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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辨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30 09:46:04 | 移动端: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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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辨 本文简介:摘要转基因技术自出现以来,便一直广受争议,无论是从科技创新还是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中国都不能忽视对转基因食品相关问题的研究。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大体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在科学领域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研究,另一个是在社会管理领域上对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研究还处于不

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思辨 本文内容:

摘要转基因技术自出现以来,便一直广受争议,无论是从科技创新还是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中国都不能忽视对转基因食品相关问题的研究。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大体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在科学领域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研究,另一个是在社会管理领域上对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研究还处于不确定的基础上,对转基因食品在法律上的相关制度研究尤为必要。近几年,在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研究方面,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的问题逐渐备受关注。本文在对欧美等国家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研究上,结合中国转基因食品发展现状对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进行思索。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制度分析;强制标识;自愿标识

一、欧、美国家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背景及分析

(一)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在转基因食品的制度管理上,欧盟等国采取了强制标识,该制度可从字面上理解,只要生产者生产了带有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则需要依据规定进行转基因信息标注,例如“本产品由转基因产物制成”“本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等。欧盟等国基于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强制标识制度。“风险预防原则起源于德国环境法,指当存在严重损害或发生不可逆转的危险时,不能因为证明其有危害的科学依据不足便不采取或者没有合理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欧盟虽然是最早开始发展转基因技术以及接受转基因食品的国家,但同样是较早爆发严重食品安全危机的国家,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着深深的顾虑。且在欧洲传统的消费习惯以及宗教文化的影响下,欧盟国家普遍重视食品安全,面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他们采取了风险预防原则。采取强制标识制度一方面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另一方面是为响应消费者的呼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新出现的转基因食品市场中,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极为艰难。然消费者知情权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最根本的基石,强制标识制度又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障。”消费者在对转基因食品有限的了解下,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缩短生产者与消费者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差距,必然导致转基因食品市场的不良发展。当前的科学技术虽然无法证明转基因食品食用对人体是否有害,但同样没有证据证明食用转基因食品后没有隐藏的健康危机。针对转基因食品,这种代表着科技创新但又无法让人完全放心食用的食品,一些国家只能建立强制标识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较之欧盟,美国选择自愿标识制度,“自愿标识制度是指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转基因食品自愿选择是否标注使用转基因原料,法律对此并不加以强制要求。”而支持该标识制度的是实质同等原则,“即认为依据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若无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是有害的,即可推定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实质差别。”不同于欧盟的谨慎态度,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将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放在实质同等的地位。“强制标识具有污名化效应,食品信息被特别标识出来时,更多是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一标识信息有或者可能有安全风险。”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将带有强制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妖魔化”,尤其是在如今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美国也重视食品的安全性,但同时也重视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巨大科学成果,与欧盟面对科技带来的风险的低容忍态度相比,美国这个信奉科技至上的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危机有着更高的容忍度。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未知的情况下,一味遵循“预防原则”明显违背了科学至上的理念。也就是说,美国不会在对转基因食品盖棺定论前,就对转基因食品打上特殊“烙印”,除非有着更为可信的科学证据证明。美国政府采取自愿原则,生产者就有自由选择是否标注转基因食品的权利,这样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单以该角度来看,美国实施自愿标识制度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实际上,美国在立法上给予消费者以另一种保护,而且保护力度并不弱于强制标识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保护,甚至更多。“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第409规定,生产者有意将一定物质添加到食品中,这种物质就是食品添加剂,除非该物质被认为是安全的或是被豁免的。”该法案在法律上课以生产者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要求生产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是安全健康的,其中当然包括转基因食品。美国将自愿标识的权利给了生产者,同时也将证明转基因食品足够安全的责任交给了那些生产者以及经营者。消费者无法通过强制标识获得知情权而损害了他们的选择权,但他们拥有了更多的保障权。对比欧盟采取的强制原则,将选择权给了消费者,同时也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相关分析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我国依旧采取谨慎态度——立法上确立强制标识制度。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市场份额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隐患渐渐浮出水面,民众对食品知情权的需求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家为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在立法中做出了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从此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强制标识的规定,但转基因生物却不同于转基因食品。“只有当转基因生物或其直接加工产品能够直接食用时,才构成转基因食品。”因此,这些并不能当然适用于转基因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了:“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上进行标识。”该《规定》仅此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需要进行标识,却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具体规定,更加不谈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从现有立法制度来看,我国采取了强制标识制度,却徒有强制标识之名,而无具体实施该制度的立法保障,这显然是制度建设不足。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还不能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本身谈论我国制度的得失,只能从经济学领域来分析当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发展。在转基因食品市场上,一直存在着两大核心争议:(1)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2)转基因食品应实施何种标识制度。面对前一个问题,显然不是制度本身能回答的问题,这是科学技术要解决的难题。在现有科学技术不能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制度的建立和探索回答第二个问题时才显得有意义。哪怕我国已经有采取强制标识的规定,回答是否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更何况,我国规定强制标识更多的是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并没有对制度本身进行更深的研究和探索。只有充分考虑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市场发展的情况、科学技术研究的进程、传统的消费习惯以及食品环境的状况等多重因素,才能回答后一个问题。进而回答该如何建设强制标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三、启示

强制标识还是自愿标识?选择“风险预防原则”还是“实质同等原则”?在回答前面的问题之前,肯定会对后面的问题进行思考,而考虑后面的问题时,就必须正视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生产者将“非转基因”标识作为商品宣传的卖点时,就知道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并未抱有“友好态度”,相反是排斥的。虽然,政府包括科研人员没有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做出定论,但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面对未知的事物总是抱着退怯的心态。其中影响消费者最重要的因素还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实在堪忧,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知凡几。在转基因食品市场上,“生产者相比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信息掌握天然存在着极大的优势,消费者只能有限了解生产者纰漏出的食品信息,只因生产者掌握着转基因食品的来源、成分含量、安全系数等数据和信息;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了解十分有限,而且经过加工、包装等环节,从外观上已经无法将投入市场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传统产品相区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即是奢望之谈”。在立法上对转基因标识制度无明确规定下,这种信息不对称更为明显。当然,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是意味一定要实施自愿标识制度,如果采取该制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乃至选择权时,能给予消费者其他权利保障,例如美国将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可惜我国并无此项保障制度。所以,我国选择强制标识制度在当前还是比较合理的。它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小,影响最大的便是将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管控责任转移一部分给了消费者,因为它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如果当科学技术证明了转基因确实对人体有害,在缺乏有力的救济制度时,明显对消费者不利。因此,我国即便选择了强制标识制度,也不能忽视配套保障制度建设。

四、总结

我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市场发展迅猛,但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对转基因食品这个既代表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又可能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标识制度建设不可或缺。我国作为强制标识国,首先要对强制标识的背后支撑的理论进行探究,才能“在标识产品目录、标识方法、阈值以及标识原则等重大问题上进一步探索,需要随着国际制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完善,以确保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不可知的现状下,如何稳定转基因食品的市场监督和维护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秩序,这是转基因食品有关制度建设要面临的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发展只是其中一个须待解决的问题,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作者:魏群 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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