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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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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公共基础 本文简介:

公共基础第一篇?银行知识与业务第1章?中国银行业概况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1)大事记时间事件1948年成立1995年3月1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2003年12月27日修订了《中

银行从业人员公共基础 本文内容:

公共基础
第一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48年
成立
1995年3月18日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
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主要职责:P4)
(2)职能演变过程
时间
职能
1948—1984年
同时承担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自1984.01.01起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003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行使。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大事记
时间
事件
2003年4月
成立
2003年12月27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0月31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一是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二是非现场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
四是监管谈话;
五是信息披露监管。
(8)背景知识——“一行三会”
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队,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2)协会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截止07年1月共70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会员(截止07年1月共37家,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银行业协会)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止07年4月,协会共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银行类别
经营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3月成立,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即“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中国进出口银行
1994年4月成立,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1994年11月成立,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政策性银行
的改革
2007年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行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2、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被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1)工商银行
时间
事件
1984年1月1日成立
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2005年10月28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农业银行
时间
事件1979年初恢复
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
2007年1月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进其股份制改革
(3)中国银行
时间
事件
1912年成立
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
1979年
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
时间
事件
1954年10月1日成立
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
1979年
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2004年9月17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交通银行
时间
事件
1987年4月1日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6月23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意义: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大大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
时间
事件
1979年
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市成立
1986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广(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1994年
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
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2005年11月28日
**省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成立徽商银行
截止2006年6月
9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2006年4月26日
上海银行**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006年11月8日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7年1月24日
由江苏省内1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成立了江苏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
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
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
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
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
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对比项目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组成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设立地区
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权设置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法人治理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对比项目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资金来源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设立方式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金运用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时间
事件
1986年恢复并开办
国内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2006年12月31日
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银行
(1)定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79年
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2001年12月11日
我国正式加入WTO2006年12月11日
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
在华注册了14家外国独资和合资银行(19家分支机构)、74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入股了我国的20家商业银行。
(3)经营范围
机构
经营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
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7、非银行金融机构
机构名称
事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
金融租赁公司
2007年3月1日施行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
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背景知识:
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中国保监会
财产、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一、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1、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前景等方面。
宏观经济状况
对银行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
决定了银行的资金实力、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
经济发展状况和前景
影响经济主体的收入、资产价值和对未来的信心,从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衡量指标
指标释义
经济增长
国内生产总值
GDP: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区分国内生产(常住居民生产)和国外生产。
充分就业
失业率
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我国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统计城镇失业人数)。
物价稳定
通货膨胀率
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基年的比率)。
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
包括经常项目(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和资本项目(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反映一国利用外资和偿还本金的执行情况)。
(2)经济周期
又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如果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就会比较好,如果经济处于严重的衰退之中,银行业整体上也难以保持健康。
2、经济结构——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
(1)构成: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结构等。
(2)对商业银行的直接、间接影响
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
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3)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其他行业)。由于我国经济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低,从而限制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4)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GDP的构成(从支出角度看)
消费
私人消费(不含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
政府消费
投资(又称资本形成)
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
存货增加
净出口
出口额—进口额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提出向零售方向发展的经营战略,但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的速度将取决于我国从总体上启动和提升国内个人消费需求的程度。
3、经济全球化
经济的全球化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二、金融环境
1、金融市场
(1)功能:货币资金融通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定价功能
(2)种类
划分标准
分类
释义
按金融工具期限分
货币市场
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资本市场
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按交易工具类型分
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按交易的阶段分
发行市场
是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初次发行,供投资者认购投资的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
流通市场
是对已上市金融工具等进行买卖转让的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
按交割时间划分
现货市场
是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交付金融工具)的市场。
