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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03 12:20:24 | 移动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本文简介: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摘要中国的入世,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打开了国际市场,但也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反倾销制度“俱乐部”,以确保自身的防御和威慑,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威胁。面对这样的形势,认为单纯以事后补救或简单的充分应诉的态度不能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而建立完善和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本文内容: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摘要
中国的入世,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打开了国际市场,但也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反倾销制度“俱乐部”,以确保自身的防御和威慑,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威胁。面对这样的形势,认为单纯以事后补救或简单的充分应诉的态度不能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而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事前进行积极的预防警惕,尽量避免反倾销投诉才是应对反倾销之战的当务之急。
本文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特性、效应等基本理论与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国内外相关现状、立足于我国当前形势,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具体实践,提出从企业到行业到政府的具有先期预警和快速反应的有效的应对机制。本文试从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探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及其效应分析,提出从企业到行业到政府的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具体建议,以期对当前中国反倾销应诉机制中的事前阶段的完善,提出有现实意义的意见。
关键词:反倾销
预警机制
行业协会
应对机制
Abstract
The
entry
to
WTO
of
China,has
opened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for
China
to
a
certain
extent,but
make
China
become
the
severely
afficated
area
of
anti-dumping.Nowadays
more
and
more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acceded
to
the
anti-dumping
system“club”,so
as
to
ensure
one’s
own
defence
and
deterrence,avoid
the
one-side
threat
of
the
trading
partner.
Facing
such
tendency,
we
think
that
the
simply
remedy
and
lawsuit
sfter
the
event
can’t
solve
the
present
thorny
problem.Tt
is
urgent
to
set
up
perfecting
and
effectiv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anti-dumping
to
warn
and
prevent
the
anti-dumping.
Inthis
article,we
probe
into
such
basic
theories
and
relevant
problems
as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effect
to
the
early
waening
mechanism
of
the
anti-dumping,analyse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up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the
anti-dumping
.On
this
basis
that
we
focus
o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levant
current
situations,base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anti-dumping,we
put
forward
setting
up
a
perfect
and
effective
warning
mechanism
which
includes
from
enterprise
to
trade
to
the
government
to
warn
and
react
in
advance
before
the
anti-dumping
occurs.
Key
words: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the
anti-dumping

Effect
necessityTrade
association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anti-dumping
of
enterprise
Government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目录
3
1
反倾销预警机制概述
4
1.1倾销与反倾销
4
1.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相关分析
5
1.2.1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
5
1.2.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特性
5
1.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效应
6
1.2.4反倾销预警机制与规避的区别
7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9
2.1国外反倾销现状
9
2.1.1国别
9
2.1.2行业协会立法与反倾销预警机制
9
2.1.3国外反倾销的特点
9
2.1.4反倾销的原因
10
2.2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12
2.2.1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危害
12
2.2.2目前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做法
13
2.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功能
13
3
我国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策略分析
15
3.1当前中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现状
15
3.2进一步完善反倾销的策略
15
3.3政府在反倾销预警机制运作中的职能完善
16
总结
19
参考文献
21

1
反倾销预警机制概述
1.1倾销与反倾销
所谓倾销,简单地说,就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行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的可比价格,也就是说,该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到另一国的商业当中,则出口该产品的商业行为就是倾销行为。倾销行为会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因而成为国际贸易规则所反对的对象,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予以界定并加以制裁。
