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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刑法与环境法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20 09:55:24 | 移动端:谈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刑法与环境法

谈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刑法与环境法 本文关键词:刑法,生态,环境法,建设中,文明

谈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刑法与环境法 本文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旨在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变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有效地在社会中发展,利用刑法惩治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

谈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刑法与环境法 本文内容: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旨在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变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有效地在社会中发展,利用刑法惩治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罪犯给予惩罚,同时在量刑中将环境法融入其中,可以初步构建出人们满意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提高环境建设程度。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刑法;环境法;协调分析

现阶段社会发展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如果不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人们所生活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为此,在我国社会中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是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需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段时期中加大力度推进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在面对蓄意破坏环境的罪犯时,需要科学地利用刑法以及环境法,对罪犯给予处罚。利用法律、人权保障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三者之间的平衡来发展社会,作为政府必须要意识到刑法和环境法等等在共同承载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二者不能分割。

一、刑法与环境法出现协调性不足的主要原因

(一)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两者理念不同

中国出现生态环境逐年走下坡路的情况集中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企业家为了快速发展经济以消耗环境为代价,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加快,导致各界群众都针对生态环境表达了不满,为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当前中国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在1997年刑法的修改中专门为生态文明建设设定了法律条例,在刑法的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新增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利用法律的效益来保证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但是从目前中国在针对环境破坏的案件管理中分析,刑法在环境破坏的案件中所能发挥的能力有限,如果不将刑法和环境法相互协调,那么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量刑,导致很多不法分子依旧游离在法律边缘。由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各级政府依旧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上,很多政府管理人员认为只要保证经济发展,在适当程度上破坏环境可以被允许,这就导致了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两者理念不同,甚至出现了在面对企业破坏环境时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以各种理由来消解。

(二)保证生态法益并没有成为环境犯罪判定的核心

与刑法不同,环境法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保障生态法益,即核心保护生态环境领域人以及生态环境中的其他主体权利、利益的保护法。但是刑法不同,刑法在设立过程中其核心并不是生态环境,而是当犯罪事实已经严重威胁到中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下,犯罪者对于生态环境的侵害程度。针对的主体不同导致客体出现偏差,刑法仍主要是服务于经济,而不是服务于生态环境,长此以往刑法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贡献较小。

二、如何提高刑法同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

(一)加强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的适配性

在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五位一体”,即将五种发展战略目标放在同一个位置上共行,其中包括了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前中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首要位置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是重视民族未来的发展。但是想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在社会中被各级政府认同,而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让生态文明建设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需要在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中进行融合,逐步实现刑事立法的生态化。将保护生态法益变成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侵害对象为环境时需要单独进行立法。

(二)逐步实现立法的生态化

想要保证刑法同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刑法中针对环境问题进行单独立法,也就是说将刑法第六章所提到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独立项,并且将刑法中已经存有的和环境相关的犯罪罪名进行整理和归纳,将其全部放入一章,同时根据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对法律进行补充。从中国环境犯罪的案件中分析,需要在刑法中新加入五个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体系,分别为:破坏湿地罪、破坏草原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以及不遵从环保监管罪,根据犯罪罪名的构成要素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扩张犯罪的范围,最终确定犯罪刑罚的适用原则以及适用类型。综上所述,在社会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让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法律效益,一旦违背法律就要受到惩罚,这种做法可以提升国家对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在充分运用刑法机制的同时,也需要意识到刑法在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局限性,将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入到法律系统的管理范围内,帮助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果,将刑法机制与环境法机制的系统进行连接共建,将不同的功能进行融合,让刑法本身得到更好的调和。

[参考文献]

[1]焦艳鹏.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3):136-141.

[2]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

作者:符玲玉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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