期货市场
是将款项和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割放在成交后的某一约定时间(1个月以上、1年之内)进行的市场。按交易场所划分
场内交易市场
又称有形市场,指有固定场所、有组织、有制度的金融交易市场(如股票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
又称柜台市场或无形市场,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交易者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
(3)我国的金融市场
市场类型
时间
大事记
货币市场
1984年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自同业拆借市场。
1996年1月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1997年6月
依托同业拆借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获准开展,同业拆借市场与票据市场一起构成我国的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1990年底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股票市场形成。
1997年6月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债券市场。
其他市场
1980年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目前已形成保险市场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
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
1994年4月
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
2002年10月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影响类别
表现方面
促进作用
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银行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并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
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
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还有助于金融稳定,为银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挑战
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2、金融工具
(1)概念: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2)分类
划分标准
分类
释义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短期金融工具
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含1年)。(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
长期金融工具
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
按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融资工具
包括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
间接融资工具
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利划分
债权工具
代表是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分为企业债(即公司债)、国债(按偿还期不同分为短、中、长期债券)和金融债(是筹措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三大类。
股权工具
代表是股票,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股本,只能通过证券市场将股票转让和出售。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东红利随公司盈利多少而增减,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和优先股(股息与公司盈利状况无关,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权,公司解散时可优先得到分配的剩余资产);根据上市地点及股票投资者的不同,股票可分为A股(国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认购和交易)、B股(国内外投资者,2001年2月28日允许国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H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香港上市的股票)、N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纽约上市的股票)。
混合工具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凭证将众多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赶来,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投资制度。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
用于投资和筹资的
股票、债券等
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
各种票据
用于保值、投机
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3、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组成
分类
释义货币政策目标
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操作目标
基础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我国的基础货币包括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三部分。
中介目标
货币供应量——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分为三个层次:M0=流通中现金;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广义货币,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是一般所指的货币供应量)。(M2—M1)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货币政策工具
?
公开市场业务
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存款准备金
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它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2004年,我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再贷款与再贴现
再贷款: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如对地方政府、支农等)。再贴现: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现的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再贴现政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融入资金的成本,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资金的高效流动。(1986年开展再贴现业务)
利率政策
利率分类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公定利率(民间金融组织)
名义利率、实际利率(扣除通胀因素)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一般调整期为半年)
短期利率(1年以下含1年)、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远期利率
利率政策
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
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
汇率政策
汇率分类
基本汇率、套算汇率
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即期汇率、远期汇率(远期差价分升水、贴水、平价)
官方汇率、市场汇率
汇率政策
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最基础、最核心部分)
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货币篮子
窗口指导
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背景知识:财政政策(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可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其中政府支出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一、存款业务
1、相关存款政策
时间
政策类别
内容
1999年11月1日
利息税
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税率为20%。
2000年4月1日
?
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2004年10月29日
存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2005年9月21日
计息
活期存款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2、个人存款(储蓄存款)业务
种类
细分
业务内容
活期存款
1元起存,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利息算至分位(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除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外,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原则由各行自己把握:可选择360天或365/366天的计息期,可选择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多用于活期计息)或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多用于整存整取定期计息)。
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
50元起存,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零存整取
5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
整存零取
1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支取期有1个月、3个月或半年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利息期满时结。
存本取息
5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可以1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不得提前支取利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个人通知存款
5万元起存,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以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
教育储蓄存款
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免利息税。针对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存期分为1、3、6年,利率分别按1、3、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注:逾期支取利息以原存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以活期计息。
3、对公存款(单位存款)业务
种类
细分
业务内容
单位活期存款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此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保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组织机构经费等。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类客户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单位通知存款
不论实际存期多长,分为1天、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单位协定存款
指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现汇买入价比现钞买入价要高(现钞管理成本高),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通常合并为一个,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
(2)分类
种类
业务内容外汇储蓄存款
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单位外汇存款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个单位只有一个账户,限额用美元核定。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二、贷款业务
1、大事记
序号
事件
1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
2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贷款审批(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贷后管理。
3
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4
银行资产保全:银行对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以化解或规避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5