倾销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1)为挤入或占领国际市场,击败进口国或他国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等长远的经济目标;(2)为保护国内供求关系平衡,维持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将国内市场容纳不下的产品低价出口;(3)为推销其大量积压的库存产品,保持国内价格稳定;(4)为扩大出口,赚取外汇;(5)利用相对优势,虽低价出口,但仍然有利可图。
倾销从本质上讲是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同全国性市场的买者之间存在价格歧视。因为倾销者是以低于其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市场输出产品,其真正的动机并不是向进口国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是以不公平的手法来夺取进口国市场,进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由于倾销产品能使进口国消费者暂时得益,倾销的代价、后果都具有很强地隐蔽性。根据这一分析,基于倾销的不正当性,反倾销措施是一项合理的制度。
美国前总统里根曾经说过,“我们和贸易伙伴在同一条船上。如果其中一个伙伴朝船开枪射了一洞,此时,另外一个伙伴也开一枪再添一洞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这只让事情更糟糕,将使通向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航船逐渐沉没。”然而,在现阶段的全球贸易中,我们恰恰常看到上述不幸局面的发生。各国频繁诉诸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得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千疮百孔。长期以来,不论是还是谈判,都从未对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目标进行过任何定义。反倾销协议只是建立了如何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标准以及采取的救济,但并没有对为什么倾销是个问题进行说明,或者说,协议只是指出了解决办法,但并没有指出这个办法要解决的问题。
学界对反倾销的基本概念是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采取一系列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给出口企业带来人为的竞争优势。这一优势将使出口企业能够在母国市场上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而同时在出口市场上进行价格歧视或低于成本销售,即倾销倾销将打击进口国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一种有害的价格策略,应当采取贸易补救措施,即反倾销,对其予以制止。
1.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相关分析
1.2.1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存在混淆,因为从各国的立法名称上看基本都是诸如“反倾销条例”种种。当“反倾销预警机制”一词以进口国为发起方时易被理解为反对别国在本国的倾销的预警机制,反之以出口国为发起方时可被理解为对别国向本国发起的反倾销的预警机制。我们认为前者可以理解为“反对倾销的预警机制”、“倾销的预警机制”或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前后二者实施主体可能同一,但扮演的角色却不同。出口国在被进口国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以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且有可能打算向出口国发起反倾销之诉之前所做出的预警工作,我们称之为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其在实质上也可理解为反倾销应诉的预警机制当进口国在认定他国作为出口国有可能在本国倾销前,为了实现产业保护所做的预警工作我们称之为“反对倾销的预警机制”、“倾销的预警机制”或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这种预警工作可以更多地在完善一国的反倾销立法中实现,与我们提出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在运行和完善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掌握出口市场国的国内产品出口的详细情况、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和相关协会在应诉方面的动向及政府部门的态度等。这项工作需要行业和企业来做,更需要政府的有关部门,利用国外政府信息渠道和资源,建立反倾销监测系统,及时得到相关情报。
一般来说,一国的某一行业对国外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会或多或少的得到一些相关线索,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信号,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为了取证,有时也以大数量询价为饵,有意引诱其报最低价。所以,企业对此要有敏感性,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及时采取一些果断措施,争取做到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
基于以上分析,反倾销预警机制,是指一国以出口国的身份,通过对重点、敏感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发布进口方重要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产业建立的预警信息,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资料和依据,同时协调、规范企业、行业的出口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正当出口竞争,避免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
1.2.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特性
“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性是反倾销预警机制最为突出的特性,也是这一机制从整个反倾销应对机制中被单独抽出进行研究的重要原因。
在反倾销应对机制中,一般被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也就是预警阶段,具体以真正遭到反倾销指控为界线,在遭到反倾销指控以前的预警防范工作都称之为预警阶段,这一阶段的预防性是另外两个阶段所无法比拟的。事前的预警和防范,旨在将各类反倾销申诉的提起扼杀于酝酿或即将发生之时,是更加积极的应对态度。而事中及事后阶段尤其是事后阶段则更多的伴有救济的色彩。
反倾销预警机制并非某一单一主体可以完成,企业、行业或政府都是实现这一机制的重要一员,缺一不可。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系统性,要求上述三方在实现预警时像完整的工程一样运作企业从自身规范,经营调整,法规意识增强做起,由行业协会以及商会的协力,密切监测国际市场行情,预警国际市场的贸易动态,在政府的支持及适当干预的作用下,实现防患于未然,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运作兼容了很多有关产业保护的诸多方面。往往企业或行业发出的各类与反倾销有关的信息,不单纯是能在应对反倾销申诉时起到作用,同时也是在向国内相关行业或产业提供产业受损的信号。试构建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下,甲国的行业协会向该国机电行业的与乙国有贸易关系的企业发出预警信息,称乙国的机电行业的发展有滑坡走向,此时该信息可提供的效用点有乙国的机电行业的的受损可能与甲国在其的机电贸易有关,甲国有可能遭到反倾销之诉相反,乙国机电行业的个别企业为了转产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突然扩大在甲国的市场或降低价格,这时甲国就有理由怀疑乙国是否有倾销行为,依此甲国可做出保护本国产业的举动。
