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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士兵职责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17 06:27:42 | 移动端:消防部队士兵职责

篇一:消防部队各类人员职责和库室制度汇编

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牌、图表、库室管

理制度上墙设置

(一、职责)

支队长职责

支队长和支队政治委员为全州消防部队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州消防部队的工作。支队长对全州消防部队的军事业务及后勤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州消防部队情况,根据上级批示的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和消防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以及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州消防部队完成灭火作战、抢险救援以及各项保卫工作任务。

三、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训练,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领导全州消防部队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州消防部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和兵员管理规定。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消防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积极当好党政、公安机关的参谋。

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政治委员职责

支队政治委员和支队长为全州消防部队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州消防部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州消防部队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领导全州消防部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对部队进行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信念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部队稳定。

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政治思想动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三、领导所属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建设,支持和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领导政治部门依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做好干部工作。

五、教育官兵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队的纪律,保证部队高度集中。

六、掌握贯彻党和国家的政法工作以及军队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七、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积极开展组织建设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以及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活动。

八、贯彻执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抓好基层建设,重视、解决基层官兵的实际困难。

九、领导和加强政治部门建设,不断提高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支队长职责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军政主官做好如下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全州消防部队情况,根据上级批示的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和消防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以及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州消防部队完成灭火作战、抢险救援以及各项保卫工作任务。

三、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训练,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领导全州消防部队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州消防部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和兵员管理规定。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消防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积极当好党政、公安机关的参谋。

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司令部工作职责

一、掌握、研究部队军事业务建设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制军事业务建设计划、指示,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二、组织指导部队执勤工作,拟制执勤方案,检查落实执勤制度,承办、监督部队调动及部署调整,帮助协调解决执勤中的问题;

三、掌握和了解全州一级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提出决心建议,拟制处置突发事件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和灭火作战计划,

检查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等行动准备,传达命令和指示,指挥协调部队军事行动。

四、拟制战备计划,根据上级指示和不同时期的任务,向部队发出转换等级战备的命令,组织和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五、拟制部队军事业务训练计划,组织部队训练、灭火演习和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

六、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管理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负责兵员、保密、档案工作。

七、组织指导部队器材装备保障和管理、指导部队搞好器材装备维修、保养工作、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八、负责公文的形成、办理、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九、承办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的军事工作。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谋长职责

一、领导司令部的全面工作和全支队的军事、消防业务及行政工作。

二、组织司令部收集、整理、研究部队所在地区灭火作战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掌握战斗进展情况,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

三、组织司令部传达首长决心,拟制战斗文书,指导监督所属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贯彻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所属部队和参战的友邻部队、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作战行动,搞好协同、通讯联络和各种战斗保障。

五、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检查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兵员管理、保密、档案等工作。

六、组织部队的消防业务、军事训练和灭火演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

七、组织和协调司、政、后、防部门的军事、行政和消防业务训练等。

八、负责司令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九、组织总结、交流消防执勤训练、灭火战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副参谋长职责

副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做好如下工作:

一、领导司令部的全面工作和全支队的军事、消防业务及行政工作。

二、组织司令部收集、整理、研究部队所在地区灭火作战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掌握战斗进展情况,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

三、组织司令部传达首长决心,拟制战斗文书,指导监督所属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贯彻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所属部队和参战的友邻部队、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作战行动,搞好协同、通讯联络和各种战斗保障。

五、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检查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兵员管理、保密、档案等工作。

六、组织部队的消防业务、军事训练和灭火演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

七、组织和协调司、政、后、防部门的军事、行政和消防业务训练等。

八、负责司令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九、组织总结、交流消防执勤训练、灭火战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十、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轮训队工作职责

篇二: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

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二十九款或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需作除名处理的,由总队批准;需作开除军籍处理的,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对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警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

第十五条 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的遣送、交接工作,按民政部安置司安退字

[1991]3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队时不办理退伍手续,由总队以上机关给士兵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其到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由部队按士兵户口性质分别送街道办事处(系城镇户口的)或村委会(系农村户口的)接收。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 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非因工作需要、服现役不满半年的士兵以互补兵退伍、抢险救灾和进入等级战备状态期间,士兵不准调动,不准将士兵调到原籍所在地、市、州、盟服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