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
6
信贷分析: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前者偏重于定量分析,后者(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
2、业务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业务
细分
客户类型
个人贷款
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30年,贷款比例80%,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为基准利率的85%(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它包括两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月利率。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5年(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自用车80%、商用车70%、二手车50%。
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透支额度一般每月不超过5万元。贷记卡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准贷记卡不享受这两种待遇,透支期限最长
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还款责任是申请单位)。
个人助学贷款: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高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按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贷、6年还清,期限不超过10年。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由本人承担)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对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至8年不等)。
其他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公司贷款
短期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或季节性资金需求、长期平均占用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此种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该项贷款业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主要满足借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资金需求。申请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见附注)
项目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利率可下浮(不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期限超过10年的贷款需报人行备案,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该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
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根据币种分为人民币和美元银团贷款,根据市场分为国内和国际银团贷款。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是分散贷款风险、通过交流增进对行业及借款人的了解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集体谈判强化贷款质量、提升贷款行及借款人的知名度。银团的主要成员有牵头行、代理行(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通常由牵头行担任)、参加行,还有安排行、副牵头行、经理行等。
贸易融资贷款
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按不同标准的分类有:进口和出口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循环和不可循环信用证、保兑和无保兑信用证。还用预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押汇
按进出口方融资用途分
出口押汇(议付):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
进口押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按国际结算方式分
信用证项下押汇
托收项下押汇
保理(保付代理、托收保付):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规避收款风险而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与传统结算方式比其优势在于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国内保理包括应收帐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福费廷(forfaiting放弃),也称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这里的放弃包括出口商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银行(包买人)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其实质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属中长期融资(融资条件严格)
贷款期限
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有无担保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注:中长期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有些项目银行会给予贷款客户一定的宽限期,即在贷款初期(前
1-2年)只需偿还每期利息、不用偿还本金。客户在出现还款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累计不得超过3年)。
附注: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1、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福费廷一般只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经有关银行承兑或保付后办理;保理则适用于非证业务。2、福费廷通常可按承兑付款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后,全额得到融资;一般银行在办理保理时通常按应收帐款的80%融资。
3、在操作过程中,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一般应对承兑银行进行评估,对其风险情况形成代理行额度,在承兑行有额度且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才接受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申请,否则只能将寻求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其他银行,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导致福费廷业务无法进行;保理则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评估,依赖于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评估,得出一个风险担保额度,并对初步评估的额度及相关保理费用通过出口保理商通过出口商,如出口商认为可行正式确认后,即可开始在出货后办理保理如果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佳,对其评估的额度太低或根本不愿进行保理,则保理无法进行。

4、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票据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5、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票据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由于保理项下在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时,常要依赖于进口保理商的催讨及交涉,其业务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时并不理想,福费廷更安全些,但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贸易是以非证形式进行的。
三、其他银行业务
1、资金业务: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可以据此计算出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现金分配)/买入价格*100%。
类别
细分
业务内容
短期资金交易(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是人行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短期国债
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
回购/逆回购
回购:指债券或证券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同业拆借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其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最著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我国正在推行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其品种有隔夜、一周、两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短期融资券
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
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债券业务
国债
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期限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凭证式、电子式(2006年推出)国债。是银行最主要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免缴利息税。
公司债
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投资者大多为机构。
企业债
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融债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前需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但申请行政许可前需先获得其监管机构的同意。
背景知识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日)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次级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见附注)
外汇业务
即期外汇交易
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法包括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和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远期外汇交易
又称期汇交易,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既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投机或炒作)

按产品类型分类
远期
?
期货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效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互换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
货币互换
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并按交换本金数量和初始交易日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相同的汇率再交换。
期权(选择权)
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为了取得这一权利,买方需预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卖方应得到一笔期权费。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涨期权,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跌期权。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按基础资产分类
利率衍生品
汇率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
注: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2、票据业务: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包括票据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延伸业务包括票据咨询、鉴证、保管等票据市场派生业务)。是商行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和自身实施流动性管理、创造效益工具。
类别
包括
业务内容
票据发行
票据签发
?
票据承兑
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因为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所以通常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票据交易
贴现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网。
再贴现
?票据延伸
票据咨询
?
鉴证
?
