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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6-28 05:37:58 | 移动端: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篇一:三 -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词汇疑难问题释疑

中央电大 胡吉成

一、词汇部分学习要注意哪些问题

词汇部分一共由五节构成,内容不是很多,大体上是按照“词-词义-系统”这样的顺序编排的。词汇一章的细节问题还是很多的,这些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自学解决。从总的来看,教学中应抓住词的结构、词义的解释、词群分析这样三个大的要点,给学生把有关内容解释清楚,让学生理解理解吃透,并指导学生应用相关理论进行实践分析,能做到灵活运用,那么词汇部分的注意教学问题就解决了。

此外要注意,词汇一章与专科的现代汉语教学内容结合十分紧密,特别注重专科基础,因此,尤其是词的结构分析,必须熟练掌握专科阶段学习过的合成词的构造分析。由于目前专升本的学生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专科是非中文专业毕业的,学习本章依然有一定难度,为此有的电大教师在教学本章时适当补充教学,这是很有必要的。

二、如何确定词的问题

词是语言中有意义的最小的能独立运用的语言单位。教材从四个方面介绍了确定词的方法:1.能否单说:能单说,即能单独回答问题,一般就是词,反之不是。例如“这里经济繁荣吗?”回答:“繁荣”,“繁荣”就是词,不能单说“繁”或“荣”,可见后者不是词。2.能否单用:能单用,就是能单独充当词组或句子成分,但是不能单独回答问题,比如“志”口语中一般不能单用,但书面语中可以单用,例如“人各有志”、“志在必得”。3.扩展法:就是看一个语言单位能否插入别的成分进行扩展,能插入成分扩展,扩展后意义不变,就是词组而不是词,插入后意义发生了变化,就是词。例如“白菜-白花”,“白菜”插入“的”变成“白的菜”,意义发生了改变,因为白的菜不一定就是白菜,“白花”插入“的”变成“白的花”,意义等同于白花,可见,“白菜”是词,“白花”是词组,这种方法可以用来区别合成词与词组。4.剩余法:就是将一个句子中所有能够单独充当句法成分的单位拿走,剩下的成分,不能单说,也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但也是词。例如“我的书卖了”,将定语“我”、主语“我”和谓语“卖”拿走,剩下的“的”、“了”也是词。这种方法可以确定虚词。

从总的来看,以上确定词的方法有两个层面,一是区别词和语素,一是区别词和词组。词和语素的功能有很大不同,音节形式上也有显著特点,区别并不困难,而词(合成词)和词组的区别是有一定难度的,我们重点要求大家注意。其实合成词和词组的区别也可以通过结构成分的意义关系来考察。合成词由两个语素构成,但其意义不是语素意义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融合构成词义,语素的意义在合成词中没有独立性,例如“绿豆”,不是“绿颜色的豆”。词组由几个词构成,其意义等于词的意义的简单相加,各个词的意义是独立的,例如“绿纸”就是“绿色的纸”,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词不能扩展,词组可以扩展。

三、固定语中专门用语和熟语有什么异同?

固定语是指在语言中作用相当于词、可以把词作为构成成分的独立运用单位。固定语根据其特点可分专门用语和熟语两个大类。专门用语是指各个学科、各个部门的术语、行业语,是以词作为构成成分的短语,不包括以词的形式出现的术语和行业语。专门用语的特点是固定使用,作用上相当于一个词的功能。专门用语包括专名称、术语、行业语三类。熟语指成语、谚语、歇后语、惯用语这样一些结构固定、意义独特的固定语。