区的士兵调动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之间的调动,一律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十九条 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跨总队和军(警)种之间的调动,由总队警务部门于每月上旬报公安部消防局,各总队内部的士兵调动申报审批期限,由总队主管部门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可随时上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商调函》和《士兵行政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其调动程序和手续是:由申请调动单位填写《士兵调动请示》,每月10日前传真报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经批准后下达《士兵调动通知》。《士兵调动通知》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留存,二联由调入单位留存,三联由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留存,各单位据此办理士兵调动手续。警务部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零星人员被装供给关系介绍信》上加盖警务部门印章,后勤部门据此办理供给手续,总队范围内的士兵调动手续,按批准权限接转。跨总队的士兵调动手续,由调出总队直接转至调入总队。跨军(警)种的士兵调动,经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批准后,由总队直接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在填写《士兵行政介绍信》的调出和报到时间时,一律用大写,调出单位手续开出后,对调出士兵提出限时报到和途中安全等要求,报到前发生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警务部门承办,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士兵。

第二十五条 部队内部借用士兵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由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有关部门需从各总队借用士兵,一律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由警务处承办。

第二十七条 借用士兵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借用通知》,士兵所属单位未接到《士兵借用通知》时,严禁外借士兵。

第二十八条 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原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内部借用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部消防局机关借用士兵,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确定四、七、八局借调战士编外定编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30号)和《消防局机关借调士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用士兵的单位和部门,严禁擅自将借用的士兵转借他处。确需转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每半年对士兵调动、借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利用军事实力汇审时机,对各单位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消防部队中,担负机动车辆、船艇、通信、办公自动化、机要、训练、摄像、文化影视、修理、财务军需、器材物资保管、卫生、基建营房、文秘和建制班长、特勤等岗位工作的士兵均属于技术兵范畴。

第三十二条 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培训对象从新兵或入伍第一年兵中选调,第二年以上的士兵原则上不得送训,个别素质高、业务精、表现好的士兵需送训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应从严控制。新兵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应优先挑选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兵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技术兵的培训计划、人数、技术兵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警务部门负责;技术兵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兵的培训实行《技术兵学兵登记表》和《技术兵证明书》制度。严格按计划收训,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培训,不得更改培训计划,擅自增减培训任务,降低训练质量。技术兵培训结业时,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兵培训前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各类修理人员、火警调度员和操舵手、机电兵等,无特殊情况,必须服现役满八年,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兵根据组织需要至少要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不得随意改行。对无故不能履行继续服役志愿,坚决要求退伍,经教育无效的,对服现役期间不努力工作,不能发挥骨干作用,屡教不改的以及违法违纪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技术证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改做其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队级机关、院校和医院编制有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机要保密员、文化影视宣传员、卫生员岗位的,可在编制员额内配备使用少量女士兵,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配备使用女士兵,具体配备使用女士兵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建制使用女士兵的单位,要有女警官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女士兵,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住宿,归口管理。根据需要,女士兵可选取为士官。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从事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均为生产用兵。生产工作主要包括部队农副业生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非经营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等第三产业,生产用兵原则上采取技术骨干固定、普通兵员定期轮换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队机关生产用兵总数量不得超过本机关编制员额的5%。支队生产用兵的具体比例和数量,由支队根据部队生产任务和规模划定。

第四十条 生产用兵的使用,必须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总队司令部门掌握批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 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3)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5)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6)入党(团)志愿书;(7)优秀党(团)员登记表;(8)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9)任职报告表;(10)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11)结婚申请表;(12)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3)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14)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15)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外,还应有:(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3)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4)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5)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6)士官述职报告书;(7)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士兵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士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士兵所在基层单位,应保管士兵档案副本,以掌握士兵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档案材料按入伍、退伍、士官、党(团)员、职(衔、级)、升调、奖惩等材料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并将材料名称、页数和时间依次填写在目录中。

第四十四条 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支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级士官档案由部消防局警务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和学校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士兵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士兵晋职(衔、级)、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随时移交。

第四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士兵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警务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士兵档案供本单位干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士兵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士兵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批准。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士兵档案采取邮寄或自带方式转递,并附《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退役士兵的档案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士兵调动手续时,要对士兵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一条 士兵档案材料部分用表,一九九0年三月以前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1)、(4);一九九0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和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6)和士官所列的表

