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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复习资料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2-12 12:10:33 | 移动端: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复习资料

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复习资料 本文简介:

第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摘编1、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

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复习资料 本文内容:

第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摘编
1、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维护公共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公共安全无处不在。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要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精细化水平,每一个环节都要深入考虑和谋划。要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要认真汲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训,推广基层一线维护公共安全的好办法、好经验。
5、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谋划和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我们强调重视形势分析,对形势作出科学判断,是为制定方针、描绘蓝图提供依据,也是为了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知危图安。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既要看到成绩和机遇,更要看到短板和不足、困难和挑战,看到形势发展变化给我们带来的风险,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4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4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5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5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5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5、《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56、《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5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59、《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60、《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1、《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2、《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消防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6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4、《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5、《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的;
(二)占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的;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66、《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各单位新增或临时电气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增加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气设备或大批量电气设备时应报本单位电力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68、《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各单位内部举办晚会、演出、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时,主办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报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69、《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过50人以上的影视拍摄场所和有观众参与的节目制作现场,每次活动前主办部门应履行消防告知义务,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告知观众和演职人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有观众参与的节目制作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节目录制场所固定坐位数的90%。
70、《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摄影棚、演播厅等摄制场所制景时,景区出口应与摄制场所的安全出口相对应。结构复杂的景区内应设置必要的应急于求成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配置灭火器材。
影视制作场所、演播厅、剧场等场所设置的幕布和可燃景片应定期进行阻燃处理。
71、《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房、演播室、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不得设置留宿,严禁使用家用电器。?
72、《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报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必要的消防工程设计和改造。
73、《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5.1.4?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74、《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5.1.15?当配电系统的管道、电缆盒(槽)、母线、绝缘母线槽穿过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如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留下的孔穴,应按建筑构件原有防火等级进行封堵。
75、《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5.4.1?直观检查?
插座、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b)?落地插座应采用专用产品,保护盖板固定牢靠,密封严实;?
c)?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接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d)?插座、开关靠近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暗装插座、开关应采用专用接线盒,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
e)?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插座、开关,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f)?导线与插座、开关连接处应牢固可靠,螺丝压紧无松动,面板完好无损;?
g)?额定电压低的插头不能插入额定电压高的插座,额定电流高的插头不能插入额定电流低的插座,插头不应与带电极数不同的插座相互插合(如单相与三相插头插座);?
h)?用于0类设备的插头(不带接地极的插头),不能插入带接地插套的插座。Ⅰ类设备的插头(带接地极的插头),不能插入为Ⅱ类设备专用的插座(不带接地极,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制作的插座);?
i)?插头与插套接触良好,无松动现象。接地触头无劣化,能保证正常接地;?
j)?插头插销或插座插套没有熔焊痕迹;插销或插套周围的绝缘材料没有烧焦炭化的迹象;插销或插套没有妨碍插拔的受热变形等损坏现象;插销孔光滑无损;?
k)?移动式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软缆或软线的截面积,应与插座额定值相匹配。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其长度不宜超过2m;???????????
2)应具有保护接地线(PE线);??
3)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4)不应串接使用;?
5)不应超载电流使用。
76、《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5.5.2.7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使用了低于B1级装修材料的房间内,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壳体和底版应采用A级材料;?
b)?配电箱(盘)和开关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含B1级)的装饰材料上;否则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c)?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周边0.3m内,不应有可燃物;箱门操作方便,不得被它物遮挡;箱体内和下方,不得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d)?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和开关宜设置在库房外,并有防湿和防雨、雪措施;?
e)?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无断股,绝缘良好;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相同,同一端子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f)?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接触良好,触头无烧蚀现象;?
g)?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配电回路漏电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且动作可靠;?
h)?熔断器不得随意更换原配熔体规格,并不应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
