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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探讨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21 09:57:07 | 移动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探讨 本文关键词:地租,经营权,流转,分成,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探讨 本文简介:摘要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结合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和分析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模式,并结合佃农理论中分成地租模型的优化应用,我国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模式可进一步改进、优化和完善。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分成地租;佃农理论;制度经济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探讨 本文内容:

摘要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结合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和分析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模式,并结合佃农理论中分成地租模型的优化应用,我国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成地租模式可进一步改进、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分成地租;佃农理论;制度经济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家庭将其所承包的土地通过一定形式,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所有权的前提下,把经营权等权属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组织的行为。2016年10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重申了农户享有这两种权利,明确农民可通过流转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的经营权获取合法收益;2017年发布的《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提高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土地流转越来越成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以固定地租模式为主,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完善之处。本文尝试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分成地租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1.产权制度

关于产权的概念,科斯将产权定义为经济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①。诺斯认为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权利②。Demsetz将产权定义为“能帮助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的重要社会工具。”③Alchian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④。国内学者曲福田等就认为土地产权不清晰导致了中国土地市场结构不合理及其价格扭曲⑤。张五常在对所有权和产权进行研究时,针对亚洲许多地方农民拥有耕地产权或使用权但没有实际法律所有权的现象,指出产权在资源配置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所有权实际上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⑥。另一方面,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方面,不同的产权安排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收益—报酬结构,清晰的产权有助于产生更加正面激励和更有效率生产⑦。

2.土地流转

根据科斯定理,和其他要素一样,土地产权的自由流动转让可以促进资源更加合理配置,从而提高农村劳动力要素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拉坦和速水佑次郎通过对43个国家地区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了土地规模经济对劳动生产率有着重要影响。张五常认为,产权的可转让性保证了在合约参与者的竞争之下土地的使用价值可以达到最大化⑧。国内学者对国内土地流转进行研究,也得出了限制土地交易权会对土地产出率产生负面影响⑨和应该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⑩的结论。何一鸣等学者通过对佃农理论的分析,也得出了尽管现实中存在许多限制条件,佃农之间的竞争依然会促使总投入的增加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的提升width=17,height=16,dpi=110。在具体实施上,孔祥智等对浙江、安徽和四川三省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存在信息沟通不顺畅、农民流转主体地位保障不充分,导致农民无法充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等问题width=17,height=16,dpi=110。赖昭瑞等国内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在于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统一,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土地转让、土地租赁、土地抵押、土地入股与土地买卖等width=17,height=16,dpi=110。

3.地租模式

农业中主要有固定租约、分成租约和工资合约这三种合约形式width=17,height=16,dpi=110,其中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效率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十八世纪,《国富论》就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过讨论,得出了在分成地租制度下,由于土地权利不稳固、动机不充足等问题,佃农的和地主的收益都不如固定地租制,故而在历史进程中,固定地租制会取代分成地租制width=17,height=16,dpi=110;Richardwidth=17,height=16,dpi=110和Youngwidth=17,height=16,dpi=110也支持斯密的观点,甚至认为分成租约是一些地方农民贫困的根源。这一派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在今天看略显偏颇,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欧洲土地制度以长期所有制为主,签订分成租约的合约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土地升值、通货膨胀等因素尚不明显,土地货币价格都趋向稳定,签订分成租约的优势无从体现。也有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学者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固定工资或其他固定地租模式的效率要高于分成地租模式width=17,height=16,dpi=110。张五常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其分析过程没有引入私有产权和竞争要素,无法解释在均衡点上佃农剩余收入的出现width=17,height=16,dpi=110。

许多学者则认为分成租约制度在效率上不低于固定租约制度,Sismondi提出分成地租制度的激励作用使得佃农耕种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从而更有利于底层农民的福利width=17,height=16,dpi=110。张五常通过对台湾地区1949年以来的农业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当地政府强制将土地租金限制在37.5%以内后,农业产量迅速上升,分析得出了分成地租有效的结论:1、在交易费用为0的情况下,各种合约安排下的生产效率是一致的。2、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约的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和潜在风险,如在台湾限制地租后,和实际地租就形成了潜在差额空间,地主对这个差额的补偿需要促进了不同佃农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得生产效率短时间内获得了提升。

