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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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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本文简介:

××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2008年?月?日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

××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本文内容:

××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2008年?
月?

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策,联系本村实标,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以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侨场,下同)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个月至少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现行农村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干部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个工作日的规定工作时间都有一位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属于村民有知情权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及其联系电话,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8、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救济救灾、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10、村干部工资、资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形式:设立村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等。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设??
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村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实行村民会议制度,不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小组长、副组长向本组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村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
第五章?
?村民
第十七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争做文明村民、文明户。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不得保管现金。
财务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支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反财务制度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1元至10000元的开支,要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主任签署;超过10000元的开支,要报镇经管站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本村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村的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干部、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以及部分村民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三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三十四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崇敬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五条
村民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倒垃圾,不将各种污物倒入河中污染水源,做到个人、家庭、环境三卫生,维护村容村貌整洁。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七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八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四十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四十二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责令其子女均摊。
第四十三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抚养无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我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三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本文关键词:章程,示范文本,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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