i)?照明配电箱(盘)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标识清晰,零线和保护地线应分别经各自的汇流排配出,不得铰接或交错混配。
77、《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6.1.1.3?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7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中规定了相关内容,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7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2中规定了相关内容,柴油发电机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为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3,且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
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9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8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规定,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8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规定,楼梯间内一般靠外墙设置,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8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1规定,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语。
8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8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8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4规定,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规定,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8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2001
年修订版)规定,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
2.0.2的规定: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
8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
2.0.2的规定: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
9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9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当确认火灾后,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点型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9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气体灭火系统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9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9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秒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9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为6年,干粉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2年。
98、《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6规定,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99、《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规定,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00、《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二条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101、《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规定,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102、《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0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0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05、《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106、总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发生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在启动相关预案的同时,应第一时间汇总相关信息向总局值班室口头报告,2小时内上报简要书面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12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107、根据总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发生Ⅲ级以下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在启动相关预案的同时,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上报总局值班室。1小时内口头报告,4小时内上报简要书面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1、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是一种化学反应。
2、燃烧的必要条件
(1)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当燃烧发生时,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那么燃烧就不会发生或者停止发生。
有焰燃烧的发生和发展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以外,因其燃烧过程中还存在未受抑制的自由基作中间体。因此,有焰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温度和链式反应。
(2)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可燃物按其化学组成,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按其所处的状态,又可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三大类。
(3)氧化剂(助燃物)。凡是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
(4)引火源。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
(5)链式反应
很多燃烧反应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游离基团和原子这些中间产物在瞬间进行的循环链式反应。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3、燃烧的充分条件
可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是无焰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但燃烧的发生需要三个条件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并且存在相互作用的过程,这就是燃烧的充分条件。对于有焰燃烧,还包括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2)一定的助燃物浓度。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
(3)一定的点火能量。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达到这一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反应,否则燃烧便不会发生。
(4)燃烧条件的相互作用。燃烧要发生,必须使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作用。一般情况下,相同质量的固态可燃物与空气接触的表面积越大,燃烧所需的点火能量就越小。
(5)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对有焰燃烧,根据燃烧的链锁反应理论,因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体,考虑游离基参加燃烧反应的附加维,从而形成着火四面体。
4、燃烧类型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四种类型。
(1)闪燃。闪燃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包括可熔化的少量固体,如石蜡、樟脑、萘等)挥发出来的蒸气分子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源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闪点即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2)着火。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着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着火点,即燃点。
(3)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自燃可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两种。受热自燃是指没有外界明火的直接作用,而是受外界热源影响引起的自燃。本身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热源作用,靠物质内部发生生物、物理、化学等作用产生热量引起的自燃。黄磷暴露于空气中自燃是最典型的本身自燃现象。
(4)爆炸。爆炸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气在瞬间发生的剧烈膨胀等现象。作为燃烧类型之一的爆炸主要指化学爆炸。
5、闪点、燃点、自燃点
(1)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2)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可燃物的温度没有达到燃点时是不会着火的,物质的燃点越低,越易着火。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3)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受热升温导致自燃危险的依据。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
