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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17 06:16:40 | 移动端:寺院内部管理制度

篇一:寺院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篇二:寺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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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管理制度V1.0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岗位职责

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

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

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

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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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

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

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管理员进行交接入账。

第五条 香火库存管理

寺庙管理员与库房管理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一致。

第六条 游客秩序维护

寺庙管理员有义务协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行协调帮助。

第七条 巡视巡检

寺庙管理员应及时对寺庙周围环境进行巡视巡检,发现建筑损坏或物资器材损毁及时上报。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相关条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完善更正。

第九条 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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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寺庙管理员有责任提醒景区及公司领导对功德箱内收入进行盘点,若因其工作失职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区经理和当事人相应工资,景区经理与寺庙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二)未按相关规定私自开启功德箱,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当事人相应工资。

(三)未定期盘点香火库存,造成香火库存与收入账目发生混乱或差额的,寺庙管理员和库房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四)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至少每月与公司财务部门交接核对,如发现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关举报贪污,则扣除当事人与该笔功德款相应的工资。

篇三: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

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广东省佛教寺庵管理规定》等以及上级佛教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定如下若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办法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四)本寺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五)本寺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包括挂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销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七)本寺的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内进行。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的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如有违犯规定者,迁单出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须经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十)本寺的人员管理接受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监督和指导。

1、岗位职责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方丈)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凡本寺执事,无论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楷模,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处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

(1)住持(方丈)职责。住持(方丈)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方丈)。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的依止师,故住持(方丈)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年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方丈)退职,住持

(方丈)请职。住持(方丈)必须以“用人唯贤”的标准和“赏罚分明的原则,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的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的三业。重大事情要召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方丈)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与“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背的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班首为本寺的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的长者,平时可不参加寺院的具体事务,可专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楷模。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的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如下:

1)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方丈),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遵规守戒,代理住持(方丈)布萨诵戒,主持法事与住持(方丈)分座说法的职责。

2)西堂:辅助住持(方丈),协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后堂:协助住持(方丈)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办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4)堂主:协助住持(方丈),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楷模,为各堂主事人。

(3)都监职责。都监的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的,有做过多年监院的经验,在寺院虽然不处理具体工作,但可以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与现任监院的关系,亦与退居住持(方丈)与现任住持(方丈)之间的关系相似。都监为住持(方丈)任命执事时的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的,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须升职的,有向住持(方丈)建议升免的权利。

(4)监院职责。监院为东序首领,在住持(方丈)的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持产,库房的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因此,寺院的监院必须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敢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的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都监请教。

(5)副寺职责。即副监院,协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务、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它一切用品。凡急需购物品,若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他们填写请购据,经监院批字,向财会支款。

(6)维那的职责。维那是梵语,华译次第。谓知悉僧事之次第,如法如律,为规矩之纲。偈云:“大众慧命,在汝一身,汝若不授,罪在汝身。”是负责坐禅、上殿、过堂、念诵仪规,寺院一切法务活动的纲领执事。故须具足威仪,方可整肃大众。应谦恭虚怀,精通唱念法器及仪规。要做到进止如仪,唱诵有则,不可任意杜撰腔调,贻笑大方。

(7)知客职责。外应檀信,内调大众,迎纳云水,接待方来,故知客实为佛祖使者化身,一寺形象的代表。知客除执掌《共住规约》、《堂住万年簿》、《客堂规约》、《人事档案》,详审来客,决定去留,执行寺僧进出请假,合理安排僧人住房,处理僧众事宜,摧邪扶正确保僧众安和、道场清净的工作外,还要负责监督斋堂大寮(厨房)、殿堂、浴堂、厕所、绿化、卫生,通知僧众开会,接洽佛事以及其他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宜接管的工作。

