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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24 05:55:47 | 移动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篇一: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国 辉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016年2月29日

篇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

股权变更后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

XX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本所”)所接收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现就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后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渝金融办发〔2008〕7号;

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该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有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备组或股东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设立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权变更后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后的出资人为:(提示:本表上需加盖小贷公司单位印章)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等,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上述出资人中,存在如下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1、

2、 3、 4、 5、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除:1、XX与XX构成关联方;2、XX与XX构成关联方外)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经办律师XX表现优秀,没有不良记录,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XX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

XX年XX月XX日

篇三:法律意见书(新)

xx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十二月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邮编:

法律意见书

xxx律所意书字(2013) x号

致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四川全丰酒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全丰酒业”)的委托,就全丰酒业目前工商登记的

基本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全丰酒业基本登记信息、营

业执照(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档案资料显示四川全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为:

1、四川全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公司持有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90000000956;法定代表人为:蒲忠川,经营范围:住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

2、公司章程

全丰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并已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具体填)

4、公司股东情况及出资额、股权结构(具体填)

全丰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1)根据全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相应组织机构。

(2)根据全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已建立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年检情况

公司于20011年、2012年度均进行了公司年检,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四、本所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全丰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全丰公司是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营业执照和现行《公司章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司、一份交全丰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 法律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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