首先,企业需要有相关贸易背景和业务知识的反倾销专业人才‘,对反倾销进行专项研究和预防,才可能有的放矢,或者说从技术性的角度来讲,拥有这样的专业人员有利于企业减少被诉的机会,毕竟被诉的成本非常高。其次,行业协会以及商会在具体预警工作中,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动态了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在对价格、市场容量、竞争对手情况、进口国国情,甚至是政策动向,而这将是一项非常繁琐而复杂的工作,它的随机性、快速性、具体性都是由技术的准确和精良为依托的
反倾销是价格歧视的应对,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反映。国际市场是一系列单个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体,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主要在市场的针对上是目标明确的。针对国际市场主要是有目的的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针对单一市场是注意了解该单一市场内部的产业政策和工业动向,尤其是针对这些国家特别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以求做到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但又不致遭到反倾销诉讼。
1.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效应
避损效应是反倾销预警机制产生的效应中最重要的一环。即,反倾销预警机制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反倾销起诉给出口国经济造成的损害。因为防范或避免了反倾销起诉,因而将有可能遭到的损害降到了最低,这里的损害并非反倾销措施意义上的产业损害,而是指当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之诉后在进口国或其他贸易国市场上的类似市场份额减少的损害。换言之,反倾销预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出口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
反倾销预警机制势必需要一定的成本来运作,从硬件上讲,系统的建立、平台的设置、人才的培养、技术的革新都需要不菲的成本从软件上讲信息的获取和发布也不可能做到一文不花。但是肯定的是,成本的消耗是必然的,问题是能否收回成本,甚而有大于成本的利润回报。
遭到反倾销指控的企业只有三种选择不应诉、积极应诉或是消极应诉。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缺席判决”,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败诉这一个结果,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最终失去这一出口市场。如果企业积极应诉,则对于企业而言,要最终胜诉难度很大,因为一旦立案,应诉企业必须耗费很多时间提供大量资料,并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常常使企业的正常经营都受到影响。因此,即便企业最终胜诉,由于反倾销的指控从立案调查到最后案件终结大约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在案件尚未终结期间,遭到反倾销投诉产品的进口是要受到限制的,从而使该产品在这一国家的市场萎缩甚至丧失。可见,反倾销的过程具有阻碍商品进口的作用,这也是国外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地运用反倾销的武器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根源之所在。如果涉诉企业是勉强的消极应诉,那么不但要支付不菲的费用,其结局也难逃败诉。可见,无论企业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只有预防和减少甚而避免遭到反倾销指控才是反倾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使出口企业可以节约巨额的应诉费用,这对于出口企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通常都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重点行业做试行进而运行,当运行效果良好并成功建立起该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后,其经验对该国其他行业或其他需要建立预警机制的领域将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如钢铁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的运行经验将有助于其他有可能成为敏感行业的预警机制的建立再如,随着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个别不良现象的发展,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成果将有可能被借鉴,以构建诸如反补贴预警机制或反规避预警机制等等。
1.2.4反倾销预警机制与规避的区别
伴随着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反倾销措施日益强化,许多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逃避反倾销措施,采取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鉴于此,美国及欧盟等纷纷修改和完善其本国的反倾销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规避措施,以防止各种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保证反倾销措施的效力。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各国认定规避行为的标准迥异,没能就此达成一致从而没在《反倾销协议》中对反规避措施做出规定。但该协议并不反对由各国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规避即反倾销规避,是指出口商在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规避行为实际上是倾销行为绕过反倾销措施得以继续,而倾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往往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试图将竞争的小企业排挤出市场以获取独占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机会均等的经济公平原则,是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滥用。规避行为从表象上看,既能向国内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的产品,又能提供一部分就业机会指在进口国境内设厂组装情况下,这是有效率的行为,应得到许可。但这种效率仅在交易双方均得利的状态下并且任何交易都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假设情况下。可是实际中在规避反倾销措施情形下,作为第三方的国内相关产业不可避免将受影响。规避行为使反倾销的保护效力遭到破坏,即规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表面看也是为了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出发点和实质上却远远区别与规避。反倾销预警机制是良性的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出口国的出口贸易顺利运行,并且是怀着良好的愿望,即尽量不做出倾销的行为破坏贸易秩序或损害他国产业。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2.1国外反倾销现状
