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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7-05 07:04:29 | 移动端: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

篇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

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法基本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问题

1、有持枪资格但是没有携带持枪证件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不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如何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达到多少数量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什么情况才算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

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定最高刑有没有死刑?

没有,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7、制造枪支以后又私藏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篇二: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案例:

2007年6月4日下午,绍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查处被告人李某吸毒案时,从被告人在绍兴县柯桥街道中泽村出租房的电视机柜内,发现并缴获被告人藏匿于此的2支手枪及21发子弹。经鉴定,涉案手枪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中1支具备致人伤害的杀伤力;21发子弹中有15发属非军用子弹,6发属军用子弹,均具有致人伤亡的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采纳辩护人黄建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律师分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一个选择型罪名,因为被告人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在失去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后未上交配备的枪支私藏的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明显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篇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区别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而且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

所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只是单纯的持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必须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而储存的,区分二者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有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否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另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爆炸物,犯罪主体包括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不包括爆炸物,犯此罪的也只能是自然人,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储备、存放、堆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或者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且数量较大;后者的对象只有枪支、弹药,且一般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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