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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伙人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19 06:27:02 | 移动端:律师合伙人制度

篇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张学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达12万多人,具备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执业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从这些年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律师业的持续发展,而对律师业的有效管理则保证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行政管理;第二、律师协会的对律师业的行业管理;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的若干问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而要开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必须有三个以上合伙人才能获得开业批准。因此,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其三个或三个以上合伙人之间立刻就面临如何有效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立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等问题。尤其在律师事务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就成为一种日常需要日益受到合伙人的重视。这种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对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具有管理责任;对律师的过错行为具有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对律师的对外责任的承担负有无限责任等等。因此,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成败将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只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长足的提高,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律师的社会诚信度,亦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从北京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看,北京律师业从1988年开始了合作制的试点,1992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合作制事务所,1995年开始向合伙制转制。目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超过97%的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当然,由于事务所本身发展历史的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事务所的主营业务等等情况的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是,由于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特征与律师执业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存在一些经过实践证明能够较好地适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对这些模式和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将有助于较好地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较好地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

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借鉴,也将有助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走上一个新台阶。

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已成为目前律师业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一些典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的调研与分析,结合对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的学习与探讨,特就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探讨。

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否则,就无法充分发挥合伙组织具有的鼓励合伙人共同发展的优势。但是,由于合伙组织的人合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同等性,也可能导致合伙人意见不能及时统一(这点在合伙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尤其明显),从而导致事务所对外部信息反映的迟钝,导致事务所发展的缓慢和无效率。因此,虽然不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往往有其不同的管理模式,但从总体上来说,要形成比较稳定、有效的管理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民主管理是合伙制稳定管理的基础;形成核心管理层是合伙制有效管理的前提。所谓民主管理,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合伙人对事务所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所谓核心

管理层,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能够在日常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或者合伙人。

具体来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一般应当解决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确定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由其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宜。 第二,确定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由其具体负责执行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三,确定事务所的监督者,即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纠正执行中的偏差。

笔者之所以要对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进行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其理由在于:笔者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虽然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应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在目前是已被证实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各合伙制事务所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都以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决策的内容一般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其内容一般包括:(1)本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2)决定本所发展规划及本年度重大工作安排;

(3)决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安排;(4)主任的选举和罢免;(5)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6)审核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分;(8)本所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9)对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惩;(10)其它重大事宜等。当然还有一些根据事务所章程应由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一般事项。

但是对于合伙人会议的具体运作方式,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各事务所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规定不同;第二,各事务所对于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表决通过的比例或者通过方式的规定不同。

1、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根据调查和了解,目前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都以合伙人一人一票为原则,即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只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而不论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资历或贡献。但也有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章程中赋予某些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高于一票的表决权(如规定某些合伙人享有两票的表决权或在特殊条件下享有加投一票的权利等),也有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建所时的出资比例来分配表决权,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相关表决权。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平均表决权制,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特殊表决权制,第三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股份表决权制。

对于平均表决权制,我们认为这与合伙制的本身特点相符合。因为合伙“人合”的属性本身就要求合伙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律

篇二: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特点

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特点

收入分配方式

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平均分配制, 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

(2)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

;(3)各自提成制。

(4)计点制。

分配方式是制约律师所的管理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分配机制愈紧密,事务所的管理愈规范、愈紧密,管理成本也愈高;反之,事务所的管理则较简单和松散。总结现行合伙所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主任负责制。由事务所合伙人推举一名主任负责代表事务所处理日常管理中的大事。

2.管理会负责制。在合伙人中挑选若干人组成管委会,对律师所的行政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3.借鉴公司化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类型的事务所借鉴公司管理的模式,实行管理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合伙人仅以股东的身份决定事务所的大事包括选择管理者,不负责事务所的行政事务,专职进行业务工作。

内部管理机制

1.接受委托制度。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2.案件讨论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律师办理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制度。

3.案卷归档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4.律师培训制度。律师进行业务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定期学习,邀请专家讲课,举办业务研讨活动,开展岗位培训等。律师事务所设立培训基金,以保证培训活动的必要支出。

5.律师奖惩制度。奖惩是律师事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律师,惩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师事务所通过奖惩,引导、教育律师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声誉。

6.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7.接受年检制度。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登记机关将在报刊上公告通过

年检的律师事务所。

运行机制

合伙人是根据民法规定签署合伙协议,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1.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主要成员,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②享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③提请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④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⑤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⑥依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⑦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伙人具有以下义务:①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②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③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依法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⑤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入伙与退伙。入伙是指非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情形。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伙律师事务所须与入伙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入伙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备案。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自愿退伙指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要求退伙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开除退伙,指大多数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并经一定的方式,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2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又以发起人名义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须向登记机关说明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原因。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组织结构

合伙所的人员组成为:合伙律师、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是合伙所的主要成员;聘用律师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聘用合同在律师事务所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律师。其他工作人员,是指被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来从事非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如行政主管、会计、文秘、打字员等。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篇三:盈科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

盈科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完全建立在律师个人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发展共赢关系基础上。分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什么样的律师是好律师,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好的律师事务所?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律师法律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好的商品必须满足客户的需求。好的律师必须满足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好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有价值的专业化法律服务。