专门用语和熟语相同之处是:它们都是结构成分要素固定的组合,不允许插入别的成分,和一般词组不同,例如一般词组“新房子”可以说“新的房子”,意思是一样的,而固定语不能这样增加成分,例如“北京大学”不能说成“北京的大学”,因为北京大学是特指的一所大学,并非在京高校都是“北京大学”。同时固定语也不能使用意义近似的成分替换,例如“黔驴技穷”不能说“黔驴技贫”,“叶公好龙”不能说“叶公爱龙、叶公喜龙”等;意思上,它们的意义都是特定的,不能拆开理解,具有整体性;功能上,它们的功能相当于词的功能,可以充当各种句子成分。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是从意义上来考察,专门用语是一种专名称,字面上的意思就等于是这个固定语的意思,是结构成分的相加,从这个意义上看,专门用语又同一般词组没有多大区别。而熟语的意义往往是不能从字面来理解的,或者说熟语字面上是一种意义,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也就是说,熟语的意义具有双关性特点,有表里两重意思,实际使用的是内层意义,例如“穿小鞋”并非指穿了小号的鞋子,“枕头风”不是吹过枕头边的风。意义的双重性也可以说是熟语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四、惯用语和成语有什么区别?

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其区别:一是语音形式,成语是四音节为主,例如“柳暗花明”、“百发百中”、“万籁俱寂”等等,惯用语是三音节为主,例如“敲边鼓”、“挖墙脚”、“走后门”等等;二是表义特点,惯用语以比喻义为主,成语成语以直接引申的意义为主;三是结构形式,惯用语多是动宾关系,例如“敲边鼓、穿小鞋、扣帽子”等等,成语的结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四是风格上的不同,惯用语口语特点比较突出,成语很多是来源与历史典故或名篇佳句,大多具有书面语特色;此外,惯用语形式上灵活一些,如“敲边鼓”可以说“敲敲边鼓、敲一下边鼓”等,而成语用法上虽然也有灵活的一面,但和惯用语比较起来还是要固定得多。

五、如何掌握合成词的构造?

合成词的构造是构词法分析的重要内容。构词法分析的基础是分析合成词的构成成分的意义、作用及其间的关系。根据构词语素的特点,一般把合成词分为组合式、附加式两种结构类型。组合式组合式合成词都是由词根语素构成的,都是非定语语素,根据语素与语素之间的关系,可细分为并列式、限定式、补充式、支配式、陈述式五类。附加式合成词由词根语素加词缀构成,也可以说是由定位语素和非定语语素构成。根据定位语素的位置,可分前附式、后附式两类。

掌握组合式合成词,最好是理解各类构造方式的中的语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判定一个词的构造类别就非常容易了。并列式合成词两个语素之间是并列关系,或者表示相同相近的意思,例如“解放”、“思想”、“道路”,或者表示相反的意思,如“动静”、“睡觉”、“好歹”,或者表示同一类别,具有类义关系,如“尺寸”、“骨肉”、“寻常”等。限定式合成词两个语素之间是修饰限制关系,后一语素是整个词义的中心,掌握这一点可以很好解决限定式合成词与其他合成词的混淆问题,例如“卷烟”、“卧铺”、“血红”等。补充式合成词语素之间是补充关系,后一语素补充说明,例如“证明”、“扩大”、“花朵”等。支配式合成词具有支配关系,前一语素表示一种动作行为,后一语素是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例如“护耳”、“留心”、“表态”、“随意“。陈述式合成词前一语素表示事物,后一语素表示状态或动作行为,二者之间是陈述与被陈述关系,例如“自立”、“眼尖”、“手巧”等等。

注意:有些限定式合成词容易与支配式和陈述式合成词混淆,例如“卷烟”,很像是支配式,“雪白”,很像是陈述式,其实它们都是限定式,区别在于,凡是限定式合成词,后一语素一定是整个词义的中心,如卷烟是一种烟,雪白指很白,而支配式、陈述都没有这样的词义中心,例如“表态”不能理解为中心意义是太,“月亮”的中心意义不能理解为亮。又如“围裙-围脖”、“桃红-脸红”,前面都是限定式,这样比较,更能看出差别来。

附加式合成词比较好理解,只要是定位语素在词的前面,就是前附式,只要定位语素在词的后面,就是后附式合成词。附加式要注意的是将定位语素与非定位语素区别开,因为有些定位语素和非定位语素是用同一个汉字记录的。例如“老”在“老手、老头”中的非定位语素,在“老乡、老师、老虎”中是定位语素,又如“手”在“左手、右手、援手、手套”中是非定位语素,在“歌手、号手、旗手”中是定位语素。

六、怎样分析造词法?

