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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2-26 11:04:34 | 移动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本文简介:

**县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县畜牧兽医局20**-8-8发布20**-8-8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本文内容:

**县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县畜牧兽医局
20**-8-8发布
20**-8-8实施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设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县)
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
(份/套)
纸质/电子版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1
0
纸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

1
0
纸质
室内平面图

1
0
纸质
各功能区布局图

1
0
纸质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0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0
1
纸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原件备查
0
1
纸质
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1
0
纸质
管理制度文本

1
0
纸质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
0
1
纸质
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0
1
纸质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无。
承诺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
预约。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2)
取号
a)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
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
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
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
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
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
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
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县畜牧兽医局,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事先告知
股事先告知办事员、检查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
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
被检查的股室应提前准备好备检的档案材料
书面检查程序
由检查工作组按照检查内容对股室准备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登记表登记发现的问题,之后形成检查报告发县局整改
进一步核查要求
需核查该业务的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检查业务核定表是否完整,是否有局分管领导的签名审批。
书面检查量化
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详见《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表》)
2、检查资料是否真实无误
表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1、资料审核,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经办人初审;
2、资料复核,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复核,提出资料补正要求;
3、现场核查,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由组长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4、事项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审查结论
1、审查合格的,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决定。
2)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九条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验收组成员必须高效廉洁、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护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验收人员可通过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信息比对。
核查时限
5工作日。
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
2-4名成员组成现场验收组,现场核查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经验。
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实地核查准备
成立现场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与申请人确定现场核查时间。
实地核查的实施
验收组采取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
现场核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2、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料真实,签定劳动合同,长期在该机构从事诊疗等相关工作;
3、现场核查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以上条件全部符合,判定为现场核查合格。
实地核查报告
考核验收组组长填写《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表》,出具评审意见,作出现场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决定。
表5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地核查量化表
核查内容
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核查要求
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所列内容相一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核查方法
采取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核查判定标准
现场核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2、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料真实,签定劳动合同,长期在该机构从事诊疗等相关工作;
3、现场核查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以上条件全部符合,判定为现场核查合格。
核查结论
1、审查合格的,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决定。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1)
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
证件送达
a)
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将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C厅。
电话咨询:0752-6299015。
网上咨询
微博网址:
政务微博网址:
电子邮件咨询
电子邮箱:blxmxzsp@**3.com
信函咨询
邮政编码:5**100
邮寄地址:
**县商业中街554号畜牧兽医局。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
**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5楼。
电话投诉:0752-6299300。
网上投诉:
**县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监察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县商业中街554号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进程查询
**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C厅。
电话查询:0752-6299015
十一、监督检查
1.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检查量化表见表6和表7。
表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检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事先告知
股室事先告知办事员、科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
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
被检查的股室应提前准备好备检的档案材料。
书面检查程序
由检查工作组按照检查内容对股室准备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登记表登记发现的问题,之后形成检查报告整改。
进一步核查要求
需核查该业务的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检查业务核定表是否完整,是否有局分管领导的签名审批。
书面检查量化
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2、检查资料是否真实无误。
表7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检查要求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检查程序
由检查工作组按照检查内容对准备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登记表登记发现的问题,之后形成检查报告整改。
检查方法
信息比对。
检查标准
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
2、检查资料是否真实无误。
检查结论
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登记表登记发现的问题,之后形成检查报告整改。
2.投诉举报
《审批服务事项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制度》见附件。
图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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