保管
?附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客户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是主债务人、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相关服务:承兑(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质押(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付款(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价格: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客户流程
: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它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在其间扮演的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提供有偿服务。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结算方式
定义
分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本票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定额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汇款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信用证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托收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银行卡种类
细分
业务内容清偿方式
信用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贷记卡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借记卡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结算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发行对象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信息载体
磁性卡、智能卡(IC卡)信誉等级
金卡、普通卡等
流通范围
国际卡、地区卡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主卡、附属卡
5、代理业务
分类
概念
细分
代收代付业务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代理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代理证券业务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6、托管业务
分类
概念
细分
基金托管业务
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基金公司按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指除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代保管业务
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露封保管业务:注明保管期限和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
密封保管业务:同上,并先密封再交银行。
附注: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项目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定义
基金单位的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要求追加发行,而投资者也可以赎回,赎回价格等于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这种开放式投资基金,而且对投资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所以又将这类基金称为共同基金。大多数的投资基金都属于开放式的。
发行总额有限制,一旦完成发行计划,就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可以进行赎回,但基金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公开转让,其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
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所以基金的规模不固定;
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现象。
基金单位价格更多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
投资者可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手续费较低。
基金的买卖类似于股票交易,可在证券市场买卖,需要缴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费用高于开放式基金。
投资策略
必须保留一部分基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
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所要求的市场条件
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金融市场。
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金融市场。
7、担保业务
分类
概念
种类
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融资类
借款保函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授信额度保函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申请。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担保
融资租赁保函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担保
延期付款保函
延期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提供担保
非融资类
投标保函
多用于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担保
预付款保函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保证责任
履约保函
为保函申请人诚信、履约保证。
关税保函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担保。
即期付款保函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
经营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担保备用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无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证。附注: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函按索偿条件分:

(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1、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2、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1)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2)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4、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5、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其法律特征为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二)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又称从属性保函。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8、承诺业务——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分类如下)等。
?分类
业务内容
项目贷款承诺
为客户报批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开立信贷证明
应投标人和招票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客户授信额度
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有效期限按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要。按授信形式不同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可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票据发行便利
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在一段时间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9、咨询顾问业务
种类
业务内容
企业信息咨询业务
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
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
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银行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全过程,并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破产和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投资咨询与企业诊断、资本市场运作、结构性项目融资、非常规性融资方案设计、专家理财等服务。
10、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运用境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工具,是商业银行吸引高端客户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分类
概念
业务细分
公司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现金管理服务:商业银行在深入了解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现金管理产品和功能强大的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客户资金集中管理设计个性化、综合化解决方案,将客户收款、付款、账户管理、信息服务、投资、融资等产品进行有机组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现金管理服务。投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的基础上,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私人银行业务: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不限于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
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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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银行业务——泛指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分类
细分
业务内容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网上付款、集团理财、信用证业务、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等银行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历史交易查询、网上转账、缴费、支付等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
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
银行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外汇买卖等。
自助终端
利用银行卡在自助终端上实现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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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银行管理
一、银行风险管理
1、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受损失的可能性。
分类
内容
信用风险
(违约风险)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当中,因而是银行最复杂、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
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操作风险
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它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而且具有可转化性,即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因而难以将其与其他风险严格区分开来。
流动性风险
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和负债流动性风险(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变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国家风险
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通常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分为政治风险(境外银行受特定国家的政治原因限制不能把在该国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的风险)、社会风险(由于经济或非经济因素造成特定国家的社会环境不稳定而使贷款银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汇回本国而遭受的风险)、经济风险(境外银行仅仅受特定国家直接或间接经济因素的限制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的风险)三类。
声誉风险
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银行通常将其看作是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法律风险
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罚款、罚金或进行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战略风险
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其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2、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指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以确保银行经营安全,进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尽可能大收益的行为总和。
发展阶段
时间
主要内容
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
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为主有关。
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
西方各国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增长的繁荣时期,银行面临资金相对不足的极大压力,银行变被动负债为主动负债,开始大量创新并使用金融工具利用发达的金融市场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负债规模的扩大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
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转变,汇率波动不断加大,而且利率波动也开始变得更为剧烈。此时,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它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风险的协调管理,通过对资产与负债的结构和期限的共同调整、经营目标的互相代替以及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80年代后期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3、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银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如下:
组成
内容