2.1.1国别
对华反倾销的数量激增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成为各国反倾销的主攻目标。除发达国家外,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对华反倾销的队伍。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铅笔征收高达451%的反倾销税;1996年阿根廷对我国出口的炮竹烟花实行涉案金额高达9.3亿美元的反倾销;1998年韩国对我国出口的打火机征收高达112.8%的关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盯上了中国的软肋,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以及主要产品的出口和主导产业的发展。对华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潜在市场的开拓。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很容易招致某一区域对华反倾销的连锁反应。入世后,各国将轻工、机电和化工产品作为对华反倾销的重点,这大大影响了我国同类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2004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比0裁定中国彩电对美国同类工业已构成“实质性损害”,我国彩电产业将面临巨大压力应对即将到来的反倾销调查风暴。
2.1.2行业协会立法与反倾销预警机制
由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也是急迫需要的。通过行业协会法可以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做出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的参政、服务、自律、市场保护、行政管理的辅助职能的具体内容,这些职能的明确有利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作用的更大发挥。除此之外,行业协会法对其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做出的规定也将使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实现增强可行性,有更好的物质支持,以期良性展。
2.1.3国外反倾销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从1979年我国遭遇的始于欧盟的第一例反倾销案开始到1989的10年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仅为66件,平均每年6.6件;进入90年代截至到中国入世前的11年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数量已经高达397件,年均36.1件而入世后,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高达64件,总数量激增到500件。对华实行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虽只有33个,却遍布世界五大洲,影响了我国约为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
只要反倾销投诉方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其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箱包、树脂餐具、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反倾销投诉国所缺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
2.1.4反倾销的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看,倾销是与大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一般的,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也就越有实力进行倾销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往往只能成为倾销的“受害国”。而当今的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了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而像中国、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或像韩国、巴西、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却成了倾销的最大“施害国”。这一矛盾的根本就在于当代反倾销法已经不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而恰恰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正如波斯纳所言“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而反倾销措施本身是WTO及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因此,用反倾销来制止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乃至用来进行贸易保护和歧视,比用配额、高关税、技术障碍等更隐蔽,也不易受到报复。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的条款又各有不同,在裁量上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和弹性,这也是反倾销制度成为各国寻求贸易保护所使用的有利武器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2004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超过了11000亿美元,预计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据统计,在全球150个发展中国家中,60%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主要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等5个发展中国家。随着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增长趋势将仍然持续下去。
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4%,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2864亿美元,比2001年末增加742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263亿美元,其中,中同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出口约924.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
从宏观上看,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宏观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3年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映。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涨的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要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反倾销只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手段而已。
