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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培训总结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7-06-25 10:40:04 | 移动端:法官助理培训总结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篇一:法官培训心得

法官培训心得

第一篇:预备法官培训心得:如履薄冰慎审判

十天的培训短暂而充实。近距离的聆听资深法官传道授业,与同龄预备法官一起争辩探讨,使我收获了更多的知识、信心和珍贵的友谊。从道德培养到庭审驾驭,从理念解读到规则适用,从知识拓展到技能提升,从案例分析到庭审模拟,每一项培训内容都让我深刻的

感受到书面析案例与实务审案子的不同。

案例分析只突出理念、知识和规则的逻辑运用,却展现不出道德,考验不出技能,然而审判的生动之处恰恰就在于它能综合而细致地体现出职业道德素养和审判技能水平。我原以为只是与审判工作沾边的许多?零件?问题反反复复被各位资深法官重申、强调,居然在审判中占据了半边天。我深刻的意识到:审判不是答卷子,不是判了就了事,审判过程的中诸多问题的处理往往是比判决本身更重要的东西。比如,法官举止不妥,引起当事人的不信任,即便是正确的判决,不被当事人接受,实际上纠纷就没有化解。可见,小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审判效果,甚至导致功亏一篑。因此,审判工作没有所谓的及格分,只有零分和满分。审判一直是民众瞩目的焦点,法官正是风口浪尖的行船人,

审判要得满分的评价,用如履薄冰去形容法官谨慎的良苦用心丝毫不为过。那么,谨慎的内涵不仅仅再是慎法律效果,还包括慎社会效果、慎工作细节、慎言行举止。

看似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常常却不能机械的套用法条,甚至某些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为什么?在我原来的意识里,这种疑问似乎不应该存在。

记得两年前的新录用人员培训班上,李大元主任曾经从审判实践的角度阐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那堂课后,我才发现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社会矛盾的诸多调节器中的一种,某些时候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当我开始思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时,却又常常陷入一些无法解决的疑惑中:法官不可能通晓所有的知识、也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案件背景,如何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呢?法律要求审判必须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持中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注重社会效果又必然要求法官积极了解案件背景材料,以便预见矛盾并把它化解在未萌芽状态,作为法官,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到底要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如果恪守规则而缺乏敏感性,显然偏离社会效果,而对案件背景调查的过于清楚,会不会导致案件审理开了花?

带着这些疑问,我参加了预备法官培训,有幸再次聆听

李大元主任的法律思维课。课后,我仔细琢磨了他讲述的飞行员诉民航劳动争议案、非典期间患者诉医院案的处理方法,这才渐渐领悟了其中的答案。原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新时代法院功能定位的标准,还是法官必须具备的一种务实的法律思维。审判承担着整合社会关系的功能,这意味着审判不是就案论案,而是要用更长远的眼光、更开阔的思维去考虑个案的审理会带给当事人什么样的利益、同时又会带给社会什么样的影响。因此,审理案件需慎而又慎,仔细甄别案件的法律性质,并敏锐的洞察其潜在的社会影响。至于刚刚提到的?度?的问题,我想,多观察、多思考、多预见总是没有错误的,只是法官不能用自己所想所见的种种事实和理由人为的扩大当事人的矛盾,替当事人去找利益、争利益,否则就偏离了法律效果,也会必然偏离社会效果,也就破坏了?度?的平衡性。要使得两种效果统一有度,法官在保持谨慎和细心的同时,还需要紧紧坚守客观中立、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

审案例不同于答卷子,程序的完美是审判工作的底线。程序的完美不仅仅是结果性的履行完规定的法律手续,怎么履行手续常常是更加重要的过程。实务中的程序并不是书本中介绍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那么粗线条,每一个阶段都由许许多多零碎的工作组成,都有许许多多细节的问题需要处理,这些零碎而细节的

问题又根据个案的不同而繁简有别、形式各异。我们也许会对学习过程中的有些失误见怪不怪,比如因为熟练使用拼音输入法、剪切板而疏于检查通常会导致论文的形式错误,但是一旦这种细节错误发生在判决书上,影响的消极性可想而知。对于一篇长达万言的文书,完全避免形式错误确非易事,但是我们必须完全避免。所以,即便对待如此细小的问题,我们也必须有如履薄冰的高度警惕性和责任感。

记得朱军庭长提醒大家说,在写判决书和宣判的时候,即便烂熟在心的法条,也要仔细参照正式文本;姜春玲庭长也提到书记员因发串了传票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她还提醒大家,法庭辩论结束时,一定要发出清晰的指令,否则就会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可见,审判中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举足轻重的,我们的前辈不是也在诠释这个真理吗?我想,作为一名预备法官,要想出色的适应未来的审判工作,就需要不断保持责任感,重视工作细节,从点点滴滴中强化谨慎意识。

