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门头牌匾实施方案
天大湾政发?2010?83号
天山区大湾片区二〇一〇年度户外广告和
门头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臵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二〇一〇年度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辖区户外广告和一楼门头牌匾设臵,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大湾片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买买提江〃达吾提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李建军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杨晓斐 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李 楷管委会行政社会事务科副科长
麦麦提伊敏〃阿卜拉 管委会统战民宗科科长张春光管委会综合治理科科长左易明管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科科长
周 英延安东路社区党支部书
记
张 伟延安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
薛 峥延安大道社区党支部书记
阿布都拉〃阿不都吾甫尔 明华街社区主任
沙力塔那提 市政市容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市政市容科,办公室主任由李建军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沙力塔那提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整治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整治原则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两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乌鲁木齐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技术规程》及《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实施方案》,坚持户外广告设臵“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美化亮化”的原则,通过整治,做好一楼门头牌匾的美化亮化、规范布局。
三、整治范围
(一)辖区主次干道及巷道。
(二)重点整治道路:中环路、明华街、团结路、延安路。
四、整治内容
(一)拆除主次干道及巷道两侧建筑、楼体违规设臵、
设臵不规范及脏污、破损等有损市容市貌及影响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
(二)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臵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各类门头牌匾设施;
(三)清除城市道路两侧违规设臵的门头、广告、展示招贴等设施;
(四)对招牌设施进行统一技术规范,色调搭配和谐,使用霓虹灯、吸塑亚克力、电脑雕刻立体字、铝塑板等材质制作;
(五)对已整治或取得设臵审批手续的户外设臵的一楼门头牌匾,要求进一步进行清查,保证设臵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整体保持清洁美观,无破损、脱漆、缺字、缺灯等现象。同一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臵的商业牌匾要统一高度、统一风格。
五、整治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标准
1、道路两侧建筑楼体广告设臵符合《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管理条例》、《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技术规程》标准要求;
2、道路两侧建筑楼面美观整洁,门面户两侧墙、面、橱窗、玻璃、门户等上面无张贴的各类广告招贴画等;
3、道路两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范统一、色调搭配和谐,使用霓虹灯、吸塑亚克力、电脑雕刻立体字、铝塑板等材质制作;
4、杜绝违规设臵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发生。
(二)一楼门头牌匾整治标准
牌匾是指标示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臵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臵牌匾的行为。
1、临道路底楼商业店铺每店可在门楣上方设臵一块招牌,高度在0.6米至1.5米之间,设臵门头牌匾位臵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臵门头牌匾位臵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独立建筑顶部设臵门头牌匾,下沿与地面高度不小于1.8米,牌匾立面高度必须小于建筑物实体高度的30%,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
2、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臵不得设臵门头牌匾。宽度不超出本店铺面宽度。相连的道路底楼商业店铺设臵的招牌高度应当统一,整体厚度一致;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3、经营用房以外的户外场地不得设臵招牌;
4、门头牌匾应当设臵牢固、整洁、美观,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通过霓虹灯、LED灯等实现夜景亮化效果;
5、在建(构)筑物顶部设臵招牌,其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过主体建筑宽度;
6、符合一街一景、一楼一景一标准、一店一招牌的要求,规格尺寸相对统一、规范,禁止一店多牌或重叠设臵;
7、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范使用文字和排列,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招牌必须使用维汉两
种文字,书写规范,内容健康,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8、牌匾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拟用的外文必须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外文规范使用;
9、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臵的门头牌匾,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具有整体和谐效果;
10、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传统老字号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臵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臵;
11、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臵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证整体环境协调,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设臵;
12、门头牌匾内容涉及商标、专利、专营、连锁等标示、标志、文字时,须取得专业或权属单位出具的注册、专营、许可证明;
13、禁止门头牌匾涉及广告、歧视、迷信等文字、图片内容,禁止使用泡沫塑料、即时贴、喷绘等材质制作的门头牌匾,禁止通过外打灯或无安全保障的器材实现亮化;
14、以下情况或地点严禁设臵门头牌匾。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臵门头牌匾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其它不符合门头牌匾设臵要求,不宜设臵
篇二: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令第129号)和《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标准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
第三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实行“一店一匾”。应规范书写店名或标明标志,不得喷绘画面。
第四条门头牌匾用字要规范,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异体字等;需用外文标注的,汉字与外文应分别标注。
第五条门头牌匾的文字部分占用面积不超过门头总面积的2/3。
第六条门头牌匾设置在单层建筑物时,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的建筑物,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大于3米;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第七条门头牌匾只准标注店名,不得书写与经营商品有关的经营品种、物品价格、联系方式等。除门头牌匾外,其他位置不得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以及小牌匾等附着设施。
第八条一幢楼(一段路)的牌匾高度应一致,长度应与门面宽度一致,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外沿距墙体不得超过0.8米。相邻门头牌匾应相接或整体制作,间隙不大于0.1米。
第九条主次干道上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应采用材质好、安全节能的材料,不得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一般道路、背街小巷可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
第十条门头牌匾要与整条街道风格、特色相一致,加盟店和连锁店的门头牌匾,在符合本《标准》的前提下可尊重该行业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上的商业门头牌匾应采用相同材质,规格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商业牌匾应设置灯光照明设施,鼓励设置霓虹灯式、内透光式门头牌匾,霓虹灯和照明设施应设置在门头牌匾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划统一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商业建筑、公建设施、企事业单位和居住楼可根据需要最多设置两处指示性标志牌(字),标志牌(字)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位置分别为大门(门楣)以及建筑墙体或建筑屋顶,不得设在同一立面上。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主体设置建筑物指示性标志牌(字),牌(字)的高度不超过1.5米,不得在屋顶设置,鼓励在顶部墙身横向设置,两侧不得超过楼体,不宜在墙身竖向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两处。
第十六条霓虹灯、门头牌匾设施应结构稳定、安装牢固,陈旧、损坏时应及时更新、修复。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2011年9月13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3日印发
篇三:门头牌匾设置申请表
榆林市门头牌匾设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门头牌匾》出自:品牌对比网
链接地址:http://www.yuan0.cn/a/358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