企业的国际经营包括出口贸易、非股权安排和国际直接投资等形式,其中出口贸易是初级形式,非股权安排是中级形式,国际直接投资是高级形式。一个企业采取哪种国际经营形式,取决于它的国际竞争力。受多种因素特别是我国企业综合竞争力弱的影响,企业的国际经营仍以出口贸易为主要形式。因为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弱,以进出口贸易为国际经营主要形式,而且绝大多数出口企业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数没有进出口自营权,进出口业务要通过专业外贸公司进行,这导致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大多数出口企业因为实力原因,无力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往往通过海外代理商销售产品,对海外市场的信息所知甚少,对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心中无数,甚至对自己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也茫然不知。
其次,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出口的产品缺乏高科技含量,多为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产品如纺织产品和农副产品,产品的附加值偏低,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供过于求,生产的国家和企业众多,产品的同质化可能损害出口目标国同类产品生产厂商的利益,容易遭致反倾销指控。
第三,部分企业热衷于通过低价竞销抢占国际市场,容易引起反倾销。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往往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不注重以新产品的开发、改善产品的包装、广告促销及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等营销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科学完善的营销组合策略。加之没有品牌效应,只能以廉取胜,主要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于是形成中国出口产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国际形象,也容易遭到反倾销指控。
第四,由于出口环节多,信息反馈必然有时滞,而且会有遗漏,使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应缓慢,往往是国外企业己经对我们提起了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还不知道,这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应诉不力的重要原因。
上述状况既是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导致的结果,也是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原因。
首先,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财力成本高。以年月参加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复审的厦华彩电为例,参加反倾销诉讼仅律师费一项即达万美元。而福耀集团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两起汽车玻璃反倾销调查案使得该公司损失了5000万元至6000万元人民币,仅美国官司的律师费就花了100万美元。而且,在美国的官司还没有了结。这样的费用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显然难以承受。
其次,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时间成本高。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时间长。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不同,反倾销调查的时间有长有短,然而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企业将不得不面对复杂的反倾销程序,把应诉作为重要甚至中心工作来对待,企业正常的运转将受到影响。
第三,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信息搜集成本高。既要搜集国外信息,如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要搜集国内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在调查中,被诉企业还要对企业的产权、出口渠道、生产经营成本、会计方法与制度等各种相关内容提供详细的资料,实在是费时费力,好多企业可能分不出这么大的精力来应对反倾销。
第四,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人力物力成本高。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涉及应诉企业的财务、销售、采购等方面,应诉反倾销案,需要应诉企业提供数以万计的数据,包括原材料、劳动力、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甚至车间领料表、工资考勤表等原始单据。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对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的工作甚至是一个企业无法承担的。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为例,1996年以来,他们为了应诉国外的反倾销,组成了专门的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这么大的投入对许多企业来说是不可能的。
2.2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2.2.1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危害
我国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这样导致一些发展中大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很高。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国外的反倾销,大量的出口受阻而积压,产品转而销向国内市场。这必将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破坏已经形成的国内销售平衡和市场经营秩序,产业结构与价格体系也将受到严重的威胁。
由于反倾销的影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出口商将会采取减少出口,甚至放弃外国市场的措施。外国进口商由于经营风险的考虑也会减少或放弃从我国进口。这样我过出口品的国际市场将会大幅度的减少。出口商就会转向新开拓的市场。出口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引起国外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政府采取反倾销保护措施,导致恶性循环。
2.2.2目前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做法
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在企业涉及起诉国外产品倾销的案件中,积极协助案件调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并明确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做好重点产品的产、销、存分析,掌握近期市场特点。以市场总体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为重点,建立市场运行和重点产品的分析制度与网络,对20个重点产品的产、销、存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市场变化,预测发展趋势,形成分析报告,积极准备,逐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成效。积极跟踪已裁决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反倾销应诉及起诉企业的调研,了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同时,密切关注国外被诉国家和厂商规避反倾销的措施等。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工作联系制度。与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密切联系,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还在各集团、有关企业和区县经委明确分管反倾销、反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工作部门,指派专人加强联络。积极组织企业加强学习,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培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2.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功能
