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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督总站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6-28 05:39:59 | 移动端:交通部监督总站

篇一: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网站管理手册

(试用)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二)服务对象

三、网站授权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六、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

七、行业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 (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 (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八、信息浏览查询授权范围

九、网站操作纪律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11月

一、前言

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zjz.moc.gov.cn,以下简称网站),是总站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质量监督信息网站。网站以“服务行业与社会、促进信息交流、辅助市场监管、提高质监工作质量”为综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交通质监工作提供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网站由总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功能与质监工作相结合,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普通浏览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功能定位于为质量监督信息的发布、交流与管理提供信息平台。网站分为信息栏目与行业数据库两大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与行业信息,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指示精神、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质量信息、质量管理信息等。

3、监理市场管理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企业与人员从业信息等。

(二)服务对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登录网站,浏览、查询网站公共信息。

网站通过授权,为各省质监机构和监理企业提供发布、查询和管理有关信息的专项服务。

三、网站授权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调整和部分信息的查阅实行授权管理。

总站对网站行使最高级别管理权。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分配授权,指导网站运行,收集、审核和发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网站对各省级质监机构授权。省级质监机构为网站的一级授权用户,负责本区域其它用户的日常管理;收集、审核和发布区域内行业相关信息;编辑、审核和修改行业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使用分配的电子邮箱。

网站对各甲乙级交通监理企业授权,监理企业为网站的二级授权用户,负责编辑、发布和修改涉及本单位的数据库相关信息。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各授权单位应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保证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1. 质监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操作职能时,应遵循“专人负责、操作与监督分离、职责明确、流程严密”的原则,按照主管领导、管理员、信息员三个层次配置网站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授权单位管理职责的落实,审核重要信息;

管理员应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网站使用和维护经验,人员相对基本固定。负责管理、培训和监督各栏目的信息员;管理本单位所有用户密码;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息员应熟悉计算机知识,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管理本人的用户密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栏目信息实行审核签认制度。信息员应将拟发布的栏目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3.对数据库信息应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根据信息类别制订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信息全面、真实、公正、客观。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

栏目信息的编辑操作权限为总站及省站。共设十二个栏目:

1.“关于我们”栏目

用于公示总站及各省站组织机构、联系方法、主要监督人员履历等内

容。

2.“质监动态”栏目

用于发布总站及省站有关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数据以及其它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新闻性内容。

3.“政策法规”栏目

用于发布国家法规、部委政令、领导讲话、总站和省站的政策文件。

4.“资料下载”下载栏目

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图片、视频的下载

5.“电子杂志”栏目

为总站及省站提供质监信息电子版的发布平台,由省站按期及时发布。

6.“光荣榜”栏目

主要报导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奖励活动。可按总站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7.“警示录”栏目

主要发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违规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可按总站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8.“工艺创新”栏目

发布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自主研制、开发、总结的新工艺、新思路、新方法。发布时要提供完整的说明和联系方法,不可为厂商发布广告和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9.“学术研讨”栏目

发布各地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论文和观点。

篇二: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

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03-07 点击: 801

加强安全监管 构建和谐交通

编者按:

交通部2007年第1号部令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部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办法》解决了什么问题,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何意义,交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安全为天 适时而出

记者:我们注意到, 2006年11月份,交通部出台了《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仅三个月后,又以部令形式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部近期为什么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李彦武: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交通部党组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这需要交通行业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有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和谐交通,为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基础。为适应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交通部近期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记者:目前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的安全形势如何?

李彦武:交通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但近几年来,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特别是山区公路和远海工程的增加,工程安全事故有所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记者:交通部如何应对当前的形势,主要举措是什么?

李彦武:主要是两方面措施。

一是抓基础。基础工作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抓关键。抓住关键问题,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察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记者:这也是出台《办法》的一个原因?

李彦武:对。制定一部部门规章对完善建设安全方面的其他法规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将起到这个作用。

另外,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各自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但还有不少条款明确提出了由专业部门规定和细化的内容。《办法》就是根据这两部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

规定明确 适宜操作

记者:我们一提到安全生产工作,脑海中首先浮现的往往是几个戴着安全帽的工人。施工企业是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李彦武:对。但同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环环相扣,勘察、设计不好,会为以后的施工埋下隐患;监理不到位,会让小灾酿成大祸。

记者:《办法》对这些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都作了规定吗?

李彦武:《办法》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交通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特别强调滑坡和高边坡处理、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另外,《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设置以及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细节”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您觉得这次出台的《办法》最“让人眼前一亮的地方”在哪里?

李彦武:《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个成套的系统,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亮点很多,比如以下几个方面。

——落实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办法》明确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的配备要求。《条例》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对交通行业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作了规定。《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履行职责 加强监督

记者:《办法》对监督管理部门有什么要求?

李彦武:《办法》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与定位,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安全宣传等方面要依法积极承担起责任来,不缺位;在其他部门发证事项上,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只履行检查义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上,积极配合各级安监部门。

记者:交通主管部门如何具体实施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李彦武:在机构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职责。在工作措施上,主要是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本《办法》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办法》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不宜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或者行政处罚缺乏相应依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强制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建立信用体系、定期提出重点督察名单等措施。另外,《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范围、工作行为、程序和检查反馈等都作了规定。

记者: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从业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李彦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排除、暂停施工、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将被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降低资质等级。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对“三个服务”的认识和理解转化为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交通事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2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 第 12 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

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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