案件的审理程序直观的处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因此,法官不能有丝毫亵渎权威、有损中立的言行。我清晰的记得姜春玲庭长给我们举的一个生动例子:我正在调解,当事人突然闯进来说:?法官,我给您送钱过来了!?姜庭长虽然心里明白是已审结的一个案件当事人来送赔偿金,但是她对着其他当事人把话说的非常到位:?您是过来送赔偿金的对吧,

我现在正在处理案子,一会再给你办手续,您再稍等一会儿。?姜法官还幽默的说,?如果我含糊不清,来一句‘送钱是吧,等会啊!’这样就好心办错事情了,我面对的当事人会怎么想象这件事情,会怎么想象法官??我关注到,资深法官在讲庭审驾驭能力的时候,更多的关注了程序上的细节问题和庭审突发事件的处理。这些突发事件或许就如上例一样可小可大:当事人一句 ?送钱?不是刻意刁难和考验,目的不是为了看看法官怎么处理,本身是个枝节小事,但是若处理不妥,?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很可能会造成恶劣影响,酿成大失误。恩格尔曾说:?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对造成创伤都有深远的影响?。身为法官,要做到谨言慎行不是空有谨慎之心就可以了,还必须有细致周全的思考、缜密敏捷的思维、丰富的处世智慧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否则谨慎也只是胆小的代名词。作为一名年轻的预备法官,我深知,自己需要学习和提高的还有很多很多……

听君一席言,胜读十年书。十天的培训使我领悟了?慎?字更加丰富的内涵,并把?慎?字时刻牢记在心。如果说这种?慎?有些瞻前顾后的意味,也无可非议。审判是责任感和使命感很强的事业,对于初涉审判的我们来说,更应当三思而后行。但是,?慎?更多的表现为责任和理性。当谨慎成了习惯,理性融入了品格,就自然而然的有了驾轻就熟的

篇二:律师实习培训总结

律师实习培训小结

6月16日,2014年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结束,今年共有一百五十多人参

加实习律师培训。本次培训授课的教员都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南京地区律师行业在各

个专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律师。培训课程上,注重技能和实务,结合南京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

和法律服务主要领域,对实习律师进行岗前培训。我作为一名刚入行两月的实习律师,在经

过此次集中培训我受益良多,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点培训结业总结:

一、本次培训课首先由律协的几位领导授课,培训涉及内容: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执业

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从总体上让我了解了律师行业的特点。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是律师

执业道德的抽象具体化。律师行业的内容是鉴于社会冲突的焦点中,律师作为社会冲突问题

的调节器应当具备很好的执业道德规范,在此前提下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是律师安全执业的有效保障。律师行业内容复杂

性预示了律师执业的风险性。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可以保障自己

的职业生涯得到律师组织的认可。最后,律师行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处

理好与各类人员的关系。律师与客户、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关系处理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律师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合理适用法律使当事人的利益依法最大化;律师与与

法官、检察官应当彼此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工作间的沟通,彼此之间不应存在特殊关系并

以此对当事人有所执业之外的承诺。

二、随后的培训是从事多年职业的专业性律师对各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学习指导。其涉及

领域包括:传统民事诉讼业务的办案经验总结、传统刑事业务的办案心得、合同纠纷业务的

审查注意问题、经济社会最普遍的劳动争议案件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业务及一些

非诉讼业务办理。以上的培训内容包括各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行政程序中的细节问题、

取证的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一堂培训课上,各培训律师均细心地将其办理各类专业性案

件的多年工作经验对我青年律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醒。在传统的案件办理中,律师应当遵

循律师业务指引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做好律师代理工作,确保律师安全执业的基础上最大化

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律师与客户当事人之间利益价值的双赢。保证律师与参与案

件各类人员之间的平衡关系,最终实现律师执业环境的良性化发展。 短暂的实习培训即将结

束,此次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是律师协会对青年律师的关怀,是各专业领域具有多年经验

的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眷顾。对此,作为刚入行不久的实习律师,我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

规范,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保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篇二: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

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

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

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

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

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

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

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

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

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

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

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

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

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

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

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

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

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

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

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

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

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

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

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

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

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

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

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

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

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

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

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

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

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

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

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

金油” 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

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

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

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

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

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

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

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

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

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

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

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

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

是个不争的事实。篇三: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 2015年度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2015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从5月4日开

始,至6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三十天的集中培训。期间,各位资深

律师和法官给我们带来了精彩而实用的课程,不仅涵盖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事务,还

包含知识产权、公司法、会计知识等非诉讼实务,更有实弹射击等精彩的活动,使我获益良

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有法律的信仰。在陈锡康律师的课上,他引用了胡乔木先生的话:“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

