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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6-28 05:37:56 | 移动端: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

篇一: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不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 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建立档案。

第四条 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食安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检验,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安办。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 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 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 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

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 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接到报告后,各级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篇二:食源性疾病制度

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保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防保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体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防保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四、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应立即报告联系防保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专家小组会诊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防保科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五、防保科每月对院内的门诊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床各科室:

为了响应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的号召,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以及病原学检验,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及暴发线索,以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印发如下,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关于成立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床各科室:

我院为蚌埠市新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为了进一步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落实。

附件: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

2016年5月6日

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落实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小组

组 长:孙玉贵

成 员:宋 伟 潘菱芳 张书妹 徐玉林 赵德好 张建国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病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保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专家救治小组

组 长:徐玉林

成 员:王黎明周道峰魏艳缪云鹏 于志国 徐士文 水庆云 沈慧东 吴守英 李 康唐 峰 杜翠华 刘金凤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食源性疾病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包括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及毒蘑菇等所有病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

(二)重点监测科室:消化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等科室。

(三)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特别关注内科、急诊科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卡,防保科负责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信息。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预保科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信息报送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医院应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医院应组织专家会诊,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2)。

( 2)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例的复印件。

三、监测流程

(一)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

食源性疾病病例。

(二)临床医生填写纸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防保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篇三: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省卫计委《2015年可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X卫食品字[2015]3号)、《2015年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X卫食品字

[2015]4号)号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24小时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3、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4、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信息科,半年统计一次。

5、发现2例或2例以上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禹城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6、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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