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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与夫妻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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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与夫妻财产公证 本文简介:

目录1、论文提纲………………………第1页2、内容摘要…………………………第2页3、正文……………………………第3页-第14页4、参考文献…………………………第15页论文提纲一、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一)夫妻财产制(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夫妻财产公证三、夫妻约定

浅谈夫妻财产与夫妻财产公证 本文内容:

目录
1、论文提纲
………………………第1页
2、内容摘要…………………………第2页
3、正文
……………………………
第3页-第14页
4、参考文献…………………………第15页
论文提纲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公证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四、夫妻财产公证的社会现状
五、目前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六、夫妻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的发展前景内容摘要
一、
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简述了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其中有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关说明。
二、
夫妻财产公证
简述了夫妻财产公证的内容。
三、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简述了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经历的三个阶段。
四、
夫妻财产公证的社会现状
简述了社会对夫妻财产公证的看法与现在普遍的社会现状。
五、
目前夫妻财产约定立法现状
简述了我国目前财产约定立法的现状----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六、
夫妻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的发展前景
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
婚前财产公证
浅谈夫妻财产与夫妻财产公证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提及夫妻财产公证现今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那何谓夫妻财产公证,首先要从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说起。(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中是指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配偶在婚前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后财产关系的制度。①1、法定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共有财产,又称夫妻共同财产,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与夫妻个人财产相对的概念,后者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关系。从世界范围内看,采取夫妻共同财
【1】王丽萍?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02—104页。
产制的国家,存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
类型。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2001年婚姻法修订,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有关规定,将这一制度贯彻更加彻底。婚后所得共同制,既考虑到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家庭义务承担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也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实践上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新《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3)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当属婚后所得共同制,既夫妻个人财产或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条文中的“所得”是指对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与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是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是新增内容。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共同财产而言,是对共同财产制的有效补充,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和个人合法的经济活动,为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处理界限,对审判实践有重要意义。2、夫妻约定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约定均有规定,但过于原则而简单,新《婚姻法》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具体问题,使夫妻财产约定制提高到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②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审判时间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有合法约定的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或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的约定减轻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
【2】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36—40页。
割难度,更好的调整人们的家庭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由婚姻效力而产生的。所谓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互相供养和辅助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对方,精神上安慰对方,在日常生活中辅助对方,主要指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密不可分,相互扶养既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男女之间婚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主要表现。③
相互扶养是由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一个重要财产关系。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夫妻之间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作为丈夫来说,他有义务扶养妻子,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扶养;作为妻子来说,她有义务扶养丈夫,丈夫有权要求妻子扶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扶养权利的享有,是以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的。基于这一点,如果夫妻一方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则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给付扶养费。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与《继承法》想吻合,明确了夫妻
【3】万鄂湘:《婚姻法理论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244—246页。
之间的另一财产关系,即遗产相互继承权。以夫妻身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当代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婚姻效力的另一具体体现。
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继承权带有强烈的身份性,夫妻继承权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男女双方只有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彼此之间才能互享继承权,无合法夫妻身份的通奸,姘居,重婚,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均不能享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其次,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精神,一方去世后,除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或限制遗产继承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不得侵犯或限制他方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尤其是不得限制或侵犯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再次,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影响。夫妻间的继承权因双方登记结婚而产生。双方
登记结婚后,不论双方同居的时间是长还是短,甚至是尚未同居,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都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遗产继承权,只是在划分遗产份额时,可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和所尽义务的多少酌情处理。最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区分死者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财产公证
说到这里我们已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而夫妻财产公证就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提到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现行的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
四、夫妻财产公证的社会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观点一:夫妻财产约定,你是不是应该安静地走开?
有的人认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的,不分你我,而夫妻财产约定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感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夫妻财产约定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夫妻财产约定,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
观点二“夫妻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
“夫妻财产公证”与感情基础之间其实没有必然联系。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间所最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的目标是不冲突的。同时它还可以有效的保护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措施。由此看来,“夫妻财产公证”正是社会进步标志的一种现代文明的体现,应予提倡。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夫妻财产约定的使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泛的市场。著名黑人影星哈里·贝瑞因不堪忍受第二任老公摇滚歌手艾里克·班纳的家庭施暴与其离婚。由于婚前签订了财产协议书,哈里·贝瑞不仅得到了两人曾共同居住的比弗利山高档别墅,还保全了自己在婚前拥有的全部财产。
从这个角度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了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第一种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夫妻财产约定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协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反之,进行过“夫妻财产约定”而后发生利益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目前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1、立法对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仅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时,一方个人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未作出规定。
2、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
法律实务界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依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风俗习惯,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3、夫妻财产约定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明确作规定。
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4、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
6、
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读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④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六、夫妻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的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
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总之加大夫妻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夫妻财产公证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尚晨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
4、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第一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
5、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第一版,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
学生(签名):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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