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应根据业务中心和利润中心建立相适应的区域风险管理中心,与国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识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之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
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指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种风险的通盘管理,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银行的风险管理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
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为避免各类风险在地区、产品、行业和客户群的过度集中,银行可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防范和转移各类风险。同时,重视定量分析,通过内部模型来识别、计量和监控风险,以更为客观和科学地管理。
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4、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银行里,其风险管理组织是一个上下贯通、横向密切相连的网络,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构成。
组成
内容
股东大会
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承担对银行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的各种风险。董事会常指派专门委员会(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并呈交董事会批准。
监事会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从事银行内部的尽职监督、财务监督、内部控制监督等监察工作。
高级管理层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的各种风险。银行行长是承担具体风险的最终责任人。
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部门有两个基本准则:一是风险管理部门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以提供客观的风险规避策略;二是风险管理部门不具有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或只具有非常有限的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以降低操作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又要互为支持。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即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作出经营或战略方面的决策(即风险控制、决策)。
其他风险控制部门
财务控制部门(提供收益/损失数据并与来自前台业务部门的信息调整一致,是有效风险管理的最前端)、内部审计部门(从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个主要阶段审核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发现并报告潜在的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并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法律/合规部门(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调查权力及绩效考核,要及时判断、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和报告,并尽量在事前识别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等。
5、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流程
内容风险识别
有效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风险识别的方法有5种: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由风险管理人员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逐一列出)、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根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财产目录等财务资料进行分析)、情景分析法(通过有关数据、曲线、图表等模拟银行未来发展的可能状态,以识别潜在风险因素及后果)、分解分析法(将复杂的风险分解为多个相对简单的风险因素以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潜在损失)、失误树分析方法(通过图解法识别和分析损失发生前各种失误的情况及引起事故的原因,由此判断和总结哪些失误最可能导致风险损失)。
风险计量
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发达国家的银行不断开发出针对不同风险各类的量化方法成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通过降低监管资本要求鼓励银行采用高级的风险量化技术。
风险监测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可将风险在进一步加大之前识别出来。二是报告银行所有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结果,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质量与效果。建立功能强大、动态/交互式的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
风险控制
是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在日常风险管理操作中,具体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采取从基层业务单位到业务领域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到达高级管理层的三级管理方式。
二、银行资本管理
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定义角度
资本名称
定义
构成
作用财务会计
会计资本(账面资本)
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6部分。
银行资本的作用: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提高资本计量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来强化银行资本的这一约束功能)、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者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银行监管
监管资本
是银行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内部风险管理
经济资本(风险资本)
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会计资本≥经济资本。由于经济资本是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最直接反映,监管当局也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之上,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内容点
详细内容
资本构成
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产信用风险分级
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表外授信业务监管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监管
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表,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监管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不同程度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时间
事件
改进的主要表现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并实施
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004年3月1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施行,主要改进有:
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将银行分为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权重系数,取消了10%、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最迟在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三、银行绩效评价
1、银行绩效评价与银行经营目标
(1)银行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银行绩效评价是银行股东、监管当局和内部经营管理者了解银行目前状况,判断银行未来发展方向,并据以作出决策、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工具。
银行绩效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了解银行目前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使银行持续获得成功。银行绩效评价是实现银行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银行绩效评价的方法是先将经营目标分层次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然后对各项业务活动结果进行度量,确认偏差、分析原因、予以矫正。
(2)银行经营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
(3)银行经营的“三性”的平衡: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三性”平衡的目标也被称为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性目标
定义
安全性目标
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既要保障资金安全,又要管理好各种风险。
流动性目标
指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借入贷款、对外支付的需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动。(这是因为银行的流动性需求具有频繁性、不确定性和刚性)
效益目标
是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要求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及股东价值最大化)。效益性对银行的重要性体现在4个方面(股东要求、抵御风险、增强实力、激励员工)
“三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是对立的,但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通常是一致的(安全性高的资产因被普遍接受而具有高流动性,流动性高的资产因可随时转换为现金而较安全)。但安全性和流动性并不总是一致的(如股票的流动性高,但由于价格的波动性高导致安全性低)。不过,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不存在对立性(即一项资产的高安全性不会直接导致其低流动性,一项安全性高的资产流动性很低不是因为其安全性高,而是有别的原因)。
“三性”之间又是一致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和重要保证。银行只有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盈利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在经营策略上,银行首先不是追求盈利而是先保证资金的流动和安全,在此前提下,再去追求尽可能多的盈利。另一方面,银行利润能够帮助银行充实资本、增强实力,从而能够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为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提供重要保证。如果银行不能保证盈利,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因为股东不赚钱就会撤回投资、关闭银行。
2、银行财务报表
(1))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名称
定义或构成
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会计
财务会计
对外报告会计、传统会计,对企业已发生的融资、投资、经营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给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管理会计
对内报告会计,收集、记录、分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主要呈报给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会计分支,一般不向企业外部提供。
会计平衡法则
复式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静态报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
动态报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或亏损)。
现金流量表
动态报表,按照现金流动基础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财务报表附表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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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期
又称会计期间,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如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制
权责发生制
应计制,以企业经济业务是不是实际发生了为标准,较真实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
收付实现制
现金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确认收入和费用,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报表名称
报表结构
银行资产负债表
按流动性分类,银行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和其他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指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利润表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或亏损)
现金流量表
反映银行在一定时期中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包括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3)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资本利润率(ROE)=净利润/资本(股东权益)
代表银行每一单位股东权益在分红前的净利润,数值越大说明银行资本的盈利水平越高。
资产利润率(ROA)=净利润/总资产
代表银行单位资产的净利润,数值越大说明银行资产的盈利水平越高。
×
股权乘数(EM)=总资产/股东权益
代表每一单位银行资本所能动员的、能为银行带来利润的银行资产的金额,反映了银行资本的“杠杆”作用,也被称为财务杠杆率。一般来说,股权乘数越高,银行资本利润率也越高。收入利润率(PM)
=净利润/总收入
净利润等于总收入减去成本和税收后的余额,因此PM能够反映银行控制成本与降低税负的能力。
×
资产利用率(AU)
=总收入/总资产
反映银行利用资产产生收入的能力
?
注: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种类
分类
细分
指标
含义
运营指标
资产管理指标
短期
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
销售收入÷平均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365÷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天数
365÷存货周转率
应付账款周转率
年赊购净额÷平均应付款项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365÷应付账款周转率长期
指标
固定资产周转率
销售÷平均固定资产
总资产周转率
销售÷平均总资产
盈利能力指标
销售回报指标
毛利率
(销售收入-成本)÷销售收入
经营利润率
(销售收入-成本-经营费用)÷销售收入
投资回报指标
资产回报率
(净利润+税后利息成本)÷平均总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
偿债能力指标
流动性指标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长期偿债???
能力指标
资产负债率
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覆盖率(EBIT)
(净利润+利息+所得税)÷利息支出
四、银行金融创新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1)2006年12月1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正式施行。
