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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5-05 10:14:17 | 移动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本文简介: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扩大受益面,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乡**村为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村。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本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扩大受益面,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乡**村为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村。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普惠为主,保障适度。门诊统筹主要对参合农民小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引导参合农民病后及时就医,进一扩大受益面,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2、合理定点,方便群众。门诊统筹在试点期间以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方便群众就医。
3、简化程序,强化监管。参合农民只能在本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给予垫付门诊补偿费用。
4、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超支不补、结余收回滚存使用”;对病人“按比例补偿封顶”的原则,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从试点村的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中的10%为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实行县级管理,由县农医局统一支配管理。
以镇(乡、街道)为单位,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县农医局根据参合人数按比例核定年度门诊统筹基金,预算给相应的镇(乡、街道)农医所,镇(乡、街道)农医所以村为单位,根据参合人数按指标分配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发生透支时,透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门诊统筹基金风险。
四、门诊统筹补偿设置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0%,统筹补偿之外的由个人支付。门诊统筹费用每人每天最多只能报销一次,以户为单位实行补偿封顶,整户封顶标准=参合农民当年自缴费用×1.2×户内参合人数。参合患者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医药费不超过30元,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35元;参合农民单次就诊的处方用药不能超过五种,抗菌素不能超过二种。超出有关规定的门诊费用不予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合农民历年来的家庭帐户余额,可用于支付门诊统筹补偿之外的自付部分。
五、门诊统筹的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须持新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本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直接垫付规定补偿费用,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表》和收费发票上签名(或手印),并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
3、定点医疗机构向镇(乡、街道)农医所申请拨付所垫付的门诊统筹补偿款,须同时提供“门诊统筹补偿明细表”、收费发票、复式处方(结算联、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和汇总表等材料。补偿时,严格执行补偿资料“五对口’,即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新农合证记录、收费发票和补偿台帐相符。
4、县农医局按时核查镇(乡、街道)农医所上报的门诊统筹补偿材料,审核预付补偿资金,农医所应及时将补偿金额汇入定点医疗机构帐户上。
六、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符合新农合有关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都可补偿,但参合农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药店零售药品费用不得在门诊统筹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使用有关规定以外的药品,门诊统筹基金不予以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程序。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确定程序按照《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卫农卫字[201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村级定点资格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定点一所村卫生所,村卫生所申请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2、房屋和诊疗设施达到达标村卫生所基本要求;
3、看病、收费有登记,门诊诊疗信息记录规范;
4、实行一体化管理制度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5、认真执行国家药价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6、按规定要求建立门诊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三)镇(乡、街道)农医所和卫生院共同对辖区内村卫生所进行资格初步审核,报县农医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

(四)县农医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书,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纳入门诊服务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镇(乡、街道)对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镇(乡、街道)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农医所经办人员、卫生院经办人员、村卫生所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农民代表等成员的新农合监管小组,负责本镇(乡、街道)新农合工作的日常监管。
(二)完善公示和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要点、门诊补偿项目及收费标准、门诊基本药物目录及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将参合农民获得门诊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布新农合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农医所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门诊统筹补偿专用台账,严格审核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新农合证、处方(或电脑打印的清单)、收费发票和补偿台账”五相符。
(三)严格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卫农卫字[2011]19号)文件要求,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并强化检查考核。
(四)对日常监管或考核时发现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和以欺诈、伪造相关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参合农民持证就医意识。对将本人新农合证借给他人使用等及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并按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中止其当年的门诊、住院补偿等处罚措施。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同步建立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实现网上审核和实时监控。
九、附则
1、本方案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为准。
2、本方案由县农医局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本文关键词:统筹,门诊,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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