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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问责情形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6-27 05:51:44 | 移动端:问责条例问责情形

篇一:六种问责情形自查自纠

六种问责情形自查自纠

我们每个党员也要利用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员大会,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对照六种问责情形,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从实履职尽责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六种问责情形汇报如下: 一、“党的领导弱化”方面。解决服从党的领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现象在你莲湖公园支部没有出现,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行政领导之间,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支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在支部各种会议中运用良好。作为一名支委,我在分管工作中坚决贯彻中省市和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没有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园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现象的发生。

二、“党的建设缺失”方面。莲湖公园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我作为一名支委,“三会一课”都积极参加,还认真准备给全园党员讲授党史课一次。在日常的党内政治生活都按照组织要求正常参加,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也严格遵守相关任用规定。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我觉的从严治党是一项政治责任。关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切实增强了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作为党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履行落实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纪检委员不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支部的主体责任中,更要落实到全面工作中去。我在

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的发生。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方面。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没有发生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没有公开发表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在莲湖公园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会议、支部组织学习,遵守请消假规定,能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方面。我在支部担任纪检委员以来,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支部学习计划,加强党风教育,使每个党员都明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我在日常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不仅把公园的业务工作做好,也重视工作、生活中的腐败苗头,防微杜渐,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党员,不能给党抹黑。

六、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能认真对待分管的工作,及时提醒下属科室,按规章制度工作,发现工作中的出现问题苗头,能及时的给予纠正。时时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振精气神,坚决杜绝慵懒散现象。

篇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

姓名:;分数:判断题(对的在括号里画“√”,错的画“×”,每题5分)

1.2009年7月12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问责规定主要侧重于事故类、事件类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侧重于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共有13条,1900多字,在立法技术上实现纪法分开,纪言纪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26条,2500多字,没有实现纪法分开,纪言纪语。(_对__)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效力高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前者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后者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制定;前者属于新法,后者属于旧法。(对___)

3.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的问责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_错__)

理由: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 — 1 —

层层落实责任。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根据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根据只有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对_)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奉行“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根本目的是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_对_)

6.不少党员干部和群众表示,中央正风反腐力度空前,基层党风廉政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仍然突出,“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 还有的基层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随意降格处理有关违纪问题,这些均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人和党委负责人进行问责。(_对)

7.受到诫勉谈话、通报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可以评优或者先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二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错)

理由:受到诫勉谈话、通报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或者先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 2 —

8.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根据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如果下级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下级在集体审议时提出反对意见且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免责。(_对_)

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的情形主要有六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错_)

理由: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0.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 3 —

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体现。(错_)

理由: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诫勉的后果要重于通报。(对_)

12.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有权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决定。(错_)

理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无权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决定。

13.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错_)

理由: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14.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错_)

理由: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 — 4 —

理完毕相应手续。

1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如果有工作繁忙、身体患病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可以因故缺席。(错_)

理由:本人应当参加。

16.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才实行终身问责。(_错_)

理由:终身问责,不限于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17.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而不是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定性处理:(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_错_)

理由: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定性处理。

18.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_对_)

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可以根据问责条例制定实施办法。(错_)

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可以根据问责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5 —

篇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于2016年6月28日审议并通过。

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

“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2016年6月,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问责条例》。 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问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

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

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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