反倾销法律可以威慑他国的反倾销行为。一国的反倾销法律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倾销之害,也可以阻止他国对本国任意提起反倾销指控。反倾销法律具有预防或减少国外提起反倾销指控的作用。早在1979年我国就遭受了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但迟至1997年我国才颁布了反倾销条例。长期以来,因为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国外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无所顾忌。虽然2004年4月反倾销条例又做了修订,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权威性还是不够,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章,还不是部门法,今后应考虑按法定程序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其升级为部门法。我国政府在双边与多边的国际协调中应更好地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合法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出口争取公平环境。
其次,反倾销法律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我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例如,欧盟指控我国以每吨1200美元的低价倾销金属硅,立案后我国有关企业的出口报价竟然又降到了每吨800美元。这些企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且损害了其他企业的正当利益。以前由于没有相关的管理规章,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出口秩序。为了制止这种现象,我国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了《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制止低价出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办法是基于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而制订和实施的,在执行中仅涉及少量出口商品,这就使企业低价出口受到的约束较小,从而容易被提起反倾销指控。1996年3月20日原外经贸部公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受到比较好的成效。国家应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章等措施规定出口底价,进制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政府还可以通过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优价产品的出口。总之,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我国企业的倾销行为,以免因低价出口而授人以柄。
3
我国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策略分析
3.1当前中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现状
我国一直不主张采用自行发起的方式,主要是担心应诉方因怀疑证据的可靠性而有将其提交司法审查的可能,当然也有沉重的行政负担的考虑。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这两方面的原因不应阻碍自行发起方式在我国的积极适用,即反倾销的预警机制的具体发起。
有关机构对上海和江苏家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上海和江苏各有69.3%和75.9%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的外销价格,有87.5%和90.4的企业不了解国际上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有92.2%和95.3%的企业不了解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上海和江苏位居我国经济发达的省市,其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的信息掌握尚且如此之少,其他地方的企业的状况可想而知。
我国缺乏面对国内出口产品的信息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提起反倾销指控往往是因为在短期内向少数出口市场出口剧增或价格暴跌,而我国有关部门对此并未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我国对美国出口自行车为例,1992年我国自行车对美国出口189万辆,1994年则增长为430万辆,直接导致了1995年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
3.2进一步完善反倾销的策略
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
完善法律制度,健全调查机制。1.完善实体内容。对反倾销做较为详细的规定。.2.程序的完善。3.健全调查机制。目前我国反顺销调查人员相对甚少,且分散在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税制委员会,海关总署等不同的政府部门,这种机构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使反倾销案件耗时过久,调查不利。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健全反倾销调查机制。缩短调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实属必要。
提高企业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面对国外反倾销,国内企业应积极应诉。资蚪表明。国对华反预销案居高不下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国内企业不积极应诉面对反颂销指控或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或不重视受调查的市场。或企图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坐享其成,加上对国际市场缺乏了解。致使许多企业采取了回避,忍让,沉默的态度。以去年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宣布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例涉及的100多家企业仅9家应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进口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对我国施加压力。