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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4-01 00:24:07 | 移动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本文简介:

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始终把司法腐败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在公安、法院、检察及纪检、律师等部门查处了相当一批涉及司法腐败的官员,既有省部级的司法高官,也有基层普通司法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本文内容:

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始终把司法腐败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在公安、法院、检察及纪检、律师等部门查处了相当一批涉及司法腐败的官员,既有省部级的司法高官,也有基层普通司法、执法人员。司法腐败现象格外引人瞩目,并已成为社会各级议论的焦点和热点。当前应当认真研究进一步治理和预防司法腐败的问题,加快改革司法体制,探索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方法,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制约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反对腐败从治标走向治本,一直是群众和舆论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人们对反腐败斗争寄予的最迫切的希望。要逐步从对腐败现象的愤怒、对腐败分子的仇恨、对又挖出了几个腐败分子的关注,转变为对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和挖掘,力求从制度上、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胡**、成克杰的落网,**远华案的彻查,证明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反腐决心。但是,这些大案、要案的查处,并不能成为反腐斗争取得最终胜利的标志和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许多工作制度还不完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腐败现象处于易发、高发期,因此,既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坚持不懈的奋斗过程;我们不能以过于情绪化的心态,将目光盯住又挖出了几个腐败分子以图痛快,或以为挖出几个腐败分子之后,腐败现象就会彻底消失。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呢?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三句话确实是道出了反腐败的治本之道,因此要在教育、制度、监督等关键环节上建立一套反腐败的有效体制。结合政法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就必须加强对政法人员的思想教育
教育是基础,要把高尚的理想深入人心,就必须抓教育。教育就是要早敲“警钟”,免敲“丧钟”。要抓好思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从这几年教育实践看,应引导法官们经常想想在岗位上应做点什么,身后应留点什么。时时问问自己是不是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谓,这是从本源上启发和激励法官们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保证。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做到震撼心灵的份上去了,相信会令很多人遏制以权谋私的欲望。首先,要抓好表彰和宣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所以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天职,真正为党的事业、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法官。其次,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警示教育,运用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成就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通过剖析重大案例,特别是通过法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剖析,让暮鼓晨钟经常在广大干警耳边响起,引以为戒,达到提高免疫力的效果。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哲学有一个基本原理:内因是关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法官严格自我控制,是保证审判顺利进行和裁判公平正确的必要条件。既然选择了审判工作这一职业,就有义务、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要提高自我约束力,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的能力。要“慎独”、“慎微”,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作的事情不做。以《法官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对于法官本身来说,既然从事了审判这一职业,那么自己必须无条件地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法官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人,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效果。法官能否清正廉洁,将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为此,各级法院要注意引导广大法官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觉做到无邪、无私、无求、无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加大司法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
现行权力体制的弊端,特别是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紧密结合法院队伍的实际,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好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建立起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实际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此,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进人关,任用法官要经过法定的考试考核任用,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法官,要把有学识、品德高尚的人选拔进法官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对于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不可否认,体制上的问题已成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瓶颈。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指出:“目前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远不是法院自身所能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下阶段司法改革问题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首先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支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作好干部考察工作,尤其要选好法院一把手。其次要把好内部录用、晋升法官的关口。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有的学者曾经对比研究古今中外法官的薪俸待遇,发现法官的薪俸总是大大高过同级行政官员,究其原因,是意在高薪养廉,使其足以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不再产生贪婪的念头,在审理的案件上打算盘。在目前不可能给予法官太高俸禄的情况下,起码要做到“足薪养廉”。因此,各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应为他们解决、提高生活待遇,尽可能保证法官没有个人和家庭经济上的困难和担忧,可以全心全意做好审判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依法执法,使司法体系拥有独立机构、独立编制、独立经费来源,真正独立执法。法官只有真正处于中立的位置,不受任何干扰,才能公正地裁判案件,才能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已经被古今中外政治社会发展实践多次证明的一条铁的规律。“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权力腐败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思想原因、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体制原因。从当前查处的法官的腐败案件看,基本上都是利用手上掌管的案子做文章,归根到底是权力问题,即利用手上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权力的腐败都与权力体制的弊端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体制上建立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是当前从源头上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审判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2)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三位一体”是指由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单位结成一体,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对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将考核融于监督之中,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连体。(3)建立审判长负责制的管理机制,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同时也是个案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协助审判长工作,各负其责。他们在办案中进行监督,又在监督中办案,以确保司法公正。(4)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5)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作后盾,权力的自我监督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采用通过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不仅要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惩罚腐败分子,而且要查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我们要发挥审判职能惩处腐败分子,注意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广大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要有同腐败分子斗争到底的勇气与信心,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坚决反对以权谋私,捍卫和维护党组织和人民法院、法官的纯洁性。
追究违法审判,继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惩治腐败行为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充分认识到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和重要性,针对审判作风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常抓不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找准本地区、本单位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例如,去年我省法院系统结合“一教育三整顿”而开展的“反特权、反霸气”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加大对基层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的力度。在法院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另外,要建立多层次的错案责任追究体系,制约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严肃追究违法审判人员的责任。把错案责任与评先评优挂钩,重大错案实行通报制度,对有群众举报或不良行为苗头的干警,实行警戒性谈话制度。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有问题,但一时又难于查实的人,给予警示、告诫,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院党组决定调换或调离审判岗位。还有,对审判人员应实行本乡回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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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司法体制防止司法腐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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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始终把司法腐败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在公安、法院、检察及纪检、律师等部门查处了相当一批涉及司法腐败的官员,既有省部级的司法高官,也有基层普通司法、执法人员。司法腐败现象格外引人瞩目,并已成为社会各级议论的焦点和热点。当前应当认真研究进一步治理和预防司法腐败的问题,加快改革司法体制,探索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方法,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制约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我国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和抨击频频见诸报端,“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句经典名句亦广为流传,每年“两高”工作报告的赞成率不如人意,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众形象和社会权威性也不尽理想。司法腐败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这是两种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其真正的根源是司法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滥用司法权成为突出特点。权钱交易虽然是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但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中却显得尤为突出。司法机关的非凡职能决定了其工作人员手握重权,一些涉案人员总是想尽办法拉拢腐蚀办案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权钱交易的特点便突出出来。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三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利;五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混乱等等。