6、燃烧方式
(1)气体燃烧。根据燃烧前可燃气体与氧混合状况不同,其燃烧方式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2)液体燃烧。易燃、可燃液体在燃烧过程中,并不是液体本身在燃烧,而是液体受热时蒸发出来的液体蒸气被分解、氧化达到燃点而燃烧,即蒸发燃烧。在含有水分、粘度较大的重质石油产品,如原油、重油、沥青油等发生燃烧时,有可能产生沸溢现象和喷溅现象。
(3)固体燃烧。固体可燃物燃烧方式也不相同。主要有下列四种。
蒸发燃烧。可熔化的可燃性固体受热升华或熔化后蒸发,产生可燃气体进而发生的有焰燃烧,称为蒸发燃烧。如石蜡、松香、硫、钾、磷、沥青和热塑性高分子材料等燃烧。
分解燃烧。分子结构复杂的固体可燃物,在受热后分解出其组成成分及与加热温度相应的热分解产物,这些分解产物再氧化燃烧,称为分解燃烧。如木材、纸张、棉、麻、毛、丝、以及合成高分子的热固性塑料、合成橡胶等燃烧。
表面燃烧。可燃物受热不发生热分解和相变,可燃物质在被加热的表面上吸附氧,从表面开始呈余烬的燃烧状态叫表面燃。如焦炭、木炭和不挥发金属等的燃烧。
阴燃。阴燃是指物质无可见光的缓慢燃烧,通常产生烟和温度升高的迹象。常见易发生阴燃物质,如成捆堆放的棉、麻、纸张及大量堆放的煤、杂草、湿木材、布匹等。
7、燃烧产物。大部分可燃物属于有机化合物,它们主要由碳、氢、氧、氮、硫、磷等元素组成,燃烧生成的气体一般有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氢、二氧化硫等。
8、燃烧产物的危害性
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75%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燃烧产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1)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烧产生的两种主要燃烧产物。其中,二氧化碳虽然无毒,但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而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出250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
(2)除毒性之外,燃烧产生的烟气还具有一定的减光性。烟气在火场上弥漫,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视线,使人们难以辩别火势发展方向和寻找安全疏散路线。同时,烟气中有些气体对人的肉眼有极大的刺激性,使人睁不开眼而降低能见度。试验证明,室内火灾在着火后大约15min左右,烟气的浓度最大,此时人们的能见距离一般只有数十厘米。
9、火灾的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907,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0、火灾的分类
(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
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火灾的危害
(1)危害生命安全
①建筑物采用的许多可燃性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起火燃烧时产生高温高热,对人员的肌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人休克、死亡,据统计,因燃烧热造成的人员死亡约占整个火灾死亡人数的近1/4。
②建筑材料燃烧过程中释放出的一氧化碳、氰化物等有毒烟气,吸入后会产生呼吸困难、头痛、恶心、神经系统紊乱等症状,威胁生命安全。在所有火灾死亡的人中,约有3/4的人系吸入有毒有害烟气后直接导致死亡。
③建筑物经燃烧,达到甚至超过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导致建筑整体或部分构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经济损失
①火灾使建筑物化为灰烬,甚至因火势蔓延而烧毁整幢建筑物内的财物。
②建筑物火灾产生的高温高热,将造成建筑结构的破坏,甚至引起建筑物整体倒塌。在火灾中,没有防火保护的受力钢构件极易受高温变形,当温度升至300℃时,钢材的强度即开始逐渐下降,通常在15~30min后,结构就会倒塌。
③建筑火灾产生的流动烟气,将使远离火焰的财物特别是精密电器、纺织物等受到侵蚀,甚至无法再使用。
④扑救建筑火灾所用的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不仅本身是一种资源损耗,并且将使建筑内的财物遭受水渍、污染等损失。
⑤建筑火灾发生后,因建筑修复重建、人员善后安置、生产经营停业等,会造成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3)破坏文明成果
(4)影响社会稳定
(5)破坏生态环境
12、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1)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电气设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等是电气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其间接原因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或电器设备设置使用不当所造成,如将功率较大的灯泡安装在木板、纸等可燃物附近,将日光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基座上,以及用纸或布做灯罩紧贴在灯泡表面上等,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使用非防爆型的电动机、灯具、开关等。
(2)吸烟。烟蒂和点燃烟后未熄灭的火柴梗虽然是个不大的火源,但它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质燃烧,在起火原因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3)生活用火不慎。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如炊事用火中炊事器具设置不当,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炉灶的使用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等引起火灾;家中烧香祭祀过程中无人看管,造成香灰散落引发火灾等。
(4)生产作业不慎
(5)设备故障
(6)玩火
(7)放火
(8)雷击
13、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
建筑物内火灾蔓延,是通过热传播进行的,其形式与起火点、建筑材料、物质的燃烧性能和可燃物的数量等因素有关。在火场上燃烧物质所放出的热能,通常是以传导、辐射和对流三种方式传播,并影响火势蔓延扩大。
(1)热传导。热传导又称导热,属于接触传热,是连续介质就地传递热量而又没有各部分之间相对的宏观位移的一种传热方式。
(2)热对流。由于流体之间的宏观位移所产生的运动,叫做对流。通过对流形式来传播热能的,只有气体和液体,分别叫做气体对流和液体对流。
(3)热辐射。以电磁波传递热量的现象,叫做热辐射。无论是固体、液体和气体,都能把热量以电磁波(辐射能)的方式辐射出去,也能吸收别的物体辐射出的电磁波而转变成热能。
火场上实际进行的传热过程很少是一种传热方式单独进行,而是由两种或三种方式综合而成,但是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
14、建筑火灾发展阶段
对于建筑火灾而言,最初发生在室内的某个房间或某个部位,然后由此蔓延到相邻的房间或区域,以及整个楼层,最后蔓延到整个建筑物。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1)初期增长阶段。室内火灾发生后,最初只局限于着火点处的可燃物燃烧。局部燃烧形成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最初着火的可燃物燃尽而终止;二是因通风不足,火灾可能自行熄灭,或受到较弱供氧条件的支持,以缓慢的速度维持燃烧;三是有足够的可燃物,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火灾迅速发展至整个房间。
这一阶段着火点处局部温度较高,燃烧的面积不大,室内各点的温度不平衡。由于可燃物性能、分布和通风、散热等条件的影响,燃烧的发展大多比较缓慢,有可能形成火灾,也有可能中途自行熄灭,燃烧发展不稳定。火灾初起阶段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定。
(2)充分发展阶段。在建筑室内火灾持续燃烧一定时间后,燃烧范围不断扩大,温度升高,室内的可燃物在高温的作用下,不断分解释放出可燃气体,当房间内温度达到400~600℃时,室内绝大部分可燃物起火燃烧,这种在一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燃。轰燃的出现是燃烧释放的热量在室内逐渐累积与对外散热共同作用、燃烧速率急剧增大的结果。通常,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轰燃发生后,室内可燃物出现全面燃烧,可燃物热释放速率很大,室温急剧上升,并出现持续高温,温度可达800~1000℃。之后,火焰和高温烟气在火风压的作用下,会从房间的门窗、孔洞等处大量涌出,沿走廊、吊顶迅速向水平方向蔓延扩散。同时,由于烟囱效应的作用,火势会通过竖向管井、共享空间等向上蔓延。
(3)衰减阶段。在火灾全面发展阶段的后期,随着室内可燃物数量的减少,火灾燃烧速度减慢,燃烧强度减弱,温度逐渐下降,当降到其最大值的80%时,火灾则进入熄灭阶段。随后房间内温度下降显著,直到室内外温度达到平衡为止,火灾完全熄灭。
15、建筑火灾蔓延的途径
建筑物发生火灾,烟火在建筑内的流动呈现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且两种流动往往是同时进行的。500℃以上热烟所到之处,遇到的可燃物都有可能被引燃起火。具体来讲,建筑火灾蔓延的途径主要有:内墙门、洞口,外墙窗口,房间隔墙,空心结构,闷顶,楼梯间,各种竖井管道,楼板上的孔洞及穿越楼板、墙壁的管线和缝隙等。
(1)垂直蔓延。建筑物内发生火灾,由于热对流的存在,火灾烟气往往通过门洞等各种开口、孔洞蔓延,导致灾情扩大。当烟火在走廊内流动时,一旦遇到楼梯间、电梯井、竖向管道、厂房内的设备吊装孔等,则会迅速向上蔓延,且在向上蔓延的同时也向上层水平方向蔓延。在外墙面,高温热烟气流会促使火焰窜出窗口向上层蔓延。形成火灾垂直蔓延的主要因素有火风压和烟囱效应。
(2)水平蔓延。对主体为耐火结构的建筑来说,造成水平蔓延的主要途径和原因有:未设适当的水平防火分区,火灾在未受限制的条件下蔓延;洞口处的分隔处理不完善,火灾穿越防火分隔区域蔓延;防火隔墙和房间隔墙未砌至顶板,火灾在吊顶内部空间蔓延;采用可燃构件与装饰物,火灾通过可燃的隔墙、吊顶、地毯等蔓延。
据实验测量,火灾初起时,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的速度为0.3m/s,燃烧猛烈时,烟气扩散的速度可达0.5~3.0m/s;烟气顺楼梯间或其它竖向孔道扩散的速度可达3.0~4.0m/s。而人在平地行走的速度约为1.5~2.0m/s,上楼梯时的速度约为0.5m/s,人上楼的速度大大低于烟气的垂直方向流动速度。因此,当楼房着火时,如果人往楼上跑是有危险的。对着火层以上的被困人员来说,迅速逃生自救尤为重要。
16、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
(1)控制可燃物,严格可燃物的管理;以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材料;用防火涂料刷涂可燃材料,改变其燃烧性能等。
(2)隔绝空气,使可燃物质与空气隔绝。
(3)消除点火源,如采取隔离、控温、遮挡阳光、设禁止烟火标志等。
(4)阻止火势蔓延,如在建筑物内设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
