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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综述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3-13 19:48:03 | 移动端: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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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综述 本文简介:劳动保障世界人社经验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吉林省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吉林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和重要机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吉林

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综述 本文内容:

劳动保障世界人社经验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吉林省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吉林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和重要机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吉林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把创新贯穿工作全程,着力探寻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规律,全力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法制建设进展明显

一是颁布政府规章。2003年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颁布了《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2013年颁布了《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吉林省工伤保险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形成了具有吉林特色的制度运行体制。二是出台配套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为加强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管理,保障广大职工工伤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工伤保险发展需要和主流趋势,确立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目标。从2013年起,连续6年提升了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并调整确定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机制,充分保障了广大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了广大工伤职工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增加了他们的获得感。在待遇补偿的基础上,扩充了制度的内容,提升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视野,从更高、更广的角度,全面保障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工伤康复、预防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15年长春市、通化市被国家人社部确定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吉林省工伤预防运行模式和管理办法。2018年初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吉林省有两家医疗(康复)机构被国家确定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近6年来,为7000余名工伤职工提供了康复服务。吉林省根据实际确定了以国家人社部提出的“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为目标,着力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以来,着力健全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行机制,稳步推进了“五统一”,即统一了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了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流程,统一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提高标准。目前正着力推进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并根据工伤经办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出台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意见文件。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吉林省全面推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先后出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将事业单位、建筑业、公务员等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使从事建筑业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保障,使有相对固定劳动(人事)关系职业人群有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进一步增强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吉林省已有70.6万个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2016年出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将全省约17.09万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实现了有相对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国有高危企业已全部参保,落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政策,农民工参保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00多万人。参保总人数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由2003年的37.1万人,增加到2017年的443.1万人,增长了11.9倍。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一是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提高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分别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分别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二是2013年颁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提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各分别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分别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三是健全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常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由每3年调整一次修订为每年调整一次,截至2018年,吉林省已经连续6年调整提升了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使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大幅提升,在工伤保险战线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四是工伤药品目录经过两次制定和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工伤急救药品的使用,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需求。

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工伤认定质量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维持结论比例和行政诉讼胜诉比例稳步提升,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更加客观公正,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完善了技术标准,不断改进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先后推出了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人本化服务等举措,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加方便的服务。工伤保险扶贫接续推进2017年以来,积极响应国家扶贫战略,一是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二是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探索推进工伤预防有效开展的制度机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从源头上防止因工伤致贫返贫现象;三是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工伤尘肺病患者减轻了医疗负担。

降低企业负担持续发力

2015年,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吉林省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重新划分为8类,行业差别费率由0.5%~2%下调为0.2%~1.9%,行业平均差别费率由1%左右下降至0.75%左右,每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4.7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吉林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除部分地区不具备阶段性降低费率条件外,其他统筹地区均降低费率50%,经测算,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可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4.7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做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优化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助力吉林全面振兴作出了贡献。

工伤保险宣传和政策研究等工作亮点频出

吉林省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中注重点面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吉林省倾力制作的微电影《守护》在“2017年群众最喜爱的工伤保险优秀影视作品评选活动”中荣获三等奖,同时荣获最佳组织奖。吉林省注重高标准开展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工作,总结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运行成效,立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全局为视角,深入研究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撰写了高水平学术论文——《构建工伤保险事业现代治理体系探析》,该论文在2018年全国工伤保险优秀论文评选中荣获优秀论文三等奖,为国家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织牢织密工伤保险保障网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者:邱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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