态度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中心, 道德态度是众多态度中的一种。所谓道德态度, 是指个体对社会道德规则、道德观念和道德现象稳固的内在心理倾向, 它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倾向构成 (1) 。在道德认知层面, 依据费斯汀格的认知失调理论, 无论是假乞丐的欺骗还是徐老太式的讹诈, 都会导致公众道德认知元素“善有善报”与“好心不得好报”之间出现严重对立与冲突, 这种冲突会在心理上产生道德焦虑与不快等负性感受。这种负性感受会构成一种压力, 驱使人们想方设法来减轻或消除这种失调, 使其道德认知系统重新恢复协调一致的状态。基于强烈道德责任感的少数人会认为“那只是偶然事件”, 通过否定“好心不得好报”这一认知元素来恢复认知协调, 一如既往地去助人, 但更多人会通过否认“善有善报”这一认知元素来恢复认知协调, 认为善无善报、好人难做, 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心理机制, 会通过不实施救助来规避被讹诈、被欺骗的风险。

  道德情感作为道德态度的核心成分, 是道德主体的内部体验和潜在动机, 它贯穿于道德主体的活动和实践之中, 在人们的心理世界起着道德调节和定向的作用。道德情感主要包括道德义务感、羞耻感、荣誉感和幸福感。 (2) 道德义务感是个人对所负社会责任的认识和体验, 它促使人们在活动中对社会积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人们体验到自身的责任时, 就会在行为中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且只有将义务在理解和体验的基础上变成人的自我感受, 才能发挥它发自内心的命令的作用。当义务感同良心、个人需要结合起来时, 不尽义务就会受到良心的责备, 尽了义务就会感到内心的满足。羞耻感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进行谴责时的内心体验。良心是羞耻感的主要作用机制, 常表现为焦虑、内疚、羞愧等情绪。道德羞耻感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不道德行为的谴责、愤慨和厌恶;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的知耻、惭愧和悔恨。荣誉感是指个体由于履行了社会义务, 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后所得到的道德上的褒奖和肯定而产生的自我体验, 表现为自豪和欢悦等情绪。幸福感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为谋求和实现人生的一定目标而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感。当发现处于困境中的人时, 由于移情的作用, 道德义务感、责任感便自动被激起, 人们会自然产生救助对方的行为倾向。然而, 被讹诈、被欺骗作为一种严重的负性刺激, 一方面会激起人的羞耻感, 对被救者的讹诈、骗人行为产生强烈的谴责、愤慨和厌恶;另一方面会导致人们丧失助人的道德幸福感, 使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责任感钝化, 对他人困难的敏感度降低, 助人的主观意愿下降。由于道德情感与行为倾向关联密切, 欺骗与讹诈对道德情感的损害会直接导致人们在面对困难者时较少产生助人的行为倾向, 从而引发道德冷漠症。

  三、助人风险与道德教育策略

  传统道德教育在进行助人教育时, 往往确立正面的道德榜样, 口号式地简单宣扬“助人为乐”、“乐于助人”。这种教育方式从静态角度和最终意义来看是合理的, 但在助人有可能被欺骗或讹诈已成为公众普遍认知的当下只会导致人们的质疑和逆反。对于“彭宇案”就有网友如此评论:“雷锋要活到现在估计得罚得荡了产!”基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 传统道德教育采用的教育方式是单面论证。所谓单面论证, 是指在劝导别人相信自己的观点时, 只提出对自己观点有利的一面进行分析和论证。与之相对应, 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 同时谈及对自己观点不利的一面, 并通过辩驳强调目的指向一方的教育方式被称为双面论证。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夫兰德、拉姆斯丁、贾尼斯等人都对单、双面论证进行过有关实验研究, 结果表明:如受众与传达者观点不一致, 面对的问题又熟悉, 特别是又受过良好教育时, 双面论证的效果远大于单面论证, 这是因为双面论证会被看作更为公正而减少了心理对抗。当下社会道德生活日益复杂化, 欺骗或讹诈的不良后果强力侵蚀和消解着正面的助人教育, 道德教育者有责任直面这一现实, 敢于和善于进行双面论证, 否则助人为乐的道德要求必将和者渐寡、难以践行。

  上世纪60年代, 麦奎尔在系列实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着名的“预防接种理论” (3) 。其核心观点是:人们有许多没能经过考验的信念, 这些信念在遇到对立观念的挑战时往往是脆弱的, 就像在无菌环境里成长的人体容易感染细菌一样。而双面论证包含着对相反观点的“说明”, 这种“说明”就像事先接种牛痘疫苗一样, 能够使人在以后遇到对立观点的宣传时具有较强的抵抗力, 类似于“免疫效果”或“接种效果”。借鉴麦奎尔预防接种理论, 当下助人教育要注意两点:

  一要甄别受助者。教育者要提醒善良的人们, 假乞丐进行伪装骗取同情和钱财, 伸出援手前进行一番辨别是必要的。对于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乞丐,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进行施舍。当今中国城市仍有相当的低端职业缺口, 他们完全能够自食其力, 施舍他们往往会助长其好逸恶劳的恶习。老年人、儿童、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很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 骗子恰恰利用这一点进行伪装或操纵, 央视“焦点访谈”《别让假戏骗真情》节目较为全面地揭露了假乞丐的种种骗术, 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人们识别真假乞丐。事实上, 受年龄、阅历等的限制, 对有些骗子真相的识别并非易事。由于假乞丐的真实目的在于骗取钱财, 帮助他们联系救助站、慈善机构或报警时, 他们心怀鬼胎, 往往会拒绝, 有些真乞丐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也会拒绝。给他们食物及其他必需品来代替金钱施舍, 可满足真乞丐的需求, 或使假乞丐的企图落空。