造词法研究用什么样的语言材料、什么样的造词方法创造新词。造词法主要有下面一些类型:词法学造词、句法学造词、修辞学造词、语音学造词。

教材还介绍了综合式造词,但如果就两个语素构成的合成词看,一般只有句法学造词与修辞学造词是综合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属于修辞学造词的,都可以从句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因此可以这样说,所有属于修辞学造词的,同时都是句法学造词的综合,因为修辞学造词这种方式中语素同语素的组合,仍然是以句法关系作为基础的。但是,属于句法学造词的,不一定就是修辞学造词,因为大部分词不是通过修辞手段手段构成的。同时,有些词是先有一般意义,然后通过修辞用法产生了新的意义,更需要从句法学角度观察了。例如教材比喻式中有一个例子“搁浅”,其实这个词的本义是指船只进入水浅的地方,不能行驶,派生义指事情遭到阻碍,不能进行,属于比喻义。虽然有些词一开始就是属于修辞用法,但其语言成分的组合仍然受句法关系支配。所以修辞学造词是不同角度的观察,与句法学造词是交叉的。

修辞学造词和词的修辞用法是不同的。以比喻为例,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比喻,不过修辞学中的比

喻是临时性的,造词法中的比喻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用法,造词法的比喻来源于修辞学的比喻,修辞学的比喻是造词法比喻的构成基础,没有比喻,也就没有造词法的比喻存在了。

其他几种造词方法,互相之间是对立的,没有交叉,所以就语素的直接组合关系看,没有综合方式,比如属于词法学造词,就不可能是句法学造词或语音学造词,属于语音学造词的,也不可能是词法学造词或句法学造词,这与句法学造词和修辞学造词之间的关系不一样。当然,如果某个词由三个以上的语素构成,则有可能是几种方式综合的,例如“钻空子”,“钻”与“空子”之间是支配关系,属于句法学中的谓宾式,“空子”是词法学造词中的附加,所以“钻空子”是综合式。

此外要注意,词法学造词中的转类,只有进行对比时,我们可以说是词法学造词,例如“编辑”,有“一个编辑”、“认真编辑”,这里的两种意义就属于转类,属于句法学造词,但是单独考察“编辑”,仍然可以从句法学造词角度进行分析,句法学只考虑结构,不考虑转类问题。

学习造词法分析词的方法,注意构词法与造词法的区别。同样一个词,可以从构词法角度认识,也可以从造词法角度分析认识,但构词法只涉及合成词的分析,因为非合成词没有内部构造的问题。有些组合,构词法和造词法命名角度不同,但内部结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例如陈述式和主谓式、支配式和谓宾式、限定式和主从式。

七、什么是词义的理据?怎样理解?

词义的理据就是语言中表示事物、现象、观念的词的构成依据,就是一个词用这样的音节或这样的语素而不是那样的音节那样的语素来构造的道理和依据。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现象,都有自己突出的特征,这些特征往往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或者特别引人注意,于是人们在给这样的事物现象命名时,首先就选择能突出其特征的方面,作为命名的根据、理由,这就是词义的理据。例如汉语中用“布谷”这两个音节表示“布谷鸟”这一事物,那是因为布谷鸟这种动物的叫声本身就是bu-gu-bu-gu这样的声音形式。在我国,尤其是江南,每当春暖花开时节,布谷鸟就在春意渐浓的田野里歌唱着,给农民报告着该播种的信息。这声音特征十分突出,于是人们就用同布谷鸟的叫声近似的bu-gu音节表示这种鸟的名称,同时鸟来到的季节又正是播种的季节,于是在书面上人们又选择了“布-谷”这样的语素去记录。可见,“布谷”这个名称具有双重的理据意义。又如“飞机”,汉语用语素“飞”和“机”表示,意思是会飞行的机器,这的确也是飞机这一事物给人最直观的印象,用这样的语素给飞机命名就显得特别通俗易懂,易于传播,易于为人接受。 为什么历史上很多音译的外来词都被意译词取代了,其实根本原因就是音译外来词在字面上不容易看出理据性来,不容易为人理解,不容易为人接受,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被淘汰就非常自然了。例如“科学”代替“赛因思”,“话筒”代替“麦克风”,“水泥”代替“士敏土”等等。