(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选改的士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选取专业警士报告表》和《士官选取报告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三:消防部队场、库、室管理规定

库﹑场﹑室管理规定

一.中队办公室管理规定

1.办公室是中队干部进行办公和处理公务的场所。

2.内的各种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无杂物。

3.公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天至少打扫一次,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常检查室内各类设施的使用情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5.办公室的设施物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二.会议(学习)室管理规定

1.会议室是全队人员开会﹑学习的场所。

2.会议室卫生由专人管理,随时保持地面﹑墙壁﹑黑板整洁

3.不准在是内吸烟﹑做台,不准嬉笑追打,不得损坏公物。

4.桌椅要按编号放置整齐,不得随意移动。

5.严禁在会议室会客。

6.会议室内的音响空调设备由专人管理。

三.荣誉室管理规定

1.荣誉室是中队进行传统教育的场所,也是中队集体荣誉的全面反映。

2.中队荣誉室的内容每年要整理一次。

3.奖状﹑锦旗要整齐挂放。

4.对立功人员﹑各种奖状﹑奖旗要留片并登记造册。

5.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四.卡拉OK室管理规定

1.卡拉OK室是中队官兵进行集体娱乐的场所之一,由中队干部负责管理。

2.每周开放一至二次,由中队有组织开展活动。

3.爱护拉卡OK器材,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4.卡拉OK室内不准吸烟,保持整洁卫生。

5.卡拉OK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使用时要关闭电器开关。

6.卡拉OK室不准播放不健康的影视节目。

五.图书事管理规定

1.图书室是官兵平时阅读书报的场所,每周一﹑三﹑五晚饭后和周六﹑日开放。

2.图书室内的书刊应分类存放,登记造册,又文书负责管理。

3.阅读书刊只限于在图书室内,借读书刊必须办理借书手续。没次只准借阅一册

4.要爱护书刊,不准在书刊上乱画。损坏或丢失书刊必须照价赔偿。

5.进入图书室要 保持肃静,不准喧哗﹑严禁吸烟,阅读完书刊后放回原处,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六.综合游艺室管理规定

1.游艺室是官兵进行文化娱乐的场所。

2.室内的各种器材﹑设备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安装﹑摆放整齐有序。

3.艺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清洁卫生,不使用时,每周打扫两次。

4.认真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搞好维修,保持室内器材的完整好用。

5,游艺室的器材﹑设备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七.体能训练室管理规定

1.体能训练室是官兵锻炼身体的场所。

2.体能训练室由专人管理,各类器材要定位摆放﹑使用,保证器材无灰尘﹑锈蚀。

3.要爱护健身器材,故意损坏,照价赔偿。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器材不得外借。

4.体能训练室除正课时间按周表按排开放外,每周一至 周五晚饭后开放两小时,周六﹑日下午开放。

5.搞好器材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八.军体训练场管理规定

1.军体训练场是中队官兵进行军体训练的地方。

2.周围环境由专人负责,保持清洁。

3.定期地对训练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4.训练时,注意防护安全。

5.未经允许外单位及小孩不准进入军体训练活动。

九.储藏室管理规定

1.储藏室是存放官兵物品的场所。

2.要按规定位折叠﹑放好。

3.储藏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周三﹑六下午,周日上午开放,非本队人员不准进入。

4.储物柜应进行统一编号,摆防整齐,每箱贴上班别及姓名。

5.室内保持整洁,要注意通风及防火。

十.器材库管理规定

1.器材库是中队存放训练执勤器材装备的场所。

2.中队应按规定保持器材装备完好率,分类摆放执勤和训练器材,常规器材应以一比一的比例库存。

3.室内器材装备应按严格按“三分”规定放置和保管,及时补充﹑更换﹑保质保量。

4.器材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清理,定期点验和普查并作好登记。

5.室内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需要进出器材库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凭条出入。

6.保管员应按规定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并记录清楚。

7.器材室应保持干净﹑整洁。

十一.食堂管理规定

1. 食堂是中队官兵用膳的地方。

2. 要爱护食堂内的公物,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3. 食具要统一,摆放要整齐。