17、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1)冷却。可燃物一旦达到着火点,即会燃烧或持续燃烧。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燃烧即会停止。对于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在燃点以下;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在闪点以下,燃烧反应就会中止。用水扑火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主要是通过冷却作用来实现的,水具有较大的热容量和很高的汽化潜热,冷却性能很好。在用水灭火的过程中,水大量的吸收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致使火焰熄灭、火势控制、火灾终止。
(2)隔离。在燃烧三要素中,可燃物是燃烧的主要因素。将可燃物与氧气、火焰隔离,就可以中止燃烧、扑灭火灾。如,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灾,在灭火时,迅速关闭输送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上的阀门,切断流向着火区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输送。
(3)窒息。可燃物的燃烧是氧化作用,需要在最低氧浓度以上才能进行,低于最低氧浓度,燃烧不能进行,火灾即被扑灭。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在着火场所内,可以通过灌注不燃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蒸汽等,来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
(4)化学抑制。由于有焰燃烧是通过链式反应进行的,如果能有效地抑制自由基的产生或降低火焰中的自由基浓度,即可使燃烧中止。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卤代烷(已淘汰)。化学抑制法灭火,灭火速度快,使用得当可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但抑制法灭火对于有焰燃烧火灾效果好,对深度火灾,由于渗透性较差,灭火效果不理想。
18、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是由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引起的。火灾过程有时会发生爆炸,从而对火势的发展及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爆炸发生后往往又易引发大面积火灾。
19、爆炸的分类。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
(1)物理爆炸。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叫物理爆炸。物理爆炸的特点是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均不改变。如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钢瓶、油桶受热爆炸等
(2)化学爆炸。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化学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各种炸药的爆炸和气体、液体蒸气及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的爆炸都属于化学爆炸。
(3)
核爆炸。由于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释放出核能所形成的爆炸,称为核爆炸。如原子弹、氢弹、中子弹的爆炸都属核爆炸。
20、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1)爆炸品。如爆破用的电雷管、梯恩梯、硝化棉、硝化甘油、黑火药及其制品;摄影闪光弹、闪光粉;速燃导火索、点火管;二硝基苯、礼花弹;烟花爆竹、鞭炮等。
爆炸品主要危险性是爆炸性、敏感度和殉爆。
(2)易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一氧化碳、甲烷、液化石油气等。
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性是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3)易燃液体。如汽油、丙酮、乙醚、甲醇、乙醇、香蕉水、显影液、镜头水、松节油、刹车油、影印油墨、照相用清除液、医用碘酒等。
易燃液体的主要危险性是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是燃点低、易点燃,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如二硝基苯酚盐、硝化淀粉、铁合金(打火机用的火石)、有机升华的固体(如冰片、萘、樟脑等)、火柴等。
易于自燃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遇空气自燃性、遇湿易燃、积热自燃性。如黄磷、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硝化纤维胶片、废影片、X光片等。着火时,不能用水及泡沫灭火剂扑救,可用干砂等简易灭火器材等进行扑救。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遇水或遇酸燃烧性、自然性、爆炸性等。如金属钠、碳化钙、氢化钙、保险粉等。遇水或遇酸燃烧性是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的共同危险性,着火时,不能用水及泡沫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等进行扑救。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受热、被撞分解性,可燃性,与可燃液体作用自燃性,与酸作用分解性,与水作用分解性,强氧化性物质与弱氧化性物质作用分解性,腐蚀毒害性等。如过氧化钠、高氯酸钠、硝酸钾、高锰酸钾、亚硝酸钠、亚氯酸钠、氧化银等。有机过氧化物火灾危险特性是分解爆炸性和易燃性。
21、建筑防火
建筑防火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通常,建筑防火措施包括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两个方面。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主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1)总平面布置。建筑的总平面布置要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一是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及火灾危险性等,从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建筑物位置。二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存储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三是为防止火灾因传导热、对流热、辐射热影响而导致火势向相邻建筑或同一建筑的其他空间蔓延扩大,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在总平面布置中,应合理确定各类建(构)筑物、堆场、贮罐、电力设施及电力线路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四是要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考虑扑救火灾时所必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扑救面。
(2)建筑结构防火。建筑结构的安全是整个建筑的生命线,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规定不同用途建筑物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基本依据。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和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是防止建筑火灾发生和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一项治本措施。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敷等等。
(3)建筑材料防火。建筑材料防火就是根据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部位,合理地选用建筑的防火材料,从而保护火灾中的受困人员免受或少受高温有毒烟气侵害,争取更多可用疏散时间的重要措施。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分区分隔。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内,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防火单元;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隔,对建筑外部采用防火挑檐、设置窗槛(间)墙等技术手段,对建筑内部设置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中庭以及管道井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
(5)安全疏散。人身安全是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以人为本的消防工作理念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消防工作,从特定的角度上说,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安全疏散的目标就是要保证建筑内人员疏散完毕的时间必须小于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的时间。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基本要求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6)防烟排烟。烟气是导致建筑火灾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原因,如何有效地控制火灾时烟气的流动,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以及灭火救援行动的展开起着重要作用。火灾时,如能合理地排烟排热,对防止建筑物火灾的轰燃、保护建筑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技术措施。
烟气控制的方法包括合理划分防烟分区和选择合适的防烟、排烟方式。划分防烟分区是为了在火灾初期阶段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有组织地将烟气排出室外,使人员疏散、避难空间的烟气层高度和烟气浓度处在安全允许值之内。防排烟系统可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控制建筑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7)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厂(库)房,当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火源就能爆炸。爆炸能够在瞬间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使周围空气强烈震荡,在离爆炸中心一定范围内,建筑或人会受到冲击波的影响而遇到破坏或造成伤害。因此,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应根据爆炸规律与爆炸效应,对有爆炸可能的建筑提出相应的防止爆炸危险区域、合理设计防爆结构和泄爆面积、准确选用防爆设备。
电气火灾在整个建筑火灾中占有三分之一的比重,主要有用电超负荷、电器设备选择和安装不合理、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等原因。为有效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同时为保证建筑内消防设施正常供电运行,对建筑的用电负荷、供配电源、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及其安装敷设等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技术措施。
