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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标准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6-26 05:49:26 | 移动端:市容市貌标准

篇一:市容市貌管理示范街和达标街检查评分标准

城市管理示范街(路)检查评分标准

1

2

3

4

篇二:《城市容貌标准》完整版式

1.8 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449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 秦 峰 冯 蒂 陈善平 万云峰 邰 俊

吕世会 钦 濂 郑双杰 邓 枫 张 范 何俊宝

城市容貌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

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道路绿地率指标

篇三: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目录

1.要求………………………………………………1

2.城市容貌…………………………………………11

3.环境卫生…………………………………………20

4.市政设施…………………………………………36

5.园林绿化…………………………………………49

6.户外广告…………………………………………56

7.建筑垃圾…………………………………………63

8.管理执法…………………………………………72

9.应急处臵…………………………………………84

10.评价改进………………………………………97

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要求

1、范围

本标准是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系列体系之一,本标准规定建立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总要求、标准体系组成、管理机构及职责、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六安市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等相关的要求均适用本标准。

2、标准制定依据

LACG1—2015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LACG2—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城市容貌

LACG3—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环境卫生

LACG4—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市政设施

LACG5—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园林绿化

LACG6—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户外广告

LACG7—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建筑垃圾

LACG8—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管理执法

LACG9—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应急处臵

LACG10—2015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评价改进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通用标准,结合市情,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标。

3.2 城市管理

城市正常运行相关公共事宜的管理,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事务的管理。

3.3 城市管理标准

是指为了达到城市管理的目标,对城市管理中重复出现的管理工作所规定的行动准则以及城市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质量标准。

注:“管理事项”主要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建筑垃圾、管理执法、派驻执法、应急处臵、评价改进的管理等。

3.4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城市管理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3.5 管理执法

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法定程序。

3.6 应急处臵

是指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和群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事件时所运用的应急处臵系统。

4 城市管理标准化的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1工作方针

用秩序构建和谐,让城市更美丽。

4.2基本原则

4.2.1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4.2.2立足实际、展示特色

4.2.3适度超前、重在长效

4.2.4市民参与、齐抓共管

4.3基本要求

4.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4.3.2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3.3建立并实施六安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4.3.4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价与改进。

5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5.1建立城市管理质量标准体系的总要求

应按照本标准、LACG1、LACG2、LACG3、LACG4、LACG5、LACG6、LACG7、 LACG8、LACG9、LACG10、LACG11的要求建立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加以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建立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b)应与六安市市政府的规划、计划、管理相统一;

c)应满足六安市城市管理的需要;

d)应与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并提供支持;

e)城市管理标准之间应相互协调;

f)应在城市管理标准体系框架下制定。

5.2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组成

由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成。管理标准由本标准、

LACG1、LACG2、LACG3、LACG4、LACG5、LACG6、LACG7、LACG8、LACG9、LACG10组成。技术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组成。工作标准由决策层工作标准、管理层工作标准、操作人员工作标准组成。凡新增的城市管理内容应纳入本标准体系。

建立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并充分满足城市管理的要求,促进城市形成一套完整、协调配合、自我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所有标准都要在六安市城市管理的方针、总体要求和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引下形成,包括贯彻、采用上级标准和六安市制定的相关标准。

6管理机构

6.1领导小组

6.1.1成立六安市城市管理标准工作领导组(成员为城管委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6.1.2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a)城市管理标准化规划、计划;

b)城市管理标准的制定、修改;

c)城市管理标准的实施、执行;

d)城市管理标准的监督、检查;

e)城市管理标准的评价和改进;

f)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g)提供城市管理标准信息支持、咨询服务;

h)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并建立标准档案;

i)负责城市管理标准领导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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