词义的理据性与词义之间不是对等的,但是它反映人们对事物的看法、认识, 同样的意义,用不同的词表示,词义的理据不同,例如“番茄、西红柿、火柿子、洋海椒”。可见,词义的理据不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而是反映事物的一般性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往往是外在的,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于是就用来命

名。同时,由于事物所呈现的外在特征是多方面的,有无穷的细节,不同的人,观察角度不同,认识角度不同,看事物的侧重点不同,于是同样的事物就会出现很多词义理据不完全相同的词语。例如表示“一年生草本植物,茎很高,叶子互生,心脏形,有长叶柄,开黄花,圆盘状头状花序,常朝着太阳,种子可以榨油”这样一种植物,汉语中有“向日葵、葵花、向阳花、朝阳花、太阳花、转日莲、望日莲、盘头、盘头瓜子”等等名称,这种种不同的名称,正是人们从不同角度认识这一植物的反映,它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事物的突出特征,给人以具体、生动的印象。

为什么汉语各个方言中有那么多的同义词,其实就是因为词义理据差异造成的,因为不同的人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给事物命名的依据不同,于是就出现了同一事物用不同的词来指称的现象,普通话和方言词汇的同义异词情况,就是这样形成的。所以,如果我们从理据角度出发观察等义词,实际上是没有绝对的等义词的,它们或者体现出不同的地域风格,或者给人以独特的联想感受。

八、什么是词的反身指代义?有什么作用?

反身指代用法不同于词的一般用法,词的一般用法涉及到词义问题,必然同这个词所代表的意思有联系。比如说“死”,在“他死了”中词义是失去生命,在“他做事很死”是不灵活的意思,在“这是死胡同”中是没有出路的意思。而在“死是一个动词”、“我不喜欢用死这个词”中,就没有涉及到词义问题,就属于词的反身用法,指代的是词自身。

反身指代用法可以很好地解释下列语言现象:“和是一个连词”、“他写文章动不动就用虽然但是”。这里的“和”、“虽然”、“但是”都是连词,不能充当语法成分,为什么这里却做了主语、宾语呢?回答是:这里的和、虽然但是用的不是它们作为连词本身的意义,而是词的反身指代用法,用的是它作为词的身份。凡是词的反身指代用法,都可以在后面补充出所指代的具体内容(字或音节)。例如:

妈是一个形声字--妈这个字是一个形声字。

妈是一个单纯词--妈这个词是一个单纯词。

妈是一个单韵母--妈这个音节的韵母是一个单韵母。

而词的一般用法绝对不可能这样使用。比如:

我妈来了--我妈这个词来了?

小妹最喜欢妈妈-小妹最喜欢妈妈这个词?

后者只能是词的反身指代用法。

词的反身指代用法和一般用法有很大差别,一般用法要涉及到一个词所代表的意义,而反身指代用法不涉及到词义,而是涉及到词自身的一些构成要素,可能是词的形式、音节、记录这个词的汉字等等。词的反身指代用法也不同于英语的自身代词,自身代词是一个独立的词,仍然有词义,指代动作行为发出者本身,表示强调,加强语气,大多有亲自这样的含义。而词的反身指代意义是指代词自身,任何一个词都可以有反身指代义。

篇二:2015甘肃电大专科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1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D)。