22、建筑消防设施简介。建筑消防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具体的作用大致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人工)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障等方面。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构)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筑防火分隔设施。建筑防火分隔设施是指在一定时间能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止其蔓延扩大的一系列分隔设施。各类防火分隔设施一般在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常用的防火分隔设施有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阻火圈等。
(2)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是指在建筑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发出火灾等险情警报,通知、引导人们向安全区域撤离并提供可靠的疏散安全保障条件的硬件设备与途径。包括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3)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是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储存并提供足够的消防水量和水压,确保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安全。消防给水设施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稳(增)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给水管网包括进水管、水平干管、消防竖管等,其任务是向室内消火栓设备输送灭火用水。室内消火栓包括水带、水枪、水喉等,是供人员灭火使用的主要工具。
(4)防烟与排烟设施。建筑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建筑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建筑机械防烟、排烟设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
(5)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是建筑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装置、线路等方面。消防配电装置是从消防电源到消防用电设备的中间环节。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按应用范围可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类。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火灾发生时响应并实施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依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为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系统等;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为开式系统,包括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8)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专门设计的水雾喷头,在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下将水流分解成粒径不超过1mm的细小水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灭火系统。其主要灭火机理为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该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和传动管启动两种类型;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类型。
(9)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该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以及乳化作用,在灭火过程中,几种作用往往同时发生,从而有效灭火。系统按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按动作方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按雾化介质可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按供水方式可分为泵组式系统、瓶组式系统、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10)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由消防泵、泡沫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阀门及管道、电气控制装置组成。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液的发泡倍数的不同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及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1)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该系统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系统的结构特点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装置;按防护区的特征和灭火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的防护区的多少可分为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
(12)干粉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由启动装置、氮气瓶组、减压阀、干粉罐、干粉喷头、干粉枪、干粉炮、电控柜、阀门和管系等零部件组成,一般为火灾自动探测系统与干粉灭火系统联动。系统利用氮气瓶组内的高压氮气经减压阀减压后,使氮气进入干粉罐,其中一部分被送到罐的底部,起到松散干粉灭火剂的作用。随着罐内压力的升高,使部分干粉灭火剂随氮气进入出粉管被送到干粉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出口阀门处,当干粉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出口阀门处的压力到达一定值后,打开阀门(或者定压爆破膜片自动爆破),将压力能迅速转化为速度能,这样高速的气粉流便从固定喷嘴(或干粉枪、干粉炮的喷嘴)中喷出,射向火源,切割火焰,破坏燃烧链,起到迅速扑灭或抑制火灾的作用。
(1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即可燃气体泄露检测报警成套装置。当系统检测到泄漏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器设置的爆炸临界点时,可燃气体报警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气体大量泄漏以及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按照使用环境可以分为工业用气体报警器和家用燃气报警器,按自身形态可分为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按工作原理分别为传感器式报警器、红外线探测报警器、高能量回收报警器。
(14)消防通讯设施。消防通讯设施指专门用于消防检查、演练、火灾报警、接警、安全疏散、消防力量调度以及与医疗、消防等防灾部门之间联络的系统设施。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插孔以及无线通讯设备等。
(15)移动式灭火器材。移动式灭火器材是相对于固定式灭火器材设施而言的,即可以人为移动的各类灭火器具,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梯、消防钩、消防斧、安全锤、消防桶等。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器材和工具在火灾等不利情况下,也能够发挥灭火和辅助逃生等消防功效,如防毒面具、消防手电、消防绳、消防沙、蓄水缸等。
23、电气火灾原因。电气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过载、短路、接触不良、电弧火花、漏电、雷电或静电等都能引发火灾事故。
(1)过载,是指电气设备或导线的功率或电流超过其额定值。造成过载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计、安装时选型不正确,使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小于实际负载容量。二是设备或导线随意装接,增加了电力负荷,造成电路的超载运行状态。三是检修、维护不及时.使设备或导线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状态。
(2)短路、电弧和火花。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与使用环境不符,致使其绝缘在高温、潮湿、酸碱环境条件下受到破坏,容易发生短路、电弧和火花。主要原因有:电气设备使用时问过长,绝缘皮老化.耐压和机械强度下降;使用维护不当,使得设备或线路带病运行;电压过大将线路绝缘皮击穿;误操作或把电源投向故障电路;天气原因使得线路搭接,造成短路。
(3)接触不良。主要原因有:电气接头表面污损,导致接触电阻过大;电气因为长期运行,导致接头产生造成导电不良的氧化膜,如果不及时清除,就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铜铝等导线未按规定方法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电化学腐蚀,增大了接触电阻。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由于接触面处理不好,接头松动,造成连接处电阻过大。
(4)烘烤。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熨斗等)、照明灯具,当其安装或使用不当及长期通电无人监护管理时,就有可能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形成火灾。
(5)摩擦。当设备相互接触的部分出现润滑不良、干枯时,会使其摩擦时产生的热量积聚,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就会引燃设备或附近的可燃物。
24、电气线路防火。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在运行中发生火灾事故,应采取如下措施:
(1)正确选择导线的类型。按使用环境场所的不同正确选用导线的类型。
(2)及时测定线路的绝缘电阻。为了防止绝缘损坏引起火灾,应定期对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3)设置保护设施。无论是输、配电线路或低压电路都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包括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等.