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他告诉我们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的

职业伦理,要有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不信仰法律,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上,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有一句著名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街

头正义”,也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

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

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这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无关

法律人的道德,像是“计程车规则”,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脑袋”的工作,律师所做的尽

力辩护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像是说谎,作伪证,贿赂法官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

业道德了。我们作为“准律师”,一定要谨记这一点,信仰法律,信仰正义。

二、律师要有严谨的精神。在每一位老师的课上,我都深深地体会到老师们严谨的精神。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

其一定要严谨细致。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要注重细节。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

非诉业务,都必须注重细节。每一个细节上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很大的问题。第二,凡事都要

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如果准备充分,在讨论和对话中就可以拿出有力的论点说服对方,

在见客户的时候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最近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明星范冰冰聘用的律师

就是因为其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出具的所谓“声明函”错漏百出,最后贻笑大方。因此律师

务必有时刻抱有谨慎的态度。但是,工作难免会出现错误,但一定注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对于错误一定要“检讨”。

林泰松律师说“失败并不是成功之母,检讨才是成功之母”。对于别人给自己指出的错误,优

秀的律师会认真琢磨,不会再犯第二次。但有的律师却总是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根本原因

在于“不上心”,没有把自己的错误当成一件重要的事,仅仅停留在“知道”层面,而没有真

正记在心里。这是本质问题,其他表象问题都是从这分支出来的,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研

究、写作、与客户沟通等。对于自己的错误要有责任感。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只要没

有外在惩罚就没有直接后果,因为有合伙人在把关和承担。这种想法是非常消极的。律师不

能消极地面对自己的错误。律师要有自律、自省意识,不能总等着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要

“每日三省吾身”,积极认识、评价与提升自我。

三、律师要有专业的能力。专业能力,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课上的每一位老师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具体而言,

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

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

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不难看出,虽然他们有的

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

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

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

的修养和为人。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

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

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

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

强素质修养。

其次,律师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

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

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金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

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

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

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金油”

式的律师轻松的多。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

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 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

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

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以上就是这次培训所给我带来的几点体会和收获。最后,我认为这次培训的最大意义也

就是给我们中山、江门、茂名的各位实习“准律师”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每位参

加此次培训的实习律师都应该借此机会,围绕培训内容好好的进行总结,规划好自己的的律

师职业生涯。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黄

彦斌

学号:007篇四: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学习总结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

常熟市委党校举办的“苏州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

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

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爱国

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

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

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 从内

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

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

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

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

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

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

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

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

乐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

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

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

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

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

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

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

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

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

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

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

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

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

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

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

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

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

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

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

为“最 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

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篇五:实习律师培训总结杭州集中培训总结浙江省律师协会培训总结 2014年2月份我在杭州进行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这十四天的培训是紧凑而有序的。之所以说紧凑,是因为课程安排非常紧密,每位老师

讲一个半天,而且周六周日也包括在内;有序是,这次培训纪律公开透明,充满人性,比如

组织者承诺我们都有三次无理由请假的机会(书面请假),惩罚明确,变更通知少且都会提前

告知。

现在把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罗杰律师(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通过添加副标题“与年轻同

行漫谈”的形式,告诉我们这堂课并不像我们脑子里想的那么“标题党”,而是生动而有趣的,

是从律师中来,到律师中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提出、法治理念以及法治和理念

的含义,同时又通过“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次贷危机”等三个例子揭示出中美两国

法治理念的不同,并提出美国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从而告诉我们法律制度,乃至法律理念

是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理念的支配之下,我们又需要做

到五点:1、忠实于法律,不要随意曲解法律,更不要在法律之外进行主观臆造;2、独立于

当事人,不要将自己混同于当事人,更不能成为当事人的附庸;3、不畏权势、敢于坚持,以

法律作为抗衡 强权的武器,自尊自强;4、大气、宽容,不要事事锱铢必较,有所失必有所得;5、甘

于寂寞和孤独,大凡有所成就的人,都能够忍受住寂寞,忍受住平淡无味的生活,在默默无

闻中锐意进取,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篇三: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郭信主

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

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③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一个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问题

根据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法官在定额化的前提下,员额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同时,为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法官助理?,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因为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的规定:?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从词义角度看,?协助?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应当说,?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审判员助理?,即现在的?法官助理?。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

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也是对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特别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障碍,增编太难、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编外?路子,上述诸多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 ?…(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公务,只能由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根据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进行平面扩张,没有根本上优化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长远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参考采用,但同时书记员

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份,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实际来看,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但是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编制有空缺的时候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发展问题,将来做得好也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心态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则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

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法官助理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只有将优秀的法官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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