据了解,国外反倾销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及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1面对反倾销,国内企业应提高意识,采取积极的态度,坦然应诉,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在国外重点地区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从宏观上支持企业应诉,帮助国内企业更好地了解外部信皂,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2.面对国外倾销,国内企业应通力合作。国外企业的倾销,扰乱了我国市场秩序使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阻碍了相应新兴产业的建立,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对我国经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面对国外倾销,国内业应提高反倾销意识,借助行业商会行式联合起来,通力合作,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此外,国内企业应重视对自身的建设,反倾销指控只能暂时限制进口,不可能一劳永逸.企业应积极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赢得市场。不应把反倾销作为保护主义的盾牌。一味地寻求保护,忽视自身的长远发展。3加强企业行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目前,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目光短浅,某个行业有利可图便蜂拥上马,致使企业量多,经营分散行业管理协调难度大.造成企业间打价格战,恶性竞争。导致反倾销。同时,有些企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如会计账薄不健全。一旦被指控倾销,则无法通过“调查问卷”,应诉时处于被动.我国政序应整顿产品出口秩亭,规范出口商品价格,实施宏观调控,避免企业间压价出口。授人以柄。
大力培养反倾销人才反倾销工作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反倾销人才,我国在这方面则很缺乏。尽管近年来,一些国外律师越来越把注意力集中到我国市场。有的律师甚至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对华反倾销案上,为我们选择有经验,收费合理的律师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但仍有一定的缺陷。首先是语言障碍,国外律师很难对我国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其次,如何才能聘请到有经验的律师也较困难,目前大多数国外律师都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商会的介绍聘请来的;再次,我国反倾销工作似乎更难,外国律师也常感无能为力。因此培养一批自己的既熟悉国内国外市场又了解各国相关法律的专门反倾销人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应作为今后反颃销工作的重点。
3.3政府在反倾销预警机制运作中的职能完善
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则反倾销的预警工作也是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必做的“功课”。因此,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即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只有与政府通力协作才能有效预警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来说,面对众多行业的实际情况,它不可能也无力直接帮助所有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在各国的反倾销实践中,政府主要充当反倾销政策的制定者和有力的反倾销环境的创造者。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在这几个方面,所以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宏观上的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具体来说,政府在反倾销预警机制的运作中应该从如下几方面完善其职能。
“入世”后,根据WTO的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外国实力强劲的企业进行激烈的国际竞争。对于政府而言,关键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政府以服务行政为先导,改变以往偏重权力的行政方式,要为企业应对加入WTO提供良好的外部服务,尤其是信息服务。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重点,以往主要是对内,入世后,中国政府应加强外向管理,应当花更多的精力研究和处理对外经济事务,以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中国政府要利用世贸组织及时获得国际市场最新信息和资料,改变因为对国际市场信息缺乏了解,产品价格不合理,容易被诉倾销的不利局面。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求有更多的政府机构和人员,承担对外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和决策方面的工作,同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企业或行业协会,从而使企业可依据最新的信息制订适合国际市场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对反倾销案件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争取更多国家不对我实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政府是连接企业与的关键,只有政府才能利用解决外贸冲突。政府对内要与企业沟通,对外将企业与政府自身的诉求及利益在中得到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规定,在中国入世后巧年内,美国和欧盟等成员方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办法,用日本、印度等国相同产品的成本来“替代”中国涉案企业的成本。
“替代国”办法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替代国的资源开发、原材料价格、运销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比我国高很多,用这些国家的价格来进行比较,完全抹杀了我国廉价生产产品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从而高估正常价值,结果就很容易认定倾销成立并课以重税。经过我国政府的努力,欧盟年月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机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但欧盟仍不承认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我们要通过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宣传,改变“国营贸易”的形象,使更多国家不对我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从而从这一点上避免类似诉因的反倾销案件的产生。
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效应,即某一国提出的反倾销同时会牵扯许多国家。2002年,美国的反倾销就涉及中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和有关涉案国家当局的磋商与合作,发挥“避免战争”的优势。
作为国家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部—应该借助与国际市场、国外团体交往便利的特点更多地为国内企业提供信息上的帮助,在发现国外出现反倾销征兆时给与国内企业及时、准确的预警报告。
