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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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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大全 本文简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1、?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全面部署。?2、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大全 本文内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应知应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1、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全面部署。?
2、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既要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全部:
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黑恶势力全部打掉、“保护伞”全部挖出、经济基础全部摧毁、长效机制全部建立。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10、阳泉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
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阳泉市范围内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举报黑恶违法犯罪。市、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
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定的12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在本辖区、城乡结合部称霸一方、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13、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4、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为期三年(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15、扫黑与打黑的区别: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16、黑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17、恶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18、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
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9、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2、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二)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23、“扫黑除恶”都有哪些内容
a、扫除黑恶势力
?巩固基层政权
坚决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及保护伞!
b、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不准黑恶欺行霸市
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交易、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c、扫除黑恶犯罪
促进经济发展
坚决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d、出重拳
除黑恶
保平安
坚决打击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黑恶势力!
e、黑恶是毒瘤
一个不能留
坚决打击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黑恶势力!
f、黑恶必扫
除恶务尽
坚决打击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黑恶势力!
g、邪不压正
正义必定战胜黑恶
坚决打击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
h、全民参与
扫除黑恶
稳定团结
和谐小康
坚决打击操纵、经营“黄赌毒”,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开设赌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i、扫黑恶
净环境
促稳定
保平安
坚决打击堵门堵路、医闹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
2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
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4、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2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黑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宅、“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2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
1、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2、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
3、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4、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础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之基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27、扫黑除恶工作措施
(一)强化线索摸排管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主要表现在:渗透的重点领域发生变化;“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组织头目“幕后化”。
(二)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精神,统一执法思想。
(三)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定要依法查办。
(四)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五)健全部门齐抓共管机制,提高工作整体性协同性。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8、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30、村委会换届选举“六不能”包括哪些内容?
“六不能”是指,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六种情形: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3.涉嫌“村霸”五种情形之一的;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6.选举前不按规定签订竞选纪律承诺书的。
3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32、村委会换届选举“六不宜”包括哪些内容?33、
如何防范“校园贷”!

34、
农村哪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是重点打击对象?
35、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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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既打黑恶犯罪,又打幕后“保护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防其坐大成势。
36、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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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是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二是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37、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38、?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悉势力滋生土壤。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立违法活动记录: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到、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在就学、就业、务工等方面提供帮助。进一步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作用、加快雪亮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机关和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治安防控机制。对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地区、行业、领城,加强跟踪督导,限期进行整改。
3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40、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41、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督导的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们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4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闻媒体的职责是哪些?
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切实深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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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金融、税务、审计部门的职责哪些?
金融、税务、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恶势力资金账户,依法查处恶势力偷税骗税、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4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宣传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宜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46、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4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48、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的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4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
重点:(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管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情况、整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悉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拿”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情况。(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査、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61、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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