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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

2017-04-09 05:39:33 来源网站: 品牌对比网

篇一: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总指南)

附件1

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妇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妇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妇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妇科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妇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妇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妇科疾病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开设妇科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妇科专病门诊,并开设病房及提供妇科急诊服务。

第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特色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应设置门诊手术室、专业B超室、阴道镜室。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妇科手术室相关规定。

中医医院妇科病房应设置检查室、治疗室、手术室,并符合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特色治疗室(如音疗、导引、熏蒸、足浴、理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超声中药导入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熏蒸(洗)设备、超声雾化熏洗仪、电磁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

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声诊断仪、宫腔镜、腹腔镜、阴道镜;有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高频电波刀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超声导入、外敷、灌肠、熏洗、熏蒸、针灸、雷火灸、局部用药、耳穴治疗、音疗、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腹针、砭石、刮痧、足浴等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妇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妇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妇科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妇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妇科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妇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

以上中医妇科病(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危重妇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妇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妇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妇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妇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妇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妇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妇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是妇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

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常见、多发妇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能开展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妇科杂病等妇科病的常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妇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开展中药外敷、灌肠、熏洗、针灸、推拿、局部用药、耳穴、刮痧、穴位贴敷、拔罐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超声导入、音疗、熏蒸、穴位注射、砭石、钩活术、平衡针、火针、腹针、热敏灸、雷火灸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制定常见妇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妇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妇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有产科的科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妇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1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

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

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当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药浴室、熏蒸室,应当通风良好,绝缘防雾,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见附件1)。

设置药浴室的,应当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

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

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占70%以上,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队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当合理(1:2:3)。年龄构成应老、中、青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员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

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技能,掌握常用中药方剂90首(见附件2),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当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某些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应当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

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

的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方法、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掌握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皮肤专科或三级甲等中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具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当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当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从事中医皮肤科专

业10年以上,二级中医医院应具有中级以上、三级中医医院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全部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

肤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

篇三: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臵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臵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三)言语吞咽治疗;

(四)认知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臵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臵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臵门诊和病区。至少设臵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二)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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