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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09 10:54:31 | 移动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

中共武**镇委员会武**镇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各村(居)、镇属各单位:近年来,我镇出现非法买卖土地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该行为严重扰乱我镇土地、建设市场秩序及城镇总体规划实施,严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中共武**镇委员会
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
各村(居)、镇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镇出现非法买卖土地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该行为严重扰乱我镇土地、建设市场秩序及城镇总体规划实施,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加强土地保护和规划管理,全力构建宜居小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对“两违”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制定“两违”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的要求
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从根本上整治辖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土地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稳步健康发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要做到态度坚决、重拳出击,各村(居)、镇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为构建和谐武**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专项整治政策界限
(一)凡是有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者,均属“两违”行为: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违法占地,应予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
(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6)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违法建设,应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1)无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2)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占用土地的;
(6)擅自改变代征的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性质的;
(7)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内容进行建设的;
(8)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的;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主要使用性质和内容的;
(11)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规模的;
(12)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13)其他违反城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处予拆除或没收:
(1)对用地性质、城镇景观、城镇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2)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
(3)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涝**及设施、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广播电视或电讯**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违法建设;
(4)侵占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之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视其对城镇规划影响程度及建成年限作如下处理: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至今的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010年1月1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以来至今的违法建设,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中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在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同时,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1)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影响城镇规划及村级规划或影响城镇规划及村级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非法占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处罚并补办规划手续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办理手续。
(三)根据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之日起的违法建设,因城镇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村(居)民改造等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有关部门不得补办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未取得规划、土地合法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营业执照、环评、供水、供电、供气、供有线电视入户信号等手续。
三、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一)、各村(居)自本实施方案下达之日起,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加盖公章报送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居)支部书记、村主任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信息报送员,并将信息报送情况实行每日上报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村(居)、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环保管理所、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安监办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动态巡查和上下联动,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时要立即进行劝诫、制止,经劝诫、制止无效的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全镇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

(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各村(居)、镇国土所,村管所,综合执法队必须从速、从重、从严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后,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强行施工建设,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者承担。拒绝、阻碍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府通(20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秩序的通告》,进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形成行政、立案调查报告,上报送区拆违办、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拆。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发现或接到各种渠道反映来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前往现场勘验,依法从快查处。
(六)、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长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协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完善群众监督投诉机制,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不得推诿,应做好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登记建档,并组织查处被案。
(八)、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自拆的,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法组织行政或司法强制拆除,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强制拆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九)、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等部门对新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用广电信号、用通迅信号的单位和个人入户登记,该部门应对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用广电信号、用通迅信号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如对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入户登记,如对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等服务,对已提供服务的要坚决予以拆除。
(十)、各村(居)要将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落实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四、组织领导
1、成立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镇人大主席、镇纪委书记、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综合执法队、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派出所、纪委监察室、财政所、安监办、党政办、卫生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综合执法队,由冉茂林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村(居)应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民主任任副组长,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
2、对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筑强制拆除分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1)拆除难度不大的,由镇分管领导和各村(居)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综合执法队、派出所、国土、村建环保管理所、安监办、村支两委委员等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2)拆除难度大的,由镇主要领导和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综合执法队、派出所、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安监办、村支两委委员、镇干部等全力协调合作实施拆除;
(3)拆除难度特别大且必须进行摧毁性拆除的,由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
3、实施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工作责任制。以“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为原则,镇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村(居)支部书记、主任,对本辖区内不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领导包片及部门干部包村,对所包片、包村的相关领导及部门干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不督促、不制止,包片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包村部门干部负主要直接责任。现将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违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村(居)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是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履行本辖区内村(居)民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管理的职责,如在组织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时,村(居)两委主要成员要现场指挥。
2、镇国土所要充分履行对全镇辖区范围内村(居)民建房改建、扩建、新建审批严格把关,引导村(居)民依法报建,加强违法占地巡查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3、镇村建环保管理所要对全镇辖区范围内村(居)民建房改建、扩建、新建审批严格把关,引导村(居)民依法报建,并做好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加强全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国土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4、镇派出所要全镇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保驾护航,一有情况,快速反应,及时赶赴现场,制止和打击暴力抗法及其他违法行为。
5、镇纪委、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及镇、村(居)党员干部在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镇综合执法队要积极配合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7、镇财政所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经费保障落实。
8、镇党政办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交通工具保障。
五、责任追究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对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各村(居):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该村(居)支部书记、主任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年终综合考核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国土所:对全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未有效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和拆除违法占地行为。分管国土所分管领导和国土所负责人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办公室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核不合格,扣发津补贴和及效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镇村建环保管理所:对全镇辖区范围内发生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未有效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和拆除。分管村建环保管理所分管领导和村建环保管理所负责人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办公室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津补贴和及效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镇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安监办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场调查情况未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未及时制定查处和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分管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安监办的分管领导和国土所、村建环保管理所、综合执法队、安监办负责人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办公室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津补贴和及效工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条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信号、广播电视信号等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由所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将通报上传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行政处分,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支持配合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将通报上传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行政处分,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村(居)、镇属各单位要根据所辖区范围实情,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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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镇委员会
武**镇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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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违法,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占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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