(2)定义——银行金融创新是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组成
内容
战略决策创新
战略决策是关于银行发展方向的决策。
制度安排创新
制度安排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和机制。
机构设置创新
一是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二是扁平化(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组织结构)
人员准备创新
通过创新的方式培养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培训现有人才、提升现有人才的素质,并能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管理模式创新
基于新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改变银行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战略规划、资本预算、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内部沟通、知识管理。它可以解决主要的管理问题,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率,增加员工和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金融产品创新
是银行金融创新的核心,对银行的收入和市场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3、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原则名称
原则内容
合法合规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成本可算原则
尽可能保证创新成本能比较准确地核算,避免创新活动偏离银行经营目标
风险可控原则
只要是创新就是未曾验证的,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银行创新必须保证风险可控,以保证银行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银行须对创新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影响知识产权部分充分披露
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银行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个“认识”原则
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客户利益保护
强调客户利益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尤其是创新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保护方面
含义
审慎尽责
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信息披露
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提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引导理性消费
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客户资产隔离
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公平处理银行与客户、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及建议的渠道,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客户教育
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产品购买者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另一方面,要求产品提供方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进行适当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
第二篇?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还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则还要接受是地方政府的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类别
时间/权利
事件/内容
大事记
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3年12月27日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修改25处,条文增加至53条),修改重点是将原属于人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检查监督权
直接检查监督权(第32条-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检查)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建议检查监督权(第33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特定条件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第34、35条)
(34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35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类别
时间/权利
事件/内容
大事记
2003年3月19日
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50条,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监督管理措施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第37条)
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完毕后向其提交报告,其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前款措施。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第38、39条)
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38条)。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39条)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金融监管机构可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以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而使整顿措施无法进行。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若该到未到或不据实说明事项者,监管机构有权对其给予处罚。
强制风险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违法资金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隐藏违法资金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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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处罚名称
执行机构
处罚对象
处罚内容
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
触犯《刑法》的自然人或单位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行政处分
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
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银监会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42条)
(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机构的设立、变更、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2)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3)未报告突发事件的;(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冻结资金的;(5)违反规定采取措施或处罚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依法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43条)
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下列行为(44、45条)
设立分支机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终止
从事未备案业务活动
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措施的
对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6条)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除按43、46条处罚外,还可采取: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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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洗钱法律制度
1、洗钱概述——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类别
阶段/方式
具体内容
洗钱过程
处置阶段
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
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
又称甩干,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合法掩盖。
洗钱方式
借用金融机构
包括匿名存款、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密天堂
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等,其特征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空壳公司
亦称提名人公司(指为匿名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
现金密集行业
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伪造商业票据
在甲国购买信用证(进口业务)、伪造提货单在乙国兑现货款
走私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类别
事件/内容
大事记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共7章37条)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施行反洗钱法主要内容
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具体的义务;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类别
事件/内容
大事记
2006年11月6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通过,共27条。
2007年1月1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施行。监管职责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人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类别
事件/内容
大事记
2006年11月6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21条)
2007年3月1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施行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大额交易
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票据解付、汇款和现钞兑换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帐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个人银行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可疑交易
免于报告的交易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5、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
不法行为
法律责任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金融机构:不法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两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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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违反《反洗钱法》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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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规定类别
细分
内容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查询单位存款
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并依法保守秘密。
冻结单位存款
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账户存款不足冻结额,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账户可冻结的存款,直到冻结的数额。银行审查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发现开户行名称、单位名称、户名、账号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通知书。被冻结款项在冻结期内需解冻的,应凭作出冻结决定单位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被冻结款项不属赃款的,冻结期内应计付利息(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不计付利息。
扣划单位存款
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银行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银行审查通知书时发现开户行名称、单位名称、户名、账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或缺少应附法律文书副本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内容不符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副本。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或以变相形式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其多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储蓄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
当事人或金融机构以存单/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
处理
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就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若陈述合理,则金融机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凭证系伪造,应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
存款合同
形式
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规定类别
细分
内容授信原则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授信审核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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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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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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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借款人
权利:申请、使用贷款,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义务:如实提供资料,接受监督,按借款合同使用贷款,清偿本息,转让债务时先取得贷款人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