A.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B.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C. 各级国家检察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3.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 D )。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4.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 B )两个阶段。

A.要约邀请和邀约

B.要约和承诺

C.要约邀请和承诺

D.邀约和更新的邀约

5.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关键在于( D )。

A.是否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B.是否开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C.是否是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停止

D.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无权行使侦查权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国家安全机关

D. 人民法院

7.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8.王晓诉张凤离婚案中,王晓遭遇车祸不治身亡,法院应( A )。

A.裁定诉讼终结

B.裁定撤诉

C.裁定双方离婚

D.判决不准离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 A )作为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A.董事长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独立董事

10.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是用于《劳动法》的事(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二、多选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作用包括( AC)。

A.法的规范作用

B.发的警示作用

C.法的社会作用

D.法的

2.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有包括( ABC )。

A.言论、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ABC )。

A.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 )。

B.继承开始

C.婚姻关系消亡

D.为财产设定代管

4.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 BCD)。

A.生命健康权

B.名誉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5.属于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ABD)。

A.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必须登记前得到审批

D.必须具有公司章程

6.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 ABC)。

A.使用

B.收益

C.处分

D.优先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有(AB

A.伯伯、舅舅

B.外公外婆

C.孙子孙女

D.兄弟姐妹

8.侵占罪的对象包括( ABC )。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遗忘物

C.埋藏物

D.遗弃物

9.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上诉的人包括( BCD)。

A.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B.原告

C.被告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有( ABD )。

A.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协议

B.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协议

C.支付赔偿金的协议

D.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理由。P34-3

答: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议全国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的:

(1)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问题: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负不负刑事责任?

答1: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根据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行为,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2: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戴上犬链,将勾芡到楼前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到狗很可爱便站在沟的面前观察,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供给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仆人的动作,但并没有扑倒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并没有过错。因此,是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题:

(1)王大妈受到的上海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篇三:2015甘肃电大专科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1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D)。

A.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B.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C. 各级国家检察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3.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 D )。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4.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 B )两个阶段。

A.要约邀请和邀约

B.要约和承诺

C.要约邀请和承诺

D.邀约和更新的邀约

5.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关键在于( D )。

A.是否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B.是否开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C.是否是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停止

D.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无权行使侦查权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国家安全机关

D. 人民法院

7.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D.三年

8.王晓诉张凤离婚案中,王晓遭遇车祸不治身亡,法院应( A )。

A.裁定诉讼终结

B.裁定撤诉

C.裁定双方离婚

D.判决不准离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 A )作为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A.董事长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独立董事

10.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是用于《劳动法》的事(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二、多选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作用包括( AC)。

A.法的规范作用

B.发的警示作用

C.法的社会作用

D.法的

2.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有包括( ABC )。

A.言论、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ABC )。

A.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继承开始

C.婚姻关系消亡

D.为财产设定代管

4.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 BCD)。

A.生命健康权

B.名誉权

C.著作权 B )。

5.属于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ABD)。

A.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必须登记前得到审批

D.必须具有公司章程

6.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 ABC)。

A.使用

B.收益

C.处分

D.优先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有(AB)。

A.伯伯、舅舅

B.外公外婆

C.孙子孙女

D.兄弟姐妹

8.侵占罪的对象包括( ABC )。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遗忘物

C.埋藏物

D.遗弃物

9.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上诉的人包括( BCD)。

A.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B.原告

C.被告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有( ABD )。

A.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协议

B.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协议

C.支付赔偿金的协议

D.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理由。P34-3

答: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议全国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的:

(1)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问题: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负不负刑事责任?

答1: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根据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行为,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2: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戴上犬链,将勾芡到楼前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到狗很可爱便站在沟的面前观察,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供给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仆人的动作,但并没有扑倒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并没有过错。因此,是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题:

(1)王大妈受到的上海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

(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对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2

一、单选题

1.法律形式上体现的是( B )的意志。

A.全民

B.统治阶级

C.最高统治阶级

D.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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