(4)线路敷设要求:根据环境不同.按规定正确选择配线方式;架空线不应跨越屋面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在电气线路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头。对于不可缺少的接头,必须紧密结合,牢固可靠;公众聚集场所应采用硬塑料或钢管内穿绝缘电线敷设。
25、拉接临时电气线路防火。临时电气线路就是为用电设备拉接的临时供电线路。临时线路易受机械损伤,易发生短路、过载、过热或产生火花.而与电器设备的接头处,也可能由于接触不良,接触电阻过大而导致局部过热。各单位应加强用电管理,建立健全临时线申报、审批制度。临时用电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固定配电线路,由持有电工上岗证的合格电工敷设。
26、电气照明防火措施。除应根据环境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来选择不同类型的照明灯具外,还应注意采取下列防火措施:白炽灯、高压汞灯、卤钨灯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之间的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0c;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灯泡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2m。灯泡的正下风不宜堆放可燃物;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容量必须相同,配套使用;镇流器安装时应注意通风散热,不能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吊顶或墙壁上,应用隔热的不燃材料进行隔离;可燃吊顶内暗装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灯具上方应保持一定的空间,以利散热;各种特效灯的电动机,不应直接接触可燃物,中间应铺垫防火隔热材料;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管敷设。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27、水灭火剂。水灭火剂的灭火作用主要包括:冷却作用;对氧的稀释作用(窒息作用);对水溶性液体的稀释作用(如乙醇);乳化作用;水力冲击作用等。
(1)直流水。可以扑救下列各类火灾: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纸张、棉麻、粮草、煤炭、橡胶等;能够冲击、渗透到可燃物质内部,用来扑救阴燃物质的火灾;可以扑救闪点在
120℃以上、常温下呈半凝固状态的重油火灾;利用直流水的冲击力,可切断或驱逐火焰,如扑救石油和天然气井喷火灾。
(2)开花水(滴状水)。开花水除了可扑救一般可燃固体物质火灾外,还可扑救纤维物质、谷物堆囤等火灾。
(3)喷雾水(雾状水)。可扑救下列各类火灾:重油或沸点高于
80℃的石油产品火灾;粉尘火灾,纤维物质、谷物堆囤等固体可燃物质火灾;带电的电气设备火灾,如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油开关等。
(4)水蒸气。对于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等可燃液体,当燃烧区的水蒸气浓度达到
35%以上,燃烧就会停止。利用水蒸气扑救高温设备火灾时不会引起高温设备的变形和破坏。水蒸气主要适用于容积较小的密闭厂房,以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或燃烧面积大的火灾。
(5)使用水灭火时应注意以下儿点:
①防止结冰。当水温下降到
0℃以下时,水将冻结成冰,体积随即扩大,有可能破坏设备和容器,使给水管道堵塞
②防止化学性燃烧爆炸。水能扑救一般可燃物质火灾,但也有一些可燃物质与水接触,能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引起燃烧爆炸。
③防止物理性爆炸灭火使用水射流,当触及高温设备,水滴瞬时气化,体积骤然增大,会造成物理性爆炸,其爆炸威力很大,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④防止水渍损失。扑救精密仪器、仪表、工艺品、重要档案资料或图书等有重要价值的物品火灾时,应防止水渍损失,减少次生危害。
(6)使用水扑救火灾的局限性。不能用水扑救“遇水燃烧的物质”,如钠、钾等轻金属。一般情况下不能用直流水来扑救可燃粉尘聚集处的火灾。因为沉积粉尘被水流冲击后,悬浮在空气中,易引起粉尘爆炸。在无良好接地设备或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用直流水扑救高压电器设备线路的火灾。某些高温生产装置设备着火时,不宜用直流水扑救。因为这样容易使设备机械强度下降,遭到破坏,增大损失。储存大量浓盐酸、浓硝酸、盐酸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不能用直流水扑救。因为水与酸液接触会引起酸液发热飞溅或流出。
28、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具有灭火速度快、无腐蚀、对人畜无害等优点,广泛应用于灭火器和自动灭火系统当中。
(1)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灭火作用有对燃烧的抑制作用。当把干粉射向燃烧区(物)时,粉粒便与火焰接触,通过化学反应起到中断燃烧反应的作用,使燃烧终止。使用干粉来灭火时,悬浮的粉雾包围了火焰,可以减小火焰对周围物体的热辐射;同时,粉末受高温作用,会放出一定量的结晶水,可吸收部分热量,起到降温灭火的作用。
(2)适用范围。ABC
类干粉灭火剂可以扑救
A、B、C
类物质形成的火灾。BC
类干粉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及易燃气体火灾。
(3)注意事项。干粉灭火剂灭火速度快,但容易复燃。灭火时一定要密切注意,防止复燃发生。
29、二氧化碳灭火剂。二氧化碳具有灭火速度快、污染小等优点,是一种较好的气体灭火剂。
(1)二氧化碳的灭火作用主要是窒息作用。二氧化碳进入燃烧区后,由于二氧化碳的增加使得空间的氧气浓度下降,当氧气的含量低于
12%或者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
30%一50%时,绝大多数的燃烧就会熄灭。
(2)二氧化碳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用于扑救电气设备火灾,如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等;用于扑救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火灾,如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视发射塔的微波室等;用于扑救图书档案火灾,如图书馆、档案库、文物资料室等。
(3)注意事项。不宜扑救自身能生成氧的化学物质火灾,如硝酸纤维、火药等;不宜扑救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如钾、钠等;不宜扑救能自燃分解的化学物品火灾,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30、灭火器的种类。目前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1)水基型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是指内部充入的灭火剂是以水为基础的灭火器,一般由水、氟碳表面活性剂、碳氢表面活性剂、阻燃剂、稳定剂等多组份配合而成,以氮气(或二氧化碳)为驱动气体,是一种高效的灭火剂。常用的水基型灭火器有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三种。
①清水灭火器。清水灭火器是指筒体中充装的是清洁的水,并以二氧化碳(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清水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麻、纺织品等的初起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以及可燃气体火灾。清水灭火器在使用中应始终与地面保持大致垂直状态,不能颠倒或横卧,否则会影响水流的喷出。
②水基型泡沫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内部装有AFFF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和氮气,除具有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的显著特点外,还可在烃类物质表面迅速形成一层能抑制其蒸发的水膜,靠泡沫和水膜的双重作用迅速有效地灭火,是化学泡沫灭火器的更新换代产品。它能扑灭可燃固体、液体的初起火灾,更多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
③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是一种新型水雾灭火器,具有绿色环保、高效阻燃、抗复燃性强、灭火速度快、渗透性强等特点。该产品是一种高科技环保型灭火器,在水中添加少量的有机物或无机物可以改进水的流动性能、分散性能、润湿性能和附着性能等,进而提高水的灭火效率。它能在3秒钟内将一般火势熄灭,不复燃,并且具有将近千度的高温瞬间降至30℃~40℃的功效。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如商场、饭店、写字楼、学校、旅游、娱乐场所、纺织厂、橡胶厂、纸制品厂、煤矿厂甚至家庭等场所。
