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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商学院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7-02 12:47:20 | 移动端:中国律师商学院

篇一: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你中招了么?

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你中招了么? 胜诉的官司是相似的,败诉的官司各有各的原因。占理的官司打输了,该赢的官司打输了,情,理,法的边界在哪里?好好的案件为啥眼睁睁的输掉呢?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号:CNLMBA)今日为您归纳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快看你中招没?

来源:微信公号:国银律师,原文出处注明转载自网络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结语

法律出场的地方几乎都是悲剧,很多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这样马拉松下来,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所以要在最开始阶段打好基础,专业人干专业事,如此而已。

篇二:【微观点】微信已这样改变律师行业

【微观点】微信已这样改变律师行业

2014-04-22 陆海天 I黑马 中国律师商学院

【中国律师商学院】不可否认,微信上已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从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小生态。如果你不在这个小生态里面,那真的很遗憾!不过,现在还不晚呢! 大概在去年的11月份,笔者家乡的一位入行不久的女律师给笔者打来电话,电话中她竭尽嘲讽之能事,将一个给长沙几个大所做微信培训的互联网人批评的一无是处,并且扬言法律服务怎么可能在线做呢?然而,她最近还是从了,并一改自己口气,不再武断地下结论了,而是开始学着互联网的方式,什么B2C、C2C、O2O的聊起来。而这一切转变的原因,全因为大概一个多月前,她申请了一个名叫“长沙律师”的微信公众账号,开始了自己在微信上的布道和咨询之路。她告诉我,她现在可有成就感了,甚至可以影响数百人(潜在客户,把她当成专业第一的人),她甚至在提供大量咨询服务后,得到了渴望的案源,目前她的目标是把这个微信端运营好,争取成为律所案源的来源地。

微信真可以成为律师的未来?

微信掀起的律师营销风

笔者认为这有以下几点原因决定了微信可以帮助中国律师营销。

第一,微信可以帮助律师建立和用户更强的关系

律师最希望和客户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然而,一个有营销需求的律师,如何让陌生的用户信任自己呢?必须通过一些简单的免费服务如咨询、信息分享等,建立专业的形象并且形成一种利他的关系。而微信基于自己的本身的一些特性,保证了这一目标较其它平台更容易实现。

首先,微信是一对一的关系,信息到达率高,律师不管发出什么信息,只要不是触犯了微信的规则,都可以肯定被某一个关注自己的朋友或者用户收的到。而在网络上,博客也好,微博也好,和用户形成的关系都没有微信那么强大和稳定。总之一句话,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渴望被人听到和信任,他希望自己的话被人接纳,而微信帮助他保持对自己周围圈子的曝光率,并可以采取语音、文字、图片等多种手段对他人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其次,微信可以帮助律师获得大量的潜在用户,使得律师的营销更加精准。这一点也不奇怪,一个完全没有法律需求的人,根本不会去关注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微信公共号。人家关注你,肯定是有需求的,只是这种需求暂时还没有唤醒罢了。在中国法律需求是突发的,因此无论是网站,还是律所之类的平台,都容易失去客户,并且也不知道如何主动营销。但是有了微信就不同了,一个用户关注你,就意味着律所和律师有了一个可以取悦的目标,而最终是否成交,就看用户是否记得自己手机里睡着的那个可靠的微信律师了。

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具有专业性和地域性。微信搜索工具将服务者的定位更加精确,确保它遇到对的人。比如说,青岛律师这个账户在它遇到某个有劳动法律需求的用户时,就不一定比青岛劳动律师这个账户更容易获取该用户。而一个青岛的有需求的用户,在北京律师和青岛律师这两个账户之间,恐怕也会优先关注后者。这一切都源于专业的壁垒和法律服务的地域性。

第二、微信的营销成本低廉,适合广大的中国普通律师和律所

中国律所大都采取合伙制,律所的收入来源于律师每笔案件的分成。可以说,律所本身的盈利能力非常弱。因此,它承受不了长期的广告投入和高额的营销成本。另外,中国有最强烈的营销需求的,往往都是最没钱的年轻律师。所以,一种价格成本低廉的营销方式和营销平台,最容易得到他们的青睐。

首先,微信完全免费,这个大家都知道,使用它赚钱的也好,还是仅仅体验它的服务的人也好,都是不需要付出除时间成本以外的代价的。而别的传统法律服务网站,你一年不交个几千块的广告费,恐怕连个露脸的机会都不会给你。

