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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及完善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15 09:45:41 | 移动端: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及完善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及完善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分割,完善,共同财产,夫妻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及完善 本文简介:摘要:新婚姻法对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有着明确界定,为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了完善,使其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属性越发突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分割补偿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缺陷,还需加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以规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问题,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关键词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及完善 本文内容:

摘要:新婚姻法对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有着明确界定,为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了完善,使其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属性越发突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分割补偿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缺陷,还需加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以规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问题,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完善

基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要素复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处理显得尤为棘手。为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公正分割,推动和谐社会稳步发展,还需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婚姻法的公信力,维护各方利益与权利不受损害。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婚姻关系存续中,双方所有的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制与我国传统同财共居思想相契合,也是提高家庭经济基础,推动社会秩序化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平等不意味着等分财产,而是根据客观事实判定,是指对分割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使用与处分权等。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官会在确保有过错方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照顾无过错方。三是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如农耕机器、耕地等会尽可能的分给生产劳动的一方,如乐器等会尽可能地按专业所需分隔。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围绕公平原则,分割较多的一方,需付给对方一定的物质赔偿。四是顾及儿童与妇女的原则,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尽可能减少对儿童发展的影响。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优先考虑双方自主意见,婚前约定财产使用,会按照双方约定分割财产。六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个人利益、国家或集体利益都受到保护,共同财产外的财产不得觊觎。

三、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变价分割、实物分割、竞价分割、作价补割几种,但在实践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可操作性差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虽然表明了夫妻可对婚期财产约定,但对约定形式、时间、终止、变更等未做详细说明,实际应用难度较大,导致财产分割时难以寻求有效途径,确认财产约定效力。

(二)无形财产规定缺失

智力投资、知识能力、人力资本等无形财产未受到司法重视。如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学业、深造等,请求离婚时,如何实现新婚姻法中的顾及妇女、男女平等等原则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分配有待完善

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举证难。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的财产分散,统计难度大,导致主张方举证的原则略显滞后。二是劳动价值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工作与照顾子女的双方,离婚后工作方的经济问题影响不大,而照顾子女的一方,如家庭妇女离婚后的经济来源断裂,生活随之陷入困境。金钱难以衡量发展机遇、机会成本与付出价值。

(四)分割补偿方式滞后

救济原则未充分体现,离婚前一方会寻找法律漏洞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作废,但在实际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一方是相对吃亏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制度、过错赔偿等未做出明确规定,补偿方式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约定财产制公信力

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首先要加强司法解释、法律知识宣传,以及设立相应的部门为夫妻财产约定提供去处,避免双方约定形式化。其次加强婚前财产公证、登记与备案,规避财产纠纷。最后加强协议离婚,以及夫妻结婚登记制度的完善,切实规避一夫多妻等情况。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相关规定应当完善,如一方哄骗、欺诈的离婚行为,民政局不得承认。除此之外,协议内容应当明确界定。

(二)无形财产定位加强明确

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定位加强明确,赋予新婚姻法时代特征,尤其家务劳动对家庭周转起到了关键作用,多由女方承担,应当加强劳动价值衡量,切实维护弱势一方。

(三)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完善

首先针对主张的举证原则应当加强细化,放大夫妻双方的信任关系、契约关系,确保弱势一方能够参与对方工作,并了解其财产状况。其次完善受害方保护条款,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完善对妨碍财产分割的处罚等级以及妨碍行为的合理解释。

(四)优化财产计算方法

法院应当加强财产计算方法的优化,提高当事人计算个人财产的规范性,以有效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分割监督。

五、总结

受社会道德、伦理文化等因素影响,与其他财产制度相比,夫妻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同时人身性、财产性、历史性与民族性特征明显。面对婚姻法实践现状,还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落实界定无形财产,以及提高约定财产制公信力等措施,提高夫妻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同时实现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有效救济。

[参考文献]

[1]杨红媛.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J].学理论,2012(34):171-172.

[2]王艳志.我国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略谈[J].法制与社会,2014(6):240-241.

作者:蔡海菊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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