(8)僧值职责。僧值,又称“纠察”,负责执行规约,整肃律仪。凡上殿、过堂、出坡以及外察各僧遵守清规戒律的情况,若有不如法如律举动,随时予以

纠正。僧值须是居心如水,执法如山。要做到不阿谀、不回护、不委屈、不偏党、代住持(方丈)监察其所不及,即住持(方丈)有犯,亦可在斋堂,对众跪白表堂。进斋时要维护斋堂肃静,负责指挥行堂。早晚课诵要巡视大殿,若见有僧不依行列,则过去喝斥;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则要过去警策。出坡时进行组织督率;僧值还要处理亡僧善后及遗物等事,并有权随时查寮;入晚开静后,要由头山门到后山门等各处巡查。对违纪僧人,情节严重者要呼至客堂按规章制度处罚。负责组织能发心、讲因果、敢负责的僧青年成立义务治安消防寺队,防火、防盗、防匪,确保寺院安全。

(9)典座职责。统管大寮,调理僧食,保质保量,管理饭头、菜头、水头、火头杂务人员等。餐后负责佛挥餐具、饮具的清洗,同时注重“大寮”的饮食卫生。

(10)书记职责。书记位序次于班首,负责为常住书写、保管文件档案,须有才德,为一寺骨干僧人。

(11)衣钵、侍者职责。负责管理住持(方丈)室器物,供养香敬,庄严法物经书等,照顾住持(方丈)日常生活起居,接待住持(方丈)的来宾信众,做好住持(方丈)寮卫生等工作。

(12)悦众职责。悦众,盖以唱诵如法,法器谐音,龙天欢喜,僧众喜悦,故名悦众。悦众是维那的辅助,念诵法事中,接腔、送腔、导众跟板,音调适中,使佛事隆隆,僧心如水,感应道交,多赖悦众之功,故须熟练法器唱念,具足威仪,表率僧众,若维那不能举事,则代理维那职责。

(13)藏主职责。负责管理常住大藏经及余经散帙,做好经籍收藏、编排、修补、凉晒及书画、文物等保管工作。

(14)殿主职责。负责殿堂香烛、供品、供水、保管殿堂器物设施,看管功德箱,确保殿堂清净庄严,引导信众礼佛正信,须具备因果分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境界。

(15)钟头、鼓头职责。钟鼓为道场正令,龙天耳目,关系佛法之住持,应端肃三业,起殷重心,晨暮二时,须提前就位,与前后法器相接,不得差误,要通达敲击法则。

(16)板令职责。负责夜晚开大静,晨朝打板报时,工作时应遵守定时,不得或早或晚,若早殿普佛,朔望之时,须提早半小时打板。

(17)知宾职责。知宾亦称照客,协助知客,负责客堂具体寺务,须做好迎宾待客,清扫整理接待室、会议室,预备茶水果点,向住持(方丈)、班首、监院通报信息等工作,应具足僧仪,热情周到。

(18)监察部职责。1)监察部是全寺的纪律检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工作情况。2)监察部成员若发现常住执事不能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立即报告监察部主任,召开会议,作出适当处理。3)监察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察,各部门执事应无条件予以配合。4)监察部成员由住持(方丈)、都监和部分班首组成。监察部设主任一人,由住持(方丈)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都监兼任,成员三至五人,从班首中产生。

2、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籍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從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法弊。久参后进、驽骥并处。法末之际,正邪莫辨,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失,住斯丛林,愿共遵守,熏就法门之龙

象,中流砥柱,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1)破根本大戒者,欺下犯上者,不共住。

(2)破口相骂、交拳互殴,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3)私收出家在家徒众者,自去居家者,不共住。

(4)私自化缘、看相、看风水、算命、占卦者,不共住。

(5)不存正之念、不教养后学,不依规矩者,不共住。

(6)有犯清规不改,不遵议罚者,不共住。

(7)任意出入寺院,不白客堂执事或夜不归宿者,不共住。

(8)私造饮食及私应经忏佛事者,经教育不悔者不共住。

(9)不听执事约束调谴,破期告假者,除公事,不共住。

(10)黑白月布萨,三世诸佛仪式,令正之法久住闻楗椎三次无故不到者,不共住。

(11)故与有过人往復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不共住。

(12)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不共住。

(13)闲闯寮房及吸烟、饮酒、食荤腥者,不共住。

(14)侵损常住,盗取变卖常住物者,占用常住物者,不共住。

(15)结不正之友为朋党者,不共住。

(16)不习僧礼、粗心忽略者罚。

(17)动止不随众、殿堂不到、私带小菜过堂者罚。

(18)非礼责人及私心讪谤者罚。

(19)结夏安居、不遵佛制者罚。

(20)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罚不服者,不共住。

(21)住期不满、诱惑他去、私自逃走者挂牌。

(22)衣着服饰须合佛制,不许戴小帽及穿短衣长裤外行,违者罚,不服者出院。

(23)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24)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25)施护入寺,执事私自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26)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失记及含糊不清者罚。

