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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2-05 20:15:52 | 移动端: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

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 本文简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

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 本文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7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省里正在积极研究贯彻办法。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1%,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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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12、**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13、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与原政策规定有哪些对比?
答:原医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确定,当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缴费基数按首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确定。
《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作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费基数。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各类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原办法执行。
14、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分别是多少?
答:由财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是缴费基数的8.5%,其中按缴费基数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其他用人单位是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费。
15、从2005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05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每次起付标准为800元。
16、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其中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和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的比例分别为多少再按规**算?
答:参保人员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5%;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理10%。
17、年累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多少封顶?
答:年累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60000元封顶。
18、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增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费后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多少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增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费后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哪几个医院是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答: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衢化医院、**区人民医院、市妇保院、市三院、**人民医院(原城南医院)、太真医院、博爱医院、**区妇保院、花园卫生院、十里丰监狱医院、省一监医院、市福利院卫生室、新新街道社区卫生站、紫荆社区卫生站、长竿街社区卫生站。

20、哪几个药店是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
答:市医药公司下属的福生堂药店、天福堂药店、信谊大药房、**大药房、天德堂药店、德生堂药店;江南益寿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下属的斗潭分店、孔庙分店;信安慈恩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下属的车站广场分店、巨化分店、南区分店;长生堂药店;今年又新增了金丽平价药店、新康美药店和平安堂药店。?

2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什么规定处理?
答:按有关转院规定处理。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理5%;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理10%。
22、200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标准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1元;退休人员及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生活费的破产、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5元。
23、市本级列入特殊门诊的病种目前有哪几种?
答: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需抗凝;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答:恶性肿病晚期;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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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为减轻恶性肿瘤病人的负担,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了一些什么新的政策?
答:经确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的恶性肿瘤病人,在首次放化疗出院后的5个工作日,需填制《**市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登记表》,报**市社保中心备案,未报备案的按正常住院病人处理。恶性肿瘤病人住院放化疗费用,先按正常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在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放化疗起(以出院时间为准),每次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并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跨年度住院的放化疗费用列入下一个年度结算。
26、异地安置及外派人员在医保政策上有些什么规定?
答:符合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参保人员(指常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外派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外地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异地定点的,经核准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医疗机构就医,其医保IC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收回。上述人员在异地定点有效期内因故回衢就医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转院处理,其中异地定点在省内的先由个人自理5%;异地定点在省外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算。
27、病人住入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的医疗费用支付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病人在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发生的费用,包括床位费及ICU、CCU单元治疗的费用,自住入起14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5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8、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就诊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就诊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该医院提出书面意见(表式统一印制),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原则上2天内可以不出院,超过2天的必须办理出院手续。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结算时须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复印件,参保人员现金垫付住院的,应提供原始发票;若使用医保IC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29、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段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
10000元(含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年累计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2%;年累计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率仍每段增加5个百分点。
30、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60000万元封顶线后的报销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年度内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分段比率支付。
  0-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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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以上至8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8万元以上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给付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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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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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有如下几点:㈠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㈡有利于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2、失业保险法规依据及参保范围
现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颁布)、《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分成两部份,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单位缴纳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由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
个人缴纳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份不缴。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由用人单位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
个人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调整。
34、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后可享受什么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在失业后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即保生活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一些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可免费享受公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还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35、失业保险申报时间
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成立之日起
30日内,向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地税部门和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和失业登记。
36、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7、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期限。
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标准是按照本市企业最低工资70%确定,例如**市现在最低工资560元,即失业保险金标准是560*70%=392元,另外按失业保险金5%的确定医疗补助金即392*5%=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共计412元。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仍然继续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向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凭社保局《**市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多申请5%(20元)的医疗补助金,即失业人员每月标准共计为392元+20元+20元=432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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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在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内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加上医疗补助金来计算。
符合失业登记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限总额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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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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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39、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答:市本级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有定额补助、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0、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分哪几个等级?
答:低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0.6%确定;中等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1%确定;高风险行业费率按缴费基数的2%确定,并实行浮动费率。中等风险行业和高风险行业中,用人单位上年工伤费用支出超过当期上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当年费率调整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无工伤费用支出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以后按年调整一次。
41、工伤认定是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2、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
43、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的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可分几个伤残等级?
答:共分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44、市本级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是?
答:市本级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是:**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浙江衢化医院。
45、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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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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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申请有哪些时间规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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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答:市本级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其他在衢的省、部属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月人均工资额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于部分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核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0、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51、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是?
答:**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院、浙江衢化医院、**区妇保院。
52、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补偿。
(一)门诊医疗费用
限额补偿标准为:流产每人次100元。流产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其它发生在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住院医疗费用
⒈生产、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
(1)限额补偿标准为: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16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1400元;平产的,每人次12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1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20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7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次1000元。生产(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2)治疗疾病并伴有生产(或早产、流产、引产)的,在享受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其生产(或早产、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相应降低补偿标准: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8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700元;平产的,每人次6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
5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8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4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每人次500元。此款两项待遇相加低于前款限额补偿标准的,按前款标准补足。
⒉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
(1)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指病理妊娠、胎儿异常、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四个疾病类别),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算,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限额补偿,每次生育最高补偿标准为1600元。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在最高补偿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最高补偿标准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2)治疗其它疾病伴有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准、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实施流产发生的同一人次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人次补偿。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⒈因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发生的医疗费用限额补偿标准为每人次70元,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
⒉其它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后,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由原单位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5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时间规定是?
答:(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或引产的,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在产后或术后2个月内;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在产后或术后1个月内;
(四)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的,在出院或术后10个工作日内。
5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规定时间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指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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