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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分析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11 10:15:03 | 移动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分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分析 本文关键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本文针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需要面临的新常态,探讨了在面临新常态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因对策。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问题的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贸易便捷化等理论不断地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本文针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需要面临的新常态,探讨了在面临新常态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因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贸易便捷化等理论不断地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对外贸易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亦也面临了许多新常态。面对新常态,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二、“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新常态

(一)日趋重要的贸易便捷化理论

“一带一路”倡议主张共商共建,互惠共赢,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便捷化的趋势相契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五通”中的“贸易畅通”就是最佳的体现,也是“一带一路”下我国海关知识产权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的新常态。

(二)更为严格的沿线国家立法与国际性立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立法中,保护范围与对过境货物的适用与否决定了其保护的广度,海关启动保护的模式决定了其保护启动的难易程度,但目前沿线国家立法及其参加的国际性立法均与我国的立法存在冲突。1.保护范围更广沿线国家印度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地理标志;《反仿冒贸易协议》(ACTA)未将专利权纳入范围,但是将地理标志、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和纳入范围;欧盟最新的保护的范围最广,还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号等。相比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范围更为宽广。2.启动的门槛更低我国规定了“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启动模式,但均未授予海关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主动保护的权限。沿线国家印度在“依职权”模式下允许海关对“显而易见”和“有理由相信”的侵权的货物主动禁止。ACTA与欧盟海关条例均有类似规定,且前者更有强制属性。由此可见,国外和国际上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门槛更低。3.对过境货物的扩张适用我国没有规定过境货物是否适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因此默认为不适用。ACTA规定对过境货物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欧盟规定海关可以对有合理的侵权怀疑的过境货物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但这并不是一种严格的保护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其他贸易协定对于过境货物适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三)新常态的实质影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权益,贸易便利是在各方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推进的。“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接触越来越多,沿线国和国际性立法越发严格,但贸易便捷化理论同样重要,因此新常态的实质影响是如何在保护权利与贸易便利间达到平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扣押货物、限制货物出入境等行为看似是限制贸易便捷,但这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互兼容的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构建正是为使其在在保护权利与贸易便利化间达到平衡。1.备案制度备案制度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完成备案后,海关作为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机关能在有效期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控、及时阻止侵权嫌疑货物出入境并通知有关权利人,得到更快速的处理,有效地促进贸易便利。2.担保与反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指申请扣留货物的主体要提供一定担保后,海关才能对货物进行扣留。其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不受到错误的损害,这是对保护对事人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以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反担保制度是相对于担保制度存在的,其产生是因为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工作,海关难以胜任,反担保能对权利的保护与滥用进行平衡③,也能平衡贸易便捷与安全。3.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亚欧铁路作为运输主线,途经多个国家,因此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态度对贸易便捷很大。如规定过严,就会打破权利保护与贸易便捷的平衡,阻碍过境货物的流通,阻碍贸易的便利化。

三、新常态下立法与执法的新问题

在面对新常态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些许新问题,不能很好地平衡保护权利与贸易便利。

(一)立法方面

1.备案制度不明确《海关保护条例》对于备案申请备案的规定太过粗略,主要体现在:对备案申报的要求过于笼统,致使权利人在进行备案时对有关要求不明确,如商标权人会对商标备案,但是对于定牌加工的品牌是否需要备案在实践中不明确;商标权人对在国内申请的商标会备案,但对在国外申请的商标是否要备案也未明确。备案制度在信息更新方面效果不佳。实践中权利人并不主动进行维护。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普遍,权利人会常常会发生变化,在海关与有关部门缺少沟通且权利人不主动维护的情况下,易出现对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继续保护等情况,影响公正性和贸易便捷。《海关保护条例》虽规定了不更新会被撤销备案,但前提要对海关的监管产生严重影响,这不足以约束权利人。2.担保与反担保制度运用不灵活(1)反担保制度的范围在适用中存在争议。反担保措施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被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存在差异,反担保制度的范围应当及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加强贸易便捷④;也有学者认为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反担保会加重权利滥用⑤。而实践中已有允许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反担保措施的先例⑥,这种矛盾与冲突使得反担保制度缺乏稳定性,在实际运用中不灵活。(2)担保与反担保制度在担保的形式上过于单一。我国允许保证金和金融机构的保函进行担保,但海关往往会要求保证金担保;而反担保只能是保证金担保。如果货物价值较高,高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将阻碍我国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保护自己权利。且实际中因为金额和形式的严格要求使得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情况有很多⑦,既不利于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国际贸易便捷。

