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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7-04 05:45:15 | 移动端: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13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

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

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

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

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

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

2013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0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

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

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三是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走向广场,深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为科学执法和高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委“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稽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

2015年12月9日

篇二:论两法衔接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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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法衔接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作者:宋娟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 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是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然而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未能充分体现,两法衔接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法律监督在衔接机制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加以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衔接机制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宋娟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76-02

一、法律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核心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是理论依据

行政执法的特征之一是内容的确定性,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行政执法的空间将不断扩大;再有,行政执法还具有决定单方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时,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主,不需要征得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同意。行政执法的诸多特征表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只有监督到位,才能保障行政权力的依法、正当行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众多的监督形式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其强制力为显著特征,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无法代替的关键作用。因次,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必然也成为衔接机制的核心环节。

(二)衔接机制的设计是现实依据

2001年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2001年9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的同时,也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作用。

二、两法衔接机制中法律监督面临的困境

篇三: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两法衔接的目标在于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行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基层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由来已久,但在实践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却值得商榷。

2014年,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毒豆芽”案件5件11人,其中1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余4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9被告人(含2对夫妇)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2名女性被判处缓刑。从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观察两法衔接机制需要改进的

地方。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形成了一种在全行业、全领域广泛存在、难以收拾的局面,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即其形成过程是由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合谋、问题本身也受到制度性鼓励。安全管理的不规范、利益驱动和市场诱导、社会公德心的缺失共同造就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积重难返。两法衔接机制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未必是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但却是检察机关发挥自己在保障食品安全、打击经济犯罪最有效的着力点。

一、从我市毒豆芽案件看“两法衔接”机制的不足 一般认为,“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目前两法衔接机制还有下列不足:

一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例如我市案件中反应出豆芽生产者生产好的豆芽集中在农贸市场销售,部分豆芽直接销往学生食堂,豆芽生产者的持续生产时间都在7年以上,某种意义上而言我市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已经食用了7年的有毒豆

芽,此外在我市人民法院判决的9人中除了2人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外,其余全部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案件最终由于无法查实实际生产、销售的数量与金额,导致对嫌疑人只能在刑法规定的最低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罚当其罪,难以对其他食品生产者起到震慑作用。这表明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共享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立案监督也很难保证效果。实践中表现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及时备案,交流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之前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这些案件不是个例,在聚众赌博和危险驾驶的处罚中这种情况也体现得很明显。此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也存在着证据上的不同,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增加了工作强度,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导致有些证据事后无法再收集。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执法不严。据

我市已判决的毒豆芽案件反应,多数制售毒豆芽的商贩直接在农贸市场的出租屋内自产自销,在执法机关的眼皮底下潜伏数年,这表明某些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并不清楚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多次检查豆芽生产场所过程中都没有发现豆芽生产者违规生产。而根据已判决的毒豆芽生产者的供述,其他市面上的豆芽生产者都在违法使用无根豆芽素,只是没有被查处,这让我们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质量感到担忧。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强,各部门之间还有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此外,执法机关自己订立的工作制度和要求也未落到实处,我市“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虽然启动但却长期未召开,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运作不够规范,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沟通、联系和协调上,未能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少,或者移送时不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和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立案,或者在受理案件后不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予答

复,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后,也没有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三是权力的封闭运行。我市毒豆芽案件在案发前经历了多次执法机关的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但都顺利通过,这不免让人质疑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当前,基层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影响不同程度的在执法中存在,于是在实际办案中,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办案阻力大,干扰了案件的查处,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有的地方以保护经济发展、保护招商引资为由,不让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查处,即使查处了也仅仅让作较轻的行政处罚,不让移送司法机关作刑事处罚。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部门利益,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有的公安机关受警力、经费不足等的制约,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有的司法机关重罪轻判,轻纵犯罪分子。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形成腐败,影响相关案件信息的移送。近年来,虽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仍旧比较少,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点,即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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