(二)司法腐败现象日益普遍。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司法腐败犯罪涉案的数额越来越大,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当前,不仅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同级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而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腐败案件也屡有报道。近几年来,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风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增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
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等相继落马。

(三)司法腐败日益公开化、体系化。随着司法腐败现象日益普遍化,腐败心理渐成趋势,腐败行为渐成习惯,人们对腐败行为已经见怪不怪。如2004年4月6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原副院长胡昌龙受贿案作出了宣判。这一案件涉及13名法官、44名律师,涉案金额近400万元。在“你有我有全都有”这条“规则”的作用下,案件内部监督制约的运作程序演变成了内部人员的利益分配程序。

(四)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增多。随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一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司法人员逐渐浮出水面,这些人表面上虽不直接参与犯罪,但他们躲在幕后指使、纵容、包庇犯罪,一些犯罪在他们的保护下受不到法律的追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从全国查处的涉黑案件看,没有一起是没有保护伞的。

二、我国当前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势必带来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等全方位的变革,这就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时期在这个时期,必然会出现两种社会机制运行模式中各种因素的较量对比而产生的磨合振荡,司法腐败就是这种磨合振荡的表现之一。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和经济改革在法律上出现纰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逐步由原来的“社会人”变成“经纪人”,由原来的大锅饭时的强调重义轻利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方向转化,而权力义务相协调统一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再加上人的贪逸和趋利的本能驱使,一些人会精心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漏洞,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使法律的真正精神内容在一些人的手里扭曲变形,失去原来的本意和功能。
(二)现行司法体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均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一切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使用的司法体制模式仍被沿用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司法管理,造成了重行政轻司法,使司法独而不立,受制于行政。从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能运作机制看,又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职责不明、制约不力的弊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模式具有浓厚行政色彩,司法决策权力和审判裁定权往往集中于司法机关长官身上。由于司法权力的过分集中,因而带来司法决策的重大失误和审件的错判。加上现有的司法内部监督体系又与之不相适应,这种仅依赖上级监督下级的体制,难以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

(三)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司法人员的准入或任用机制人治化和随意性,造成人为地“低门槛”现象,为某些具有特殊背景而又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目前进入司法队伍行列特别是担任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包括许多党政机关干部、非法律专业的大中专学生、复员军人等。至于那些编制外司法人员的素质更是良莠不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司法队伍的整体司法水平包括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司法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利和工作空间,行使监督权受到来自内部的诸多挚肘。司法部门工作运作程序欠缺公开性,为一些别有用心者带来了“暗箱操作”的机会。三是司法部门办案经费短缺,司法人员待遇低下。尽管多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保证政法部门吃“皇”粮,但实际上政法部门经费紧缺、司法物质条件落后、工作人员福利低下的状况一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为了寻求出路,有的司法部门经商办公司,有的则乱收费,有的工作人员兼职,炒股等等,这种状况必然妨碍司法公正,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三、改革司法体制防止司法腐败的对策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仅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健全完善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加强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是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法官、检查官的选用制度进行改革。1、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司法人员除政治素质外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的学历。同时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建立法官、检察官任职前培训或进修学习制度。3、建立从律师或法学院校中的教授、学者中选举法官、检察官的制度。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5、实行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这将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 