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自主决定贷与不贷,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划收贷款本息,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贷或停止支付未使用贷款,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义务:公布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贷款人提供咨询;公开贷款审查内容和放贷条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1个月内,中长期6个月内);对借款人情况保密
限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贷款合同
抗辩
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中止(暂时停止)将会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解除合同,但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保全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纠纷的解决
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三、银行业务禁止
类别
内容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业拆借业务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四、银行业务限制
类别
内容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第7章?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民事权利主体
主体类别
含义
自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类别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合同法律制度
类别
含义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无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救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而使合同显失公平)。
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详见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担保:见第八章四、担保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
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第8章?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类别
细分
内容
?
公司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
公司的概念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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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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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
特点:资本法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不得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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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正式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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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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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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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应将决议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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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概念: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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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债务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申请,旨在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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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为了中止破产程序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提出的,和解内容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破产和解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但它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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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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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金、职工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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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95年5月通过,现行的《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票据定义
狭义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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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功能
汇兑(异地支付)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代替现金支付与结算,背书使能流通)、信用作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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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广义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行为指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参加承兑、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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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保全: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限制: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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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或在丧失时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期终止后仍无人申请的票据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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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担保法律制度
大事记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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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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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保证
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一般保证:与主债务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具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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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同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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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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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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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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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
票据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质押: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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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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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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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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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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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类别
含义
种类
以行为方式分: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以侵犯的客体分: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以实施主体分: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构成
犯罪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类别
细分
刑罚
危害货币管理罪
伪造货币罪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破坏银行管理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法发放贷款罪
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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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诈骗罪
类别
细分
刑罚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四、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类别
细分
刑罚
贪污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
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行贿及受贿罪
行贿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10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概述
类别
内容
概念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2007年2月9日,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从业人员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也适用)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准则
内容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德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及本职业操守等)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13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准则
内容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15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准则
内容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抵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会、专题协调会、同业联席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12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准则
内容
熟知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监管规定。
岗位职责
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制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信息收集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负责任原则。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在存在潜在冲突情形时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时获知本机构内幕信息;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礼貌服务
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要求应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
授信尽职
应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协助执行
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娱乐及便利
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客户投诉
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原则:(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14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准则
内容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16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准则
内容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17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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