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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调和与冲突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19 09:49:27 | 移动端: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调和与冲突

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调和与冲突 本文关键词:舆情,调和,司法公正,冲突,网络

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调和与冲突 本文简介:摘要网络的发展加快了信息交流,同时也为司法参与提供了更便捷的平台。通过网络,公民对重大案件和法律制定发表见解,并且监督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但同时,网络上也流传着一些过激言论和不实的谣言,甚至有人故意操纵民众的舆论、扭曲事实,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何正确的处理司法公正和网络舆论的关系,是我国司法

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调和与冲突 本文内容:

摘要网络的发展加快了信息交流,同时也为司法参与提供了更便捷的平台。通过网络,公民对重大案件和法律制定发表见解,并且监督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但同时,网络上也流传着一些过激言论和不实的谣言,甚至有人故意操纵民众的舆论、扭曲事实,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何正确的处理司法公正和网络舆论的关系,是我国司法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重点阐述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利弊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司法公正;网络舆情;民意表达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理论概述

本文的司法公正指的是狭义上的法院的审判公正。网络舆情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观点的表达以及后续的社会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重要表达形式,已经对我国司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如何理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产生巨大影响?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互联网本身的传播特性。孙莉玲认为,网络舆情的产生具有客观现实性,可以较为真实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心态情感,有利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而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组织性、传染性,以及非理性化倾向使法官容易受到网络主流言论的影响,从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与此相似,陈婴红提出,网络舆论规模在逐渐扩大,其表达也更加强烈和直接。网络舆论的规模之大,足以对法官产生强大的群体规模压力,导致其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这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发挥作用的外在原因。而究其内在原因,则是因为司法代表的职业逻辑与网络舆情所代表的大众逻辑存在诸多不同。这是国家意志与民间意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是司法的专业性和网络舆论的平民性之间的矛盾。网络舆论和司法由此相互作用,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综上,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不能简单地把两方面割离开来。一方面,网络的客观现实性能促使法官明晰公众态度,其广泛性与迅捷性能使法官更大范围内知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网络舆论体现了公民表达自由,政治参与的权利,能够作为司法重要的智识性资源,促进公共领域的建构,使协商性司法得以实现。而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组织性和传染性会影响法官中立思考,威胁司法独立。其非理性化倾向还会使法官为网络道德审判所左右。因此,如何引导网络舆论正确地参与司法过程,发挥有效的作用,才是本文探讨的目的。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

在这里,笔者将以若干案例分别就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进行实例探讨和论证。

(一)辱母杀人案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进行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而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案件一经曝光,立刻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友并不赞同法院的判决。通过群众的反映,相关司法部门再次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严格审理后,法院认为初审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减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欢案对研究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于欢案展现的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群众的质疑和呼声是司法机关重新调查的动力之一,也是于欢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如一些网民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提出于欢在当时母亲被侮辱、人身被囚禁、民警漠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这种观点在网络上得到了较高的呼应。然而另一方面,该案也展现了网民的感性思维与法院专业性之间的矛盾和对抗。如有人发表了于欢“以暴制暴”没有罪,法官“站着说话不腰疼”等过激言论,站在道德高地上对司法机关展开不实的言语攻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有一些网民借此传播激进的伦理道德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值得赞扬的是,在舆论发酵时,相关司法部门采取了迅速有效的行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整理,并及时向公众公布情况,促使一些危言耸听、煽动公众情绪的言论不攻自破,网络舆论逐渐向良性发展,最终推动了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成功结合。

(二)河南大学生掏鸟案

2014年7月,河南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并与网友进行交易,后二人被批准逮捕。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这件案子经网络转载后一时成为了舆论焦点。有网友认为法院判罚过重,竟因为几只鸟就判处了高达十年的有期徒刑,“人不如鸟”,令人寒心。事实上,在捕鸟案中,网络舆论大多展现出其消极的一面。其原因主要来自网民本身和网络媒体两个方面。从网民角度讲,表面上是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常识存在缺失,只站在人的角度去评判,而缺乏对其他生物和环境的共情。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其深层原因,是民众对司法、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天然的不信任感。由于我国人治历史传统久远、影响深厚,导致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尊重感和认同感依然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除此以外,捕鸟案升温的背后还有媒体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案件还未完全公开的时候,就有媒体运用一些耸人听闻的标语和不完整的事件经过来博人眼球,让不少网友误认为被告人是无心之失,引发社会舆论。但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闫某等三被告人是在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非法猎捕这些鸟,已然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因此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片面的。

三、如何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间的调和

综合以上得出,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危害司法的独立性。网络给予民众自由言论的平台,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有了发声的渠道。通过网络,民众对司法有更深的了解。网络舆论成为监督司法、遏制腐败的重要武器。而网络的迅捷性使司法机关及时地获知公众的意见,更迅捷地处理有关案件。然而,网络舆论也会产生负面影响,阻碍司法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关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但我国网民的法律素质仍待提高,网络上充斥着非理性化、煽动性的言论。再加上网络传播具有迅捷性和隐蔽性,一旦舆论发酵,就容易形成群体性的压力,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进而危害司法独立。应如何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影响,遏制其消极影响呢?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政府、立法司法、媒体以及民众四个层面进行努力。从政府层面,首先政府要主动听取民意,拓展民众监督和发言的渠道。其次,政府应当加强普法工作,编写实用的法律基础知识教材,通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自治组织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再次,要补偿民众对法律认同感的缺失,不仅仅需要普法教育,更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感化社会、扭转这种不良的社会气象。政府还应提高执法的效率,将法律践行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法律真正成为大众生活的准绳。最后,政府应该对媒体进行整改和监督,严格执法,整顿或处罚以制造假新闻、假热点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媒体,鼓励遵守法律法规、有行业道德的媒体的发展。通过媒体来引导社会舆论风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立法司法层面层面,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对于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合的法律进行修改。法院应促进案件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化,引进民主监督机制和协商机制,完善信访投诉制度,使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使公众真正参与司法过程。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又能在潜移默化中灌输法治理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从媒体层面,由上文的掏鸟案得出,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的重要引导者。网络媒体应坚决跟随主流思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非理性化言论,不得恶意引导社会舆论,危害国家机关形象。最后,从民众层面,公民个人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法守法用法,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公民还应正确地对待言论自由的权利,通过正规的渠道发表意见;理性的对待网络舆论,提高自己甄别判断的能力,对网络舆论不轻信和盲从。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网络舆论将会成为未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结语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既相互统一,又存在着冲突。网络舆论能促使民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也是民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途径。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对案件的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也存在着冲突。这实际上反映了民众朴素的道德观与法律思想之间的矛盾。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但由于民众法律知识、法律认同感的缺失,以及我国司法工作公开度、透明度的不足,民众与法律之间仍存在着明显的隔阂。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为了让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应加强普法,改变民众的观念。立法机关应调整法律,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法官应提高判案水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量刑,体现社会正义。

作者:黄钰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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