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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30 12:04:17 | 移动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本文简介: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摘要]: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规范招投标应从制度建设,标前、标中和标后的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招投标的有序开展,招标投标更好成为分配社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本文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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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规范招投标应从制度建设,标前、标中和标后的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招投标的有序开展,招标投标更好成为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和发挥竞争机制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招投标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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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可忽视的薄弱环节。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发包,从业主指定—议标—邀请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
“阳光法案”注
①。但在实际的操作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招投标行为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
“阴阳合同”注
②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招标阶段。
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
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说明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
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开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二)招投标运作不合理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三)建设单位直接插手项目招投标
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在权力范围内,随意性大。比如,握有审批权的部分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二是权力运行缺乏规范、制约和透明度,权力滥用成为可能。业主、承包、管理各方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都有较大的寻租空间。业主方,握有国家投资的使用权,支出多少,与个人利益无损,国有资产流失,找不到责任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很难追究具体人的责任。承建方,主要是工程项目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管理及服务方各有说辞,管、卡、压不贬,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使得问题更为复杂,难以查证。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规避招标现象之所以存在,最核心的原因还是利益作怪。《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这样那样的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引发了不少腐败现象。如有的地方要求投标单位作出承诺,中标后必须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有的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一些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掌管项目审批权力的个别领导而言,招投标堵住了他们取得好处的渠道,因而必然遭到明里暗里的抵制和反对。社会上不少人说"有项目就有腐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市场上存在的问题。
(五)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不能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工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工程变更、工期延期、加速施工、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及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频频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为因素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二)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三)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注③,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以贯彻落实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三)加强招标前期的管理工作
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监督业主有无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监督业主在开标前是否与某个投标企业有密切接触,有无透露标底等行为。
2.项目审批部门在对某些应急工程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一些业主为了规避公开招标,把一般工程当应急工程来申报,还有些业主有意拖延时间,等待申请为应急工程,以便“依法”想给谁做就给谁做。因此,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限制邀请招标的方式。
3.从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等,严重妨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洞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严肃查处。
(四)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五)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六)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七)把好评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完善
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建筑市场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惯例措施是否可行。也即是说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
(八)加强招标后的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仅要做好标前、标中的监督和管理,而且标后的管理也同样重要。
1.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单位全面履行承诺和合同,制定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和清出市场制度。对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施工单位施工中出现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主体项目,计划工期进度无故延误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建设、招投标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对严重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和法律等处理。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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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①
阳光法案,又称“信息自由法”,是应用于促使政府机关的资讯向民众公开的一个通称,目的防止或减少政府机关及人员违法、滥权、自肥等行为的发生。
注②
所谓“阴阳合同”,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注③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应贯串于招标投标过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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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中国科技信息,蒋世军,2005(14)
[3]《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大学出版社,梅阳春
邹辉霞
陈锦桂
,2004,7
[4]《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山西建筑,邓惠琴,2004,30(1)
[5]《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林善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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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本文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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