  二要规避助人风险。当下助人确实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 可能会遭遇违背良知的受助者, 帮助了道德无良者有可能善无善报。由此引发人们在价值冲突中进行思考:假如摔倒在地、无法站起的老人是我, 我期待路人的帮助吗?如果有人帮助我, 我会以怨报德吗?如果人人冷漠地走过, 我会作何感想?这个世上徐老太这样的人真的很普遍吗?助人遭到讹诈是普遍还是偶然?在有可能存有一定风险但不一定有风险的前提下到底应不应该助人?如果万一遭遇徐老太式的受助者, 助人的同时又该如何机智地进行自我保护?对此, 不妨提出拨打110、用手机录下视频、让路人作证等多种规避讹诈风险的方案 (4) 。尽管这种“打预防针”的教育方法多少有些出于无奈, 但却体现了一定的道德智慧因而是务实有效的,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人们助人态度与行为的抗变能力, 从而提高其践行助人的道德要求的可能性。

  麦奎尔提出, 态度有效的预防接种很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保证对方受到的攻击是轻微的, 或者说不是很有效的, 可以让其通过思考而驳倒的。在对公众助人态度进行预防注射时, 选好用好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作为德育“疫苗”十分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案例所占比例不能过大, 否则就有可能带着情绪过度渲染, 导致助人悲观主义。社会心理学研究证实, 人们在形成印象时, 遵循的是“图像—背景”原则 (5) , 即直接关注那些从背景中突出出来的刺激—图像, 而对于图像所处的背景或环境注意较少。人们总是利用那些最显着的刺激形成印象, 在一定背景中显得异常的线索构成显着线索。与显着性相联的是负向效果问题, 人们在印象形成过程中, 消极信息的作用往往大于积极信息, 负向效果发生的原因可用“图像—背景”原则加以解释。消极特质因为不平常而成为显着的图像, 从而引起知觉者更多的注意。在“彭宇案”中, 徐老太的反诬成功, 法官王浩的错判, 在媒体的助推下无疑成为显着线索, 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并且产生了“好心不得好报”的负向效果。此后, 一连串救助者反被诬事件的发生, 无不在印证和强化公众的这一消极认知。

  依据知觉的“图像—背景”原则, 公众过于关注几个极具负面影响的个例, 对于大多数人仍坚守良知、大多数受助者都会感恩的背景就随之忽略了, 因此形成了助人会被讹诈的普遍化认知偏误。社会心理学知觉的“图像—背景”原则告诉我们, 少数反道德的显着性线索事件引发了负向效果, 当下我国助人教育要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这些“图像”的“背景”即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流。近年来, 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护士何瑶、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婆婆陈贤妹、最美司机吴斌、最美卫士高铁成、最美孕妇彭伟平等道德模范不断涌现, 他们以非凡勇气、无私大爱标注了时代的精神高度, 诠释了道德的力量, 引领了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 倡导了仁爱助人的善良人性, 弘扬了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 成为了引领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先锋力量。媒体应大力宣传可亲、可信、可学的平民英雄、草根英雄, 引导人们扭转消极的道德认知, 修复受损的道德情感, 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举手之劳做起, 在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为家庭谋幸福中提升人生境界, 着力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道德氛围。

  道德教育在消除助人风险方面是可为和必为的, 但其功能也是有限的。在根本意义上, 见义不为、见危不助、见死不救现象的消除依赖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2009年以来都通过建立“好心人免责条款”来保护助人行为。“好心人免责条款”又称“好撒马利亚人法”, 它规定: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 助人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受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 享有法律责任上的豁免权。这些法案针对的是受助者可能受到来自施救者的二次伤害, 而我国以“彭宇案”为标志的负面道德事件中的受助者所受伤害多由肇事逃逸者或受助者本人造成, 或者是伪装受到伤害, 与助人者并无关系, 无辜的助人者反而成为讹诈的目标。国外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值得借鉴。2013年, 深圳首开先河立法鼓励和保护救人助人行为, 防止恩将仇报。深圳立法规定, 救助人适用无错推定原则, 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 就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举措对减少人们对助人潜在风险的恐惧大有裨益。此外, 还要建立关爱英雄的社会救助机制, 加大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力度, 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励基金, 完善各类先进典型关爱帮扶机制, 使助人者得到应有的社会回报, 在全社会形成“好人有好报”的正确价值导向。同时, 对于经过查实的恶意讹诈、欺骗的受助者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严厉谴责甚至治安处罚, 使其付出一定的代价、自觉杜绝类似行为, 以警示后继者。

  注释
  1 郭毅然:《高校德育困境及其超越——基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26页。
  2 李建华、曾钊新:《道德心理学》, 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78页。
  3 金盛华:《社会心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第369页。
  4 郭毅然:《麦奎尔预防接种理论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启示》, 《教育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
  5 章志光:《社会心理学》,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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