(二)改革与目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司法体制。司法改革必须置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来进行,脱离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来进行司法改革,只能是一厢情愿,孤掌难鸣。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的三种政治权力,三机关紧密配合而各有分工,任何一方权力的增势必意味着另两方面权力的减弱,反之亦然。同时,三机关都必然要接受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在现有体制下会有不同的方式,对各方的侧重也有不同。司法机关的改革,势必影响到党对三者领导方式的变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况且,现有体制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欲突破,必先修法,否则任何一项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都会行之不久。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只有与政治体制改革一同推进,方能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同时得到支撑,从而比较好地弥补现行司法体制的漏洞及司法制度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三)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法可依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法律也是检验司法决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建立科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和适用法律的工作能够良性运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作。对司法权的运作进行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不是干预司法,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理顺司法机关的内外运作机制,使司法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建立中央集权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现在司法机关的拨款体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财政是由地方政府的拨款,所以依赖于地方,因此司法行为受到地方党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干涉比较严重,作为司法机关也是无奈的。重构地方司法体制,打破与行政区划相配的格局,从客观上减少和地方政权的联系。地方主义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地方势力,这一势力有将地方利益置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的特性。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力本来就是国家的权力,其也主要是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实行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摆脱地方的干涉,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同时也能以司法权遏制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腐败,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行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健全的制度规定司法机关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改变目前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财政上依赖于地方的问题。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增加中央的收入,用于司法经费独立的改革,统一解决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提供物质保障。这样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我国司法权的完整统一由于司法人员的队伍精干,也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经费,降低社会资源的耗费。
(五)推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2007年8月,中央制定了“推进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的有关规定。2008年2月,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省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异地交流轮岗活动,全国共有26名省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异地交流任职。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诉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干部交流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因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过长而产生惰性和帮派主义以及利用业已结成的关系网贪赃枉法,从而起到预防司法腐败的作用。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这一制度,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六)完善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回避制度,可以分为任职回避、诉讼回避和地域回避三种。任职回避,是指选任法官、检察官时,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人在规定范围内的法院、检察院或其部门任职;诉讼回避,是指法官、检察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检察、审判或执行活动;地域回避,又称籍贯回避,是指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地点应当避开本籍。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为防止司法人员陷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家族、宗族、亲戚关系而导致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还应当尽快建立法官、检察官地域回避制度,以减少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七)建立评估司法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力、最有权威性的评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监督职能。近几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极其关注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对司法工作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据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的频率很高,反应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意。这无疑可以作为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评估司法的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的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说是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的评估意见。建立、健全上述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八)建立法官、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上公认的有力的反腐败措施之一,也是一项具有预防功能的制度。每次财产申报,都是对公职人员的一次警示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这项制度还有助于及时发现公职人员的非法收入及不当财产。只要公职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即可作为起诉、审判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证实和惩罚腐败行为。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的主体、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方式和申报受理机构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使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建立在法官、检察官整体的公正与廉洁的基础之上。

(九)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让他们不致于为了经济利益去和社会发生关系。同时,建立司法机关的后勤保障机制并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活待遇。当然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困难,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调整和调整法院、检察院内的分工减少法官、检察官数量。如对法院的人员按分工不同待遇不同进行调整分配,实法官系列、书记员系列、法警系列、行政管理系列等。

(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一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和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的法律,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之下可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其行使对违法违纪或腐败的法官、检察官的惩戒权与罢免权,以实现人大任命权与监督权的统一。当然,法官、检察官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党和国家整个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协调,应在纪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检察院反贪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的反腐、防腐职能。四是加强反腐机构与人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联系,使制约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五是通过机制的整合、协调推进具体制度的有效运作。如就法官、检察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而言,其有效运作就需要相关机构和各个环节的协调、合作:首先要有申报登记,其次要有审核调查,在此要有一定形式的公布公开(可从公开虚假申报者的信息做起,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最后还要有对违法者的查处,只有通过各相应机构的协调、合作,才能使该制度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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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本文关键词:体制改革,司法,力度,预防腐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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