(2)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是利用氮气作为驱动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灭火剂两大类。ABC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期火灾,广泛用于油田、油库、炼油厂、化工厂、化工仓库、船舶、飞机场以及工矿企业等。
干粉灭火器的主要灭火机理,一是靠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气,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氧和冷却作用。
(3)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器内充装的是二氧化碳气体,靠自身的压力驱动喷出进行灭火。二氧化碳是一种不燃烧的惰性气体。它在灭火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窒息作用,当把二氧化碳施放到灭火空间时,由于二氧化碳的迅速汽化、稀释燃烧区的空气,使空气的氧气含量减少到低于维持物质燃烧时所需的极限含氧量时,物质就不会继续燃烧从而熄灭。二是具有冷却作用,当二氧化碳从瓶中释放出来,由于液体迅速膨胀为气体,会产生冷却效果,致使部分二氧化碳瞬间转变为固态的干冰。干冰迅速汽化的过程中要从周围环境中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达到灭火的效果。二氧化碳灭火器具有流动性好、喷射率高、不腐蚀容器和不易变质等优良性能,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4)洁净气体灭火器。这类灭火器是将洁净气体(如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灭火剂直接加压充装在容器中,使用时,灭火剂从灭火器中排出形成气雾状射流射向燃烧物,当灭火剂与火焰接触时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燃烧中断,达到灭火目的。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使用。其中IG541灭火剂的成分为50%的氮气、40%的二氧化碳和10%的惰性气体。洁净气体灭火器对环境无害,在自然中存留期短,灭火效率高且低毒,适用于有工作人员常驻的防护区,是卤代烷灭火器在现阶段较为理想的替代产品。
31、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各种类型的火灾所适用的灭火器依据灭火剂的性质应有所不同。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A类火灾。
(2)B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这类火灾发生时,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类或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3)C类火灾(气体火灾)。发生C类火灾发生时,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4)D类火灾(金属火灾)。这类火灾发生时可用7150灭火剂,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在扑救此类火灾的过程中要注意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以避免在灭火过程中不合理地使用灭火剂,而适得其反。
(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发生时,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应注意的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时,为了防止短路或触电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如果电压超过600V,应先断电后灭火(600V以上电压可能会击穿二氧化碳,使其导电,危害人身安全)。
(6)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F类火灾通常在家庭或饭店发生。当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发生火灾时,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对F类火灾只能暂时扑灭,容易复燃,一般可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干粉灭火器对F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32、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稳固设置在不影响安全疏散且明显便于取用的安全地点,其铭牌必须朝外;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对于必须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且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不得上锁),其顶部离地面不应小于
1.5
米,底部离地面不宜小于
0.08
米。
(5)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33、在拨打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火警时,必须讲清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起火物、火势情况和报警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9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同时向本单位消防控制室和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发出警报。
34、灭火器指针处于绿色区域时,表明灭火器压力正常。
在室外使用灭火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消防安全常识: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35、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通常不允许人员利用建筑物中的普通电梯进行安全疏散。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可通过疏散楼梯逃生,不得乘坐电梯。
36、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它能及时、准确地探测被保护对象的初起火灾,并做出报警响应,从而使建筑物中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火灾尚未发展蔓延到危害生命安全的程度时疏散至安全地带,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基本的建筑消防系统。
当建、构筑物内某一被监视现场发生火灾时,火灾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产生的烟雾、高温、火焰及火灾特有的气体等信号并转换成电信号,立即传送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37、消防控制室设备必须有专人24小时双人值班,处理各种报警信号,操作消防设备,以便早期发现火灾,早期扑救。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一部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8、当单位灭火人员不能接近火场时,应根据着火对象及火灾现场实际,果断地在蔓延方向采取一些必要的堵截措施,如关闭防火门、降下防火卷帘、设置水枪阵地等。
39、常开防火门平时在防火门释放器作用下处于开启状态,火灾时自行关闭。
40、安全出口附近地面不得设有门槛、踏步或者其他妨碍行走的设施;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1、消防车道道路路面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两侧侧、上方不得设置影响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线路、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2、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时应远离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在人员住宿和疏散楼梯内充电或停放,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充电。
43、如果厨房油锅突然起火,应迅速关闭燃气阀门,可将湿毛巾、湿抹布、锅盖直接覆盖在油锅上将火苗盖住,使火熄灭;或将切好的蔬菜迅速倒入锅内同样也能起到灭火作用,也可用水基型灭火器、BC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切勿使用水直接扑救。
