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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12 10:32:07 | 移动端: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本文简介:

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为了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认真贯彻执行《**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11]98号)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制定本**: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事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

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本文内容:

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
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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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认真贯彻执行《**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11]98号)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制定本**: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事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和基建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4次,必须坚持“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严格执行以井下交接班制度。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或实际控制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至少对所辖煤矿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实行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整改、验收合格。
(二)煤矿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一正三副一总工”(1名正矿长、1名安全副矿长、1名生产副矿长、1名机电副矿长、1名总工程师)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分别不少于5人,其他特殊工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矿井复产复工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每年对全矿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确保煤矿职工身体健康。
(三)严禁煤矿转包、非法承包工程。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西省安委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分包工程的通告》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组织生产和施工。
(四)产煤县区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政府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县区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由县区政府负责,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由市级政府负责,中、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矿井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易自燃煤层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多巷式布置的采煤工作面要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避免角联通风。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成绩。
(六)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配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局部通风面吸循环风。高瓦斯与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地点供风。
(七)所有煤矿都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超限断电、停风功能齐全可靠,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定期进行标校,严禁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时间标校,超期使用。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的矿井,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八)瓦斯超限应按事故追查处理。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仍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矿井隶属关系由民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必须落实开采易自燃煤层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
(九)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优先落实灌浆措施,必须在工作面停采线外与工作面联通有所有巷道内构筑可灵活关闭有防火门,井下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封闭墙及封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空气压缩机应安设在地面,小煤矿使用的矿用压见机不得安设在井下。空气压缩机必须严格造型,优先使用螺杆式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机型。煤矿矿用机电设备产品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
四、必须认真落实受水害威胁区域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的,禁止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
(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逢掘必探;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火烧区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逢掘必探;采区范围内有老窑、废弃巷道和水文地质资料不详的整合矿井,必须逢掘必探。钻探索工具必须选用探水钻机,不得采用煤电钻,探放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五、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大面积冒落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大面积悬顶开采
(十一)所有矿井必须采用壁式开采,应建立健全全矿压观测系统,积极推行矿压在线观测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地质重要条件发生变化地段必须加强支护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严禁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用房柱式和巷道式采煤。
(十二)基本建设和资源整合矿井在进入二期施工阶段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形成双回路供电。禁止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矿井进行施工。
六、必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
工作,禁止借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十三)严格查处和打击资源整合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施工和以整合、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等行为。对不纳入第一批整合但至今仍未开工建设、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必须予以关闭;对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必须予以关闭;对超过工期建设、不按设计施工的依法按上限处罚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必须予以关闭。
(十四)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协议、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整改存在问题,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被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
七、必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十五)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打非”监管责任。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禁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六)煤矿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和整改效果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落实时限、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进行整改。
(十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要责令停产停工或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煤矿,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上限处罚。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必须将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按照隶属关系上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主管单位。
(十八)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按规**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十九)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
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十)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独立通风系统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0人,核定能力6-15
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小于6万吨∕年(含6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二十一)煤矿必须建立“三违”查处、奖惩管理制度和办法,从严查处“三违”现象,有效制止“三违”行为。对屡禁不止及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严厉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积极查处和制止“三违”行为人员,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努力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九、必须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井下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禁止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二十二)2011年底前,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仍达不到三级以下标准,必须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责令停产整顿;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大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一级标准、其他矿井达不到三级及以上标准,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和投产验收。
(二十三)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井下必须建成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凡未按规定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已确定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年应年底前建成。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度
效措施,督促所属示范矿井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
十、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
(二十四)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或分管主要领导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频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
按照《关于加强矿长资格证管理工作通知》(**煤局发〔2011〕34号)要求,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责任事故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煤矿,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全资格证,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十五)小煤矿一次死亡1人,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并处50万元罚款;一次死亡2人,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并处100万元罚款;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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