(二)执法方面

1.启动方式过于被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启动虽有“依职权”模式,但是以权利人的备案为条件,即如果权利人没有对于知识产权备案,也没有对侵权货物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将直接放其通关。但我国备案制度尚有不足,当这种侵权显而易见时,我国海关的熟视无睹就会显得没有公信力。2.海关内部职权划分不明确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侵权认定专业性很强且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99%是依职权启动,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备案数量给海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目前海关总署的负责机构是政策法规司,地方海关中多为法规处,内部职权划分较为混乱。

四、新问题的因应对策

如何应对新问题以保证在权利保护与贸易便捷之间取得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未来发展的重点,本章将从立法和执法方面提出对策。

(一)立法方面

1.适当扩大保护范围我国的保护范围与欧盟比狭窄得多。我国每年有大量货物出口到欧盟,如果我国海关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在货物出现侵权的情况下,会频繁地遭受制裁,造成损失。这不仅对我国本国经济贸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但这不意味着盲目扩大范围或者全盘照抄欧盟的规定,而是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知识产权环境、知识产权的侵权数量、贸易便捷化等方面来确定。2.保持对过境货物的不适用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保障贸易的自由与便利。“一带一路”为内陆国需提供了更为便捷与高效的货物转运策略,如果我国采取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会使得“一带一路”的效果大打折扣⑧;最后,增加适用于过境货物会使海关的工作负担大幅增加,降低海关的执法效率。我国目前对于过境货物不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在未来也不应适用。3.完善备案制度首先要细化备案的要求,对于权利人在备案中易忽视的要点进行提醒并发布备案指南或在备案系统开设网上咨询窗口。其次要进一步敦促权利人对备案信息的维护,可以通过每年定时发送短信等方式来确认变化,并应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进行合作,定期核对权利状态。最后,更细致地规定备案人不履行更新义务的后果,如:备案人连续两年不回复确认信息的,将自动撤销备案;因备案信息错误致执法错误并造成损害的,海关有权撤销其备案并要求承担责任。4.完善担保与反担保制度反担保的适用范围现阶段不应予以扩大。首先,扩大反担保制度范围会让担保扣押货物的制度形同虚设,如果确实侵权的货物被放行进入市场,在后续的环节再进行保护措施就会变得更困难。其次,商标侵权的认定难度比专利要小很多,且涉商标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很庞大,海关主要是依职权启动保护,推行反担保制度反而会对执法造成混乱,也不易后续补救。鉴于资金流动对企业的重要性,建议适度丰富担保和反担保的担保形式。除保证金和保函外,还可以是涉案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形式能减中小企业的时间和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鉴于反担保制度的特殊性,建议仍然设定较高的门槛来避免权利的滥用,在担保形式方面建议增加用保函担保,使得中小企业有能力维权。

(二)执法方面

1.增设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海关内部要完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并加强内部合作。尤其是要在海关内部设置一个由专业人才队伍组建的专门机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便更精准、高效地处理相关事务,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的便捷化。2.提高执法的主动性相比于沿线国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弱,建议参考欧盟的做法,赋予海关主动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权:当海关拥有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侵权的显然证据时,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备案,也可以主动禁止货物的通关,并及时询问权利人的态度。

五、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其贸易便捷理念还将长久并深远的推动我国乃至世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将有更多的机遇与挑战需要面对。我国作为倡议的发起国,应发挥模范作用。可以期待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将不断,权利保护与贸易便捷之间也可以取得更好的平衡。

作者:何嘉凯 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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