商务部应要求各产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报送年度或季度反映利润等情况的总结报表,通过审查总结报表并结合海关对出口产品的统计结果,总结哪类产品属于年度敏感产品以及己显露损害他国产业的迹象,如利润上扬、设备利用率升高等。商务部可拟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出口产品信息资料库,估算敏感类产品在其进口国的加数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触发价格”,然后再与出口价格作粗略比较。如果销售价格高于触发价格,商务部就应对该类敏感产品的出口情况及对国外相关产业的影响进行持续性监督。
商务部还应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得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水平等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及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并规定有关的查阅程序和方法。
由以上对于政府作用的阐述可以看出,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政府所起的作用无论高度、力度、还是广度,都是行业协会或企业所不能承担的。行业协会与政府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应是并行不悖的,各司其职才是最理想的状态。但需要提出的是,当前我国,政府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干涉尚显过多,一些本应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领域,却被政府占据着。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是相互协调发展,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相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行会主持应诉,企业提供资料,互相配合而形成的“三位一体”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做到各司其职,为了共同利益,为了我国最终可以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对机制而努力。
总结
在入世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艰巨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决不是企业可以单独完成或政府可以代替包办的。当前关键是整合政府、行会、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互为支持,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高效,快速,反应灵敏的反倾销应诉预警的统一战线。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行会负责企业间协调,企业主持应诉,每一项工作的进行,都必须有各方的共同参与,每一项成果的取得,都需要共同努力。只有各个环节有力配合,正常运转,才能发挥出最大合力,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反倾销挑战。
建立新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实施的工作有:
1、成员国
在开始某项调查和决定是否将调查进行到最后等问题上,成员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与成员国的官员保持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欧委会只是有义务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但如果有些成员国反对开始调查,那么有必要和他们进行接触。实践中,获得这些成员国的官员的支持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他们不大愿意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英国和瑞典是主张自由贸易政策,除非倾销和损害
非常明显,不主张采取反倾销措施。由于是否征收固定关税的决定应由代表成员国的部长理事会做出,因此与欧委会的决定在部长理事会表决前与成员国的代表进行接触和做说服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成员国是否被说服,一般决定于他们是主张自由贸易,还是持保护主义的态度。另外一个因素是申请调查的工业在该国的地位。还有一种情况下,成员国也会反对开始调查或征收固定反倾销税,那就是由于征税而不得不支付更高价格的用户工业在该国的影响很大。
2、市场信息
出口商最好是能够避免对其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和调查。一旦开始反倾销的程序,欧委会常常就会确定很高的倾销和损害的水平,征收很高的关税。这显然是应该尽力避免的。相应的,作为向欧盟市场销售的适当策略,尽可能多地了解有关市场的状况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应该了解竞争者的活动,以及欧盟总的供需状况。这些情况对更为有效地开拓市场是很重要的。
了解欧盟市场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是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问题,都会同情进口商,在进口水平迅速上升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
3、控制出口活动
当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时,可以采取两个步骤确定可能受调查的产品第一步是确定向欧盟出口量增加的、价格正在下降或已经下降的产品第二步是确定这些产品在欧盟是否敏感。可以调查一下欧盟过去是否有过针对这种产品的反倾销申诉或调查。还可以调查一下从中国出口到该市场的数量,看是否足以造成损害。
据此可以确定高危险和低危险的产品,采取行动减少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如果确定了“高危险”的产品,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产品总和。如果一个公司在欧盟市场的产品有的是“低危险”,有的是“高危险”,就应该主要出口低危险的产品,而放弃出口高危险的产品增加价值。是否可能增加高危险产品的价值,可以考虑对产品作进一步的加工,使之变得“低危险”削价。如果某种产品是高危险的,但欧盟市场又非常重要,那么就应设法降低国内市场的价格,避免倾销的发生。但这只适用于使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的调查,也即被授予了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另外,国内价格不能比整个成本低,否则欧委会就会认为这些价格不可信分配成本。可将成本从高危险的产品转移开,使之对低危险产品有利,中国的会计法中可能会有一些分配成本的方法。当然,这种办法也只适用于出口商享受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如果不是这样,中国的成本和价格就不会被使用。
4、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
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这些方法是产品的设计和质量以及技术创新,产品的宣传,市场调查,服务质量,有效的销售和流通。例如,如果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在设计和质量上超过了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那么即使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也可以不通过降价而保持市场份额,这将会避免这些产品被控倾销。
5、中国商务部的重要性
向欧盟出口的中国出口商与商务部保持联系是很重要的,因为商务部经常收到非官方的消息,涉及申诉是否已经或可能提起,有可能是哪些产品等。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将事先知道它们有可能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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