其次,像微信聚这些微信导航也是免费的。另外宣传推广微信账号的手段,也是简单易学。所有素材还可以配合律所的各种宣传、各种活动,真可谓是无处不微信。

第三、微信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期

首先,微信正在吸食流量,这不是秘密。事实上,这也是大批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投身微信的原因。过去上海的一家新派法律服务网站的老板,在微信上开辟了一款咨询产品,结果在数月时间,尽得5万多用户,立马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高帅富。

其次,微信公共平台的功能还在不断升级,服务的体验不断完善。另外,更多精彩的功能,得到开发,不仅包括站内,也包括站外独立互联网从业者开发的对接平台,也将进一步释放律师的服务潜力。律师变着法子取悦消费者的时代,因为微信到来了。

我的预言

有几点是必然的。

第一,律师和律所将普遍接受微信这种工具。

律师见到一款使用成本低廉,且能在经营得当后,建立紧密的客户关系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工具,怎会不心动呢?尤其是在更多律师用微信提供服务,最终获得收益的时候,律师上微信创业,将成为一种新趋势。而且,我可以断定,很多律师的账户将兼具法律咨询和法律人自媒体的功能。最终朝法律人,让法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公民因为思想和共同利益合法地聚集在一起的目标实现。

第二,更多用户上微信找律师。事实上,微信的杰出不仅仅是帮助律师这个专业群体发出声音。另外,也让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找到更多律师,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比如重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法律干货和知识的公共微信账户“创业者法律课堂”就在上线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未通过任何营销的情况下,获得了数百名用户,让人惊奇!

第三、更多法律产品会通过微信或关联网站实现

用户和律师都大量出现在微信上,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微信上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从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小生态。微信不仅可以是承担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平台,还可以导引流量并将的来的用户体验数据,传递给服务提供者,为法律产品的适用范围、定价、制造和升级提供方向。

另外,服务的分工和升级会更加明显。传统靠律所把持的各类法律服务,很可能因为微信的存在,而更加碎片化。一个微信大号,甚至会拥有比几个律所更大的委托量。而如果要更好地降低运营成本,这就对每个账户的定位,以及背后服务者的分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法律行业的软件服务业将得到长足发展。目前与法律服务行业有关的软件服务业主要是开发律所OA系统的公司,随着微信成为律所的第二入口。如何针对微信平台,开发更多的功能强大的后台,就是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

第五、原有法律服务平台和新兴平台都会受到冲击。事实上,无论是找法、中顾这种靠搜索引擎导流量的网站,还是同样打着要打造开放平台旗号的北京某新型法律服务网站,都面临着微信的挑战,而微信的挑战几乎是行业性的。

隐患

微信虽然对于律师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但是微信也不是完美的神器。没有律所会因为微信一夜致富,事实上微信越到最后,可以肯定一些运营粗糙,口碑较差的产品,会被淘汰,而整个行业也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当竞争的行为,而被搞臭。因此,无论对于微信平台还是想在微信上一试身手的律师、律所来说,如何让自己拥有靠谱的运营,真正地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合理利用好,微信一对一的关系,就成了关键所在了。可以说微信法律营销的关键就系于此了。真心希望,不要在微信上看到百度上那些“某某律师,专注死刑复核、至今保头数十颗”这样的广告了。

另外,微信是否会退化成新浪微博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微信的近几轮改版,有意识的划开公共账户和普通账户的区别,正是他害怕自己沦为微博第二的表现,但是这也给试图通过公共号进行微信创业的律师制造了门槛,不过门槛的背后是更大的报偿和机遇。古罗马曾有过一个狼性的传说,一只军队打了败仗,要迅速恢复战斗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十中取九”,就是要这种败军之将,杀死自己的群体中最弱的那个士兵??律师行业需要狼性。

篇三:律师执业的素质要求

律师执业的素质要求

2014-07-17 中国律师商学院

【中国律师商学院】律师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律师从无到有、律所从小到大,从业人员已发展到20几万。随着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增长,律师队伍还将进一步壮大。但并不是所有通过考试的人都能做律师和做好律师。而哪些人不宜律师工作?观察发现如下。

下文仅供择业参考:

一、缺乏律师职业意识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律师的职业意识是律师对其职业的责任、奉献及精力的投入程度,有了责任、精神和较强的职业意识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自身活力和豪情,也才有了爱职敬业的前提和保障。为谋生、为虚荣、为财富或为提高收入而选择此职业之人,由于缺少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意识,没有进取心、缺少

主观能动性,难以适应激烈竞争环境和律师执业的特定环境。既使勉强立足,表面上看能混得下去,也不会有出头之日,更难出特色、出成就。

二、目无他人优越感过强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自恃才高、自以为是、自作聪明,不与同行交流、不与同事交心、不与律师合作、不与集体融合。依靠权力或资本收取、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对律师业务兴趣不高,办案缺乏积极性或根本不想办案,靠投机取巧或不正当关系谋取利益,其结果,不会成为真正的律师,更不会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律师名人。

三、唯上是从见风使船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谁权力大向谁靠近,谁利益多向谁靠笼,见上级就会说“是”、见领导就给笑容。认为哪位律师的名气大便想去投靠,认为哪家律师事务所人多便是规模所,看不清律师事务所内幕,缺乏独立思考和创业精神,难以主动处理和解决问题,无新意、无主见、无创造。在执业中只能循轨蹈矩,难以胜任开拓性的业务,对事业发展和个人前途不利,尤其是不能适宜自由职业。

四、怕苦怕累过度懒散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贪图享受,不能任劳任怨,或虚度年华或游戏人生,认识不到律师业务的艰辛,工作中不出力、不动脑、图省事、图轻闲。无事闲聊,事后议论,挑事端、造矛盾。无聊中打发时光,对网友、麻友、股友胜过对案件当事人,业务无进展、工作不出色,还担心、惧怕后来者据上。

五、无自知自明的傲慢之人不适宜做律师

不能正视自己的本领,不会发现自己的缺点,不能说、不会写、不善辩,单注意别人的缺点,抱怨别人不给自己提供方便,喜欢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以为自己是天生的强者,缺陷永远长在别人身上;游手好闲、指手划脚、装腔作势,不是通过提高能力而是靠抵毁同行来竞争业务。

六、按部就班僵化死板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做事情缺少灵活和变通方法,古板、教条,对事物都只凭经验和程序来处理。不肯灵活应对,习惯于将惯例当作金科玉律。对新观念抱有抵触心理,反对更新、不接受变革,一条路走到黑,一个方法用一生,一个观念坚持一辈子。

七、不面对客观规律感情用事的人不适宜做律师

处理任何事情缺乏理智,好感情用事,用个人意见取代原则、用个人感情替代客观现实,随意发挥、难以自控,不能用理智的分析来处理事务。往往想法不合实际、分析不符实情、判断不符结果。复杂、重大和紧急问题面前,只能一愁莫展或落入深渊。

八、小道消息“多嘴女人”者不适宜做律师

多嘴多舌的人,遇什么事情,都要插上几句,以显示他或她的在场,认识不清自己的位置、分不清事务的关系,往往凭着主观和简单的思维,草率表态、盲目结论,不懂得尊重别人,更无法盈得他人之尊重,轻浮不庄重,招人反感、令人生厌,难以形成好的职业形象和执业风范。

九、少勇无谋胆小怕事的人不宜做律师

遇事无独立见解、树叶掉下怕砸头的人。处处担心天有不测风云,时时生怕不慎引火烧身,念念不忘有飞来横祸,遇问题回避、遇责任推诿,不肯承担,不为组织分忧、不为团队着想,狭隘自私、庸碌萎缩。最大的难题是不能“单打独斗”,最大的风险抵是最怕风险,考虑问题前思后想、怕狼惧虎。

十、患得患失又容易自我满足的人不适宜当律师

收获面前,欣喜若狂;挫折之后,一蹶不振,情绪大悲大喜、大起大落,心理承受能力差,性格发育不均衡,意志软弱,难胜重任,小事勉强应筹,大案难以担当。

客观规律表明,一切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然,性格是可以改造和完善的,以上十种人也是可以变化的。只要在实践中认识到自己的性格缺陷,并下决心改变,丰富和完善自我。既然已经踏上律师之路,或者成了事实上的律所负责人,只要学会懂得尊重和重用人才,借助他人的智慧来弥补自已的不足,还是能够干出成绩减少损失的!

来源:学法网

责任编辑: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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