(27)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不白客堂者罚。

(28)禅堂内院乃清修之地,不得喧哗,违者重罚,不服者出院。

(29)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房取食,违者出院。

(30)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31)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託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32)米油等物,不预白住持(方丈),私卖或转让者,罚赔偿已出院。

(33)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復入。

(34)常住经书,庄严器具,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35)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36)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37)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调伏者重罚。

(38)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

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钦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39)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为常住、为大众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位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住持(方丈)挂牌,免其职务;情节恶劣,使常住利益和形象遭受损害者,由住持(方丈)召开僧众会议,免其职务并驱摈出寺。

3、客堂规约

客堂为寺院枢纽堂口,所谓规矩出在客堂,故客堂是否有轨可依,有仪可范,实关寺院存亡大事。有鉴于此,订立规约如下,应当共相遵守。

(1)凡客堂执事,须依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遵循佛教律仪,以慈悲为怀,一视同仁,悉心周到接待方来。

(2)值日知客,不论有事无事,须在客堂坚守岗位处理事宜,遇难断之事,随时请示大知客决断,若玩忽职守,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3)凡云水参学来寺持单的僧众与住宿的香客、信士、须验明身份证、戒牒或介绍信(寺院或佛教协会)后,殷实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然后送单,僧人可留单一至三天(食、宿免费);为严防不法分子来历不明者混进寺院,没有戒牒和身份证明,恕不接单(除特殊情况外),挂单到期不走者,知客要催单。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七天。

(4)对功德结缘、供斋、佛事等款项必须按财务规定,开出三联单,做到结算无差错,并有据可查;对各种佛事须做好挂牌,发放单钱等工作。

(5)对来寺讨单者,须向客堂书面申请,填好履历表,责其学习领会《共住规约》精神,经医院身体检查无疾病者,方可留单;留单后须考查三个月,或放外寮作杂务,或进堂坐香、念佛,考验期间每月发50元生活补助费,考验期满合格者,则正式进单。

(6)来寺客僧、居士、宾客欲参礼住持(方丈),应由客堂预先报知住持(方丈),经住持(方丈)同意,由知客领见,不得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让客人擅自闯入住持(方丈)室,影响住持(方丈)工作和清修。

(7)遇有外事或有关客人来寺,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报告监院、住持(方丈);接待时,须注重威仪,既做到不卑不亢,又礼节周到,并严守外事纪律。

(8)早、晚上殿,二时过堂,若僧值不在,由知客负责堂住僧人威仪,使众僧如法如律,对上殿过堂不到者,上殿不如法如律者,应按规约查问、处罚。

(9)认真执行僧众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常住僧众,不得私自随意外出,如有事必须外出者,应向客堂请假并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处和时限,回来时应到客堂销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大知客批准,七日之内由大知客签出意见经监院批准,七日以上,半个月以内及执事请假须由客堂签出意见,监院同意,报方丈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任何人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若未请假或经请假、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衣单钱,二个月不归者,以自动离寺论处,收回房间,物品由僧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后,寄回原籍。

(10)遇有别处寺院,请常住僧人应赴佛事,须先到客堂联系(除有道谊往来关系者,原则上概不应允);客堂须报住持(方丈),若住持(方丈)不在须报请监院,召开执事会议议定;严禁到居士家做佛事,常住僧人没经客堂报经执事会议批准,私自出外应赴佛事者,由客堂予以迁单。

(11)认真执行寺院各项规约制度,如遇寺院僧众违纪或口角相争,客堂值日知客,须依寺规及时处理;若不服者,报大知客会同其他知客,必要时请僧值、监院共议处罚,不服教育处理者可令其离寺,若知客不能秉公处理,致使事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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