同时,有学者通过对中国土地流转的现状研究,认为分成地租模式(股田制)是当前我国各类土地流转模式中比较合理的一种,具有较好保证农民正当权益、吸引各类工商资本、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促进集约产业化经营的优势width=17,height=16,dpi=110。厉以宁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带来了土地撂荒、农民利益受损、城乡二元化突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根据自愿原则,实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特别是采用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促进规模经营width=17,height=16,dpi=110。周其仁通过对土地入股的“南海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在该模式中,农户承包权转为股权,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按户计算配股档次,将土地折算成村民的股份;收益按股份向全体股东分红,其中集体股权的收益继续投入土地开发经营,农户股的分红到农民家庭。这种模式下,农民不仅可以一次性获得地租收益,而且还可以不断分享土地租金的日后上涨。但这种模式多半应用在过去农地转乡镇企业的情况下,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佃农理论中的分成地租模式还存在一定差别width=17,height=16,dpi=110。杨小凯width=17,height=16,dpi=110认为,当低产量出现时,从分担风险出发,地主不应该对佃户有很大惩罚,但从提供激励考虑,产量不高时地主就应惩罚佃户。但农民的工作努力很难测度,当生产中的风险很高时,而分成地租就是这个两难冲突的最有效折衷width=17,height=16,dpi=110。

二、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制度的建立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制度变迁,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直到80年代才初步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权利。

1949年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土地进行所有制改造。截止1953年,中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1953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苏联的合作社为蓝本,对私有化的土地再次进行了集体化和国有化的过程,截止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这一时期土地权利的流转受到了明显的制约,农民的土地权利丧失也是造成该时期生产发展受到阻碍的重要因素。

1978年,以安徽小岗村为端倪,逐渐建立起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有力地促进了土地流转。2005年1月正式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权益。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发布,特别是近年来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标志着通过近40年的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基本形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和土地流转在法律层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

三、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地租的主要模式

当前土地流转类型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五种,其中转包、出租、转让三种属于固定地租模式,农户按照合同约定好的价格收取固定地租;入股属于分成地租模式,农户按照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情况按土地所占股份收取分成地租;互换模式一般不涉及地租。

1.固定地租制

固定地租是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流转模式,最为普遍的是出租和转包(转让),分别占全国土地流转比例的55.12%和29.73%。其优点是易于签订,合约内容简单,双方权责约束清晰;但同时存在对农民积极性调动不够、损害农民长期议价能力、透支农民远期利益的明显问题。这些弊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固定地租制在一个使用固定价格的长期合约基础上,由承包方每年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给予农民流转费用,以人民币或特定农产品收购价计算。长期看,一方面不能抵御通货膨胀、粮食价格波动和货币贬值的风险,不利于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另一方面农民无法分享产业盈利的蛋糕。

固定地租分为按货币计价和按固定农产品当年价格折算计价两种。货币计价的模式缺点比较明显,即长期货币贬值的趋势比较明朗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地租呈逐年减少的态势。按特定农产品每年收购价计算的模式表面上规避了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的风险,为农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浮动性收入保障,但参考粮食价格和其他物价比较的情况,其实际效果并非如此理想。粮食价格上涨的速度低于物价指数上涨的速度,按粮价计算的固定地租制下,农民利益依然倾向于受损。

2.分成地租制

当前分成地租制主要以入股为主,土地入股是指在流转土地后,双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按照相关合作社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农民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了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入股作为分成地租制的主要形式,优点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长期来看受通货膨胀、粮食价格浮动影响较小,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同时利于开发企业或合作社进行比较稳定的上规模投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缺点是农民容易受到信息不透明的限制,在确定入地入股比例和估算每年分红价格时存在一定困难。

3.流转时限

孟子云:“无恒产,则无恒心”。在评价某种流转模式时,除了分成地租模式以外,流转的时间长短也是一个重要参考。短期租约的优点是允许在资源在谈判失败后实现资源的再配置,缺点是其不确定性会限制发包人对土地开发投资;而选择长期租约可以减少争议,建立相对稳定权利关系,降低转让产权的预期成本,保护发包人的不流动性投资,利于发展长期上规模投资,但缺点是剥夺了农民在合约期内的议价权。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过程中,分成地租模式的效率至少不低于固定地租模式。采用分成地租的模式,可以有效激励承包人对土地进行更大规模投入和更加长期的经营。

四、发展分成地租模式的几点政策建议

1.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特别是股份制流转发展不够充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许多农民不知道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流转定价缺乏信息依据,导致土地流转价格相对不均衡。下一步须建立地价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和农用土地价格评估制度,科学确定农地市场基准地价,提高土地流转价格的透明度。同时,鼓励建立高效透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信息平台,发布、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与价格信息,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提供咨询,协助办理流转手续,做好流转后的跟踪服务等,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

2.进一步加大经营主体培育力度

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及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高效农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引入外来上规模农业企业、发展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进一步鼓励农户持土地入股流转,使得公司及合作社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建立起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联接合作机制,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的综合效益,在保障农民利益和产权的前提下将其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3.促进劳动力资源更加有效配置

针对农村当前劳动生产率较低和隐形失业程度较高的现状,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上解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难和从事农业生产效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民转为市民的限制,降低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城乡间流动成本。同时,加大对土地权利、土地流转等政策的宣传普及,纠正部分农民对土地的盲目迷恋,促使农民自愿参与符合自生利益的土地流转。

作者:姜安印 冯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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