4. 不准私自购买物品,在食堂就餐。

5. 未到用膳时间,不准进入食堂。用膳时讲究秩序,用膳后及时打

扫食堂卫生。

6. 将剩余饭菜倒在指定的地方。

十二.干部宿舍管理规定

1. 干部宿舍是干部就寝值班的地方。

2. 干部宿舍的内务卫生由干部负责。

3. 搞好内务卫生,干部内务与战士一样,各物品摆放整齐。

4. 不准在干部宿舍接待留宿外来人员。

十三.班宿舍管理规定

1. 班宿舍是战士用来休息的就寝的场所。

2. 宿舍物品摆放成一线。

3. 床铺上只准放置内务一个,草席一在行,冬季摆放棉垫一张,床单一

张。

4. 床头柜里只准放置换洗衣服二套,枕头一个,并统一折叠,统一摆放

位置。

5. 鞋柜里每人放解放鞋一双,凉鞋一双。

6. 不得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

7. 宿舍卫生轮流值班负责,保持整洁卫生﹑无多余杂物。

十四.士官公寓(客房)管理规定

1. 士官公寓是招待官兵直系亲属或上级有关人员来队的地方。

2. 士官公寓由专人管理,亲属或上级有关人员来队要做好登记,经有关

领导批准后房客进住。

3. 服役期间的士兵其直系亲属来队不超过20天,士官直系亲属来队不超

过30天。

4. 亲属(客人)要遵守中队的作息制度,本队战士不准在士官公寓过夜。

5. 士官公寓要保持整洁,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十五.接待室管理规定

1. 接待室是用于接待来访客人和联系工作的场所。

2. 接待室由专人管理,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后方可接待。

3. 不准在接待室内大声喧哗,从事违法活动。

4. 不准在接待室擅自使用电器,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5. 爱护公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十六.通讯室管理规定

1. 通讯值班室是受理火警和处理各种情况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

入。

2.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熟悉通讯器材的使用,准确受理火警﹑其它报

警以及上传下达,迅速接警报告,填写出车证,并做好登记。

3. 室内通讯设施要登记造册,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火警电话和外线电话。

4.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 爱护通讯器材和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器材等物资要照价赔偿。

6. 交接班时要清点通信室内有关器材﹑设备﹑和物品。

十七.电脑室管理规定

1. 电脑室是中队官兵开展科技练兵和电脑教学的专业场所。

2. 电脑室由中队干部负责管理。

3. 不准在室内吸烟,做台,打闹。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4.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室内活动。

5. 不准私自拆动电脑设置,安装其它设备。

6. 爱护电脑器材,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十八.洗漱室及卫生间管理规定

1. 洗漱室是官兵洗漱的场所。

2. 个人用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3. 洗漱室﹑洗手间的卫生按分工,专人负责,保持室内干净﹑卫生,并

定期消毒。

4. 换洗的衣服要当天处理。

十九.卫生室管理规定

1. 卫生室是中队官兵诊病﹑治病场所。

2. 卫生室又卫生员负责管理。医疗器材设施﹑药品必须登记注册,并整

齐放置。

3. 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做到每周对医疗品材进行一次检查和消毒。

4. 患病人员由卫生员诊病治疗,不准个人私自在药箱(柜)取药。

5. 卫生员诊病﹑发药要认真做登记,做到三查七对。严格医疗制度,做

好医疗器材﹑药品的保存和保管及移交工作。

一、各种职责、规定镜匾制作(规格、式样)

职责、制度牌:由支队统一用玻璃制作。

规格:55cm×40 cm×1 cm;悬挂在墙上适当

位置。(见

考图示)

(一)、警卫室:《哨兵守责》、《营门哨兵职责》

哨兵守则

一、哨兵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姿态端正,坚守岗位。

二、哨兵要有礼节礼貌,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主动敬礼,对来访的地方人员,也应有礼貌的询问,并做好登记,不得态度粗暴。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岗哨兵要相互敬礼,并把当班情况传达给接岗哨兵。

四、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中队或支队值班领导。

营门哨兵职责

营门哨兵除要严格遵守《哨兵守则》外,还必须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营门哨兵必须着装整齐有礼貌,负责检查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的证件,并做好登记;对外来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了解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二、维护营门秩序、禁止商贩在营区门口叫买叫卖、摆设摊点,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区,严禁在消防车库门前停放车辆。

三、监督纠察出入营门官兵的警容风纪,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放行。

四、夜间站岗哨兵,要负责整个营区的安全监控,实行游动岗巡视营区、营房,确保管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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