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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诉讼技巧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11 10:14:54 | 移动端: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诉讼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诉讼技巧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律师,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诉讼技巧 本文简介:摘要:实务活动中,一些律师过分地追求赢得官司的目的,在使用各种诉讼技巧的时候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输掉了律师团体的荣誉和尊严。本文着重对律师诉讼技巧使用中的一些越界现象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如何正确使用诉讼技巧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技巧;律师;诚实信用随着近几年对法律从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诉讼技巧 本文内容:

摘要:实务活动中,一些律师过分地追求赢得官司的目的,在使用各种诉讼技巧的时候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输掉了律师团体的荣誉和尊严。本文着重对律师诉讼技巧使用中的一些越界现象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如何正确使用诉讼技巧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技巧;律师;诚实信用

随着近几年对法律从业者资格要求越来越高,律师的整体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升,许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都能娴熟运用诉讼技巧,帮助当事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有部分律师在诉讼中,过于强调使用诉讼技巧,而导致其诉讼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边界,可能受到严重的民事制裁,或是接受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这种无视边界或者超出边界的诉讼行为,大多表现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益诱惑之下,违心地做出某些诉讼活动,甚至是违反了法律的规范。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使用的误区

从目前我国整体律师水平来看,近几年在各种诉讼活动中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在实务活动中,我们既要看到律师队伍所取得的成绩,也要反思团队的不足。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过于强调诉讼技巧的运用,而打破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这一方面影响了律师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社会上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因而有必要针对诉讼技巧使用中的误区作出分析。

(一)缺乏对诉讼的规范

律师的诚实信用不仅针对当事人,还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等多重主体。实务活动中,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通常对当事人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但是对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有些律师则做不到这点。通常表现为,部分律师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伪造证据,或者暗示当事人做出虚假陈述。

(二)忽略诚实信用原则

无论是在实际阶段的培训,还是在获得专职律师资格正式参与诉讼活动,绝大多数律师都以为当事人赢得诉讼,捍卫当事人利益为诉讼最终目的,而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获得的约束。比如在民诉中,审判活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许多律师会告诉自己当事人对方未掌握到证据的事实,并且要求当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时,己方必须否认,即使该事实是正确的,从而赢得官司。

二、规范民诉律师诉讼技巧的建议

对于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律师来说,面对不同的官司,使用各种各样的诉讼技巧并不是难事,因而规范诉讼技巧的使用,重点在于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尤其是对某些超越边界的诉讼活动作出规范。

(一)提高律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现实中,许多律师在使用诉讼技巧的同时,却忽略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甚至是打破了该原则要求。因而,首先应提高律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8条中的规定,律师应当对在代理活动中所掌握的当事人隐私予以保密。从本条可以看出,帮助当事人保密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但38条的后半段同时也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当保密内容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时候,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因而当法院在询问律师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时,律师本能上会选择拒绝回答,履行保密义务,这也是诉讼技巧之一。但在做出这样举动之前,律师有必要衡量该保密内容是否会严重危害他人利益,在保密与如实告知之间掌握好分寸。

(二)明确律师自身代理职责

其次在代理诉讼的活动中,律师应当明确自己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作为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律师不仅需要捍卫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保障社会集体利益。律师只能捍卫“合法”的利益,对于“非法”利益律师并没有保护的义务。当出现了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同时对方当事人又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律师不能以暗示或者唆使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做出违背事实的回答,对于是否要承认该事实,应由委托人自己做出决定。因而,律师在使用诉讼技巧时不能逾越了边界,要能够认清自己只是代理人的角色,而不能充当了“当事人”。

(三)用语行为应规范化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语言的使用也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律师只能基于事实和证据,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代理诉讼。实践中常见如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明明已经收到了债务人的还款,但一直不肯承认。作为债权人的律师,为了捍卫债权人利益,即使知道事情的真相,也不宜直接否定债权人的陈述,因而在诉讼的时候,律师更多地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主张债务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收到款项,仅靠债务人言语表述是远远不够的来进行答辩,最后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交由法官来负责。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应尽到自己的职责,言语使用也应与律师身份相符,不可过于感情用事或者受到利益诱惑,做出越界的言语表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更多表现为“说法明理”的诉讼活动参与者,而并非是“当事人”本人。由此可见,律师在使用各种高超的诉讼技巧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不可做出一些逾越了职业道德边界的诉讼行为,过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以此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福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J].中国法学,2013(5).

[2]吴英旗.律师真实义务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5(11).

[3]全亮.被告人自认事实免证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2013(11).

作者:李楚翔 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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