在此我特别强调一个概念,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首先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的律师事务所。一个不持续发展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时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者的角度看,只有盈利的律师事务所才是可持续的律师事务所。也只有盈利,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才会持续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二、 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讨论律师事务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先谈一下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

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和收入

(一)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办公场所租金;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辅助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日常办公支出(包括水电暖费、电话通讯、打字复印等);市场营销费用;办案律师的工资奖金提成及社会保险;税费;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等。

(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

1、在本所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

2、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创造的利润。

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的上交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在本所执业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律师个人应给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费用。律师给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费用的计费方式包括:(1)按律师律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品牌度越高,缴纳的比例越高;(2)按固定费用缴纳。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竞争激烈,很多律师事务所只要求律师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很低的固定费用后,其他收入在缴纳相应税费后全部归律师个人享有。

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创造的利润是指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在扣除相应的成本后的结余部分形成了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是指客户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而委托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形成的案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再根据本所执业律师的专长推荐律师给当事人提供专业化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在扣除成本后的结余部分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公共案源扣除的成本包括承办律师的工资和奖金,办案费用,税费,市场部工作人员工资和奖金,市场推广费用,公共办公费用等。

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是建立在律师事务所品牌化的基础上。如果律师事务所没有品牌,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收入就很少,反之,律师事务所品牌度越高,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就越多。公共案源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更多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而不仅仅基于对律师事务所某个律师个人的信任。

对一家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所创造的利润构成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部分,而本所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只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次要部分。

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是相对有限的。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执业律师本身的流动性也很强,如果上交费用过高,律师就会流失到上交费用较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上交费用是否越低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律师事务所制定较低的上交费用标准,目的在于吸引律师加盟。此类律师事务所主要依赖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费用生存,由于公共收入偏低,根本谈不上发展。律师事务所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无法为律师的执业提供好的服务。

当律师事务所无以为继时,律师不得不到另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造成很大的不稳定,反过来影响了律师个人的执业。律师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既要考虑上交费用的多少,也要考虑此费用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能给律师个人执业提供哪些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服务,更注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展长久的共赢关系。当然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上交费用政策时,既要考虑到律师个人上交费用的适度,更要考虑律师执业需要律师事务所所能提供的服务,才能建立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长久的共赢关系。

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创造的利润是有很大增长空间的。由于公

共案源法律服务市场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的管理是基于案源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让最专业的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从而推动了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律师事务所有权组织不同专业的律师合作办案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从而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的统一规范,从而推动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规范化;而持续不断的坚持和发展,有利于培养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认同,培养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从而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而品牌的建立反过来又促进了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积累,律师事务所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很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缺乏品牌意识,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案源几乎为零。律师更多依靠个人资源生存,案源主要归律师个人所有。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只能依靠执业律师上交的费用。如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交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不足支出的,为了维持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不足部分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建立长久的盈利模式,同时未能有效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公共资源分配和业务冲突,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任何积累。律师事务所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往往由于某一个或部分合伙人业务困难或收入降低或退出导致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入不敷出,不得不面临解体的命运。

三、如何建立和谐稳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现在律师的流动很频繁,律师流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律师流动的目的只有一个,找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的律师事务所?

选择自己交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所对应的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硬件和软件服务性价比最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提供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办公条件的需要,包括会议室,办公空间,通讯网络系统,图书资料等;律师自身学习交流提高的需要;律师团队合作办案的需要;律师参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律师开拓案源的支持;分享律所公共案源的需要;律师保障制度的需要;参加各种社团组织的需要等。

只有满足律师上述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的律师事务所才是律师执业的最佳选择。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同行业激烈的人才争夺中始终为

律师提供性价比最高的软硬件服务才可能在律师人才的争夺中始终处于领先位置。

四、和谐稳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共赢关系的具体体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律师事务所向市场所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而律师是法律服务产品的具体提供者。

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是律师事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基础。所以说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财富,是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脱颖而出的基础条件。

为客户提供综合性专业化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存在发展壮大的前提。符合客户法律服务需求的律师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

2、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是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必然选择

品牌是公众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认知的总和。品牌就意味者市场占有率。未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将出现综合性专业化大所,专业化小规模特色所和个人所竞争局面的局面。但只有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才能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得到生存和发展。

律师个人专业化和律师事务所有组织的规模化是律师事务所品牌化的基础。无组织的规模化只能是乌合之众,只有统一规范有组织有分工律师事务所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3、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和律师个人品牌化的关系;

律师个人的品牌化是律师事务所品牌化的基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是律师个人品牌化的汇集和提升。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拥有一大批在不同专业享受声誉的品牌化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律师个人品牌的形成提供支持。同时律师个人品牌的形成又促进了律师事务所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管理者,更是服务者;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国家在建设服务性政府,律师事务所更要又为律师执业服务的意识。既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更多要相信律师的自我管理能力。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各项制度时,要站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双重角度考虑,支持律师个人做大做强。

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规则决定了只有能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化品牌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有建立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关系才能真正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最终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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