44、发现燃气泄露,应该做到:(1)立即关闭燃具开关。(2)勿动电器。打开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电扇、排气扇、抽油烟机、空调、电闸、有线与无线电话、门铃、冰箱等,都可能产生微小火花,引起爆炸。(3)疏散人员。(4)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以便燃气散发。(5)电话报警。如果无法控制燃气泄漏,应在远离燃气泄漏的安全地带打电话报警。
45、雷雨天气在家中时,注意关闭门窗,预防雷电直击室内或者防止侧击雷和球雷的侵入;人不要站立于电灯下,尽量不要拨打、接听手机和座机,或者使用电话线等上网;不宜用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雷电流可通过水流传导而致人伤亡;雷雨来临前,要把所有线路断开,并拔下电源插头,别让电视机、电脑等引雷入室,损坏电器引发火灾事故。
雷雨天气在户外时,不宜登高或在山顶、山脊或建筑物顶部停留,不宜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路轨道附近停留;应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避免使用金属伞尖的雨伞,远离树木,不要在雷雨环境中接听手机,特别要记得不要到大树下躲雨,不要去空旷地的茅草棚或空旷的操场等地,若当时正在驾驶机动车,千万不要下车。
46、花露水的成分表上排名第一的配料就是乙醇,即酒精。据了解,酒精是花露水的主要成分,会挥发,所以涂抹后才使人感到清凉舒爽,达到防暑降温的作用。花露水含酒精70%~75%,燃点仅24℃!使用和储存应避开火源,严禁暴晒。因此每瓶花露水的说明上都标注了要“避火使用并储藏”,同时提醒婴儿应稀释后使用,尽量不要让儿童单独使用和玩耍花露水。??
47、手机、相机等电池充电时间不宜过长(最好不要超过六小时),下班时应拔掉正在充电的电池,以防止充电时间过长电池爆炸。
第四部分
其他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8、《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6、《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8、《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2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2、《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四条规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3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3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3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0、《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四)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六)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本市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42、《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4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三)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4、《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具有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满足安全疏散需要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4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4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二)不得设置上下床。(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47、《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三条规定,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8、《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四条规定,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9、《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五条规定,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50、《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51、《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六条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52、《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七条规定,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53、《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八条规定,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5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九条规定,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55、《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56、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物和温度(引火源)。
57、热传播的主要途径有热对流、热传导、热辐射。
58、典型的室内火灾根据温度变化可分为初起阶段、发展阶段、下降阶段。
59、火灾中产生含有大量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氰化氢等有毒成分的气体。
60、控制物质燃烧的基本条件有控制可燃物、隔绝空气、消除着火源、防止火灾蔓延等。
61、灭火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
62、ABC干粉灭火器中的“ABC”指的是适用于火灾的类型:A类指固体物质火灾;B类指液体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指气体火灾。
63、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是指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会报警,发现火灾后会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64、拨打火警119电话要提供正确信息,报警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讲明以下内容:
(一)具体起火地点;
(二)着火楼层或起火处、起火物品、火势大小;
(三)有无人员被困;
(四)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
并在有条件时派专人在路旁为消防车引路,方便消防车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65、日常用电注意事项:
新增或拉接临时电气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老化的电气线路设备应及时更换。
插线板不得串接使用,插线板、开关、插座等电气连接点及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30cm以上的安全距离。
应使用合格电气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下班应及时切断所有电源,严禁在无人情况下过夜使用计算机、饮水机、充电器等电气设备。
67、消防安全常识:疏散楼梯楼梯间及前室不得存放杂物,不得设置储藏室、开水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及闭门器应确保完好有效。
68、2016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1.2万起,亡1582人,伤1065人,直接财产损失37.2亿元。其中住宅火灾死亡1269人、伤713人;死亡人数占到了总数的80.2%。根据统计,住宅火灾的主要原因包括睡觉吸烟和乱扔烟头、家中堆放危险品、无人看守做饭、小孩玩火、电器使用不当等
69、易燃易爆物危险品除了我们熟知的鞭炮、打火机、汽油、炸药等,还有我们日用品,比如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防晒喷雾、卸妆水、花露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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