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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保险公司流程

2017-04-01 05:51:40 来源网站: 品牌对比网

篇一: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 件处理流

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内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鲁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内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方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方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惠州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惠州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费用中的自费项目,可采用自费项目由被保险人承担或按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部分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方式调解,但调解扣除的自费金额不能少于正常剔除的自费金额的70%。

C、操作流程:

庭前案件调解操作流程:

1、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

2、机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参照起诉书内容,全面了解原告方请求依据是否充分,与我司现场查勘、后续调查跟踪内容是否相符,如符合调解前提及要求,将所有材料上传系统并上报分公司,且必须由各中支公司理赔经理综合评估后出具初步调解处理意见,暂无理赔经理的机构,由中支负责人指派专门人员处理,材料收集在接到传票二日内全部完成。

3、自收到诉讼案件上报表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通过与经办法官或者原告联系,尽可能收集全所有信息资料,因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收集的,亦要求在二日内上报无法收集原因,由分公司医疗核损人员、法务审核人员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及收集,上报时效的顺延,顺延时效应上报登记并跟踪。

4、案件上报至分公司后,案件由分公司法务人员、医疗核损人员视具体案情分派任务,诉讼涉及车辆、财产损失分发至对应上报机构的分公司核损核价人员,涉及人伤的,直接由医疗核损岗初核,综

篇二: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一、先找事故发生地的交警中队或交警大队(因为不同阶段材料归属有变动,以就近原则前往咨询材料到底在在哪里),拿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主及驾驶员身份证去交警大队(中队)打印对方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包括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主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和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拿着这些身份信息自己写一份“起诉书”。(补充:如果上诉几项身份信息没有的,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驾驶员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车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车主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则需到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工商局凭个人身份证查询该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一般驾驶员的驾驶证、车主的行驶证、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在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都可以拉到。还有提示一点:去调取驾驶员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车主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时建议先到当地法院开具调查联系单,调取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时也带上法院的调查联系单,以为有时各地工商局的规定不一样,有些直接凭身份证可以调取,有些则需要法院联系单。)

二、然后到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需携带材料有:起诉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汽车维修发票复印件,汽车维修清单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证明复印件,电话费清单复印件,公交车票,打车发票各(被告+2)份。车辆贬值鉴定申请书1份(自己手写无具体格式),(即每个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证据都是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每个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者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将对方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一块起诉。

除维修费外,还可起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车辆贬值损失,精神损失。

起诉书格式:

起诉书

原告: 性别: 出生时间:年月日 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被告一: 性别: 出生时间:年月日 民族: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

被告二: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被告三: XXX保险公司XXX分公司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地址: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医药费(汽车维修工时费及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xxx元。 2.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

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XXX年XX月XXX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普通客车从余杭区瓶窑集镇驶往凤都村马山下组,途经瓶窑镇凤凰大道与羊城大道交叉路口自西往东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由原告高建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XX责任,原告XX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

该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左侧额颞叶多发血肿,右枕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骨折,右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右胫骨骨折。

原告方损失: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费XXXX元,已发生的交通费XXX元,辅助器具费XXX元等,合计XXXX元

今要求被告一、二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余款XXXX元按XXXX赔偿计XXXX元,合计XXXXXX元,并要求被告一、二互负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便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以后主张)。为此,特诉来贵院,请予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附件:1。民事起诉书副本X份。

2.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X份。

3.汽车维修清单X份,汽车维修费用发票X张。

4.XXXX车辆信息X份,XXXXX驾驶人基本信息X份,XXX保险信息明细XXX份。

篇三:保险公司的起诉与抗辩

保险公司的起诉与抗辩

一、如何做好原告

我有权、要告谁、在哪告、怎么告

应用:追偿案件法律依据:《民诉》、《保险法》

二、交通事故判断标准

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区别?

证据来源:交警大队/派出所、其他

事故地点:公众通行的场所/生产经营场所

车辆状态:通行/非通行

此时的道路是用于交通行为,不是用于其他(临时的维修场地)人伤相关赔偿项目抗辩/ 车辆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通行(行驶)状态,

(一)重审、再审上一年度

原告方:1、重审(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

2、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保险公司:1、重审(再审)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

2、民事责任是补偿性,非惩罚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 抗辩理由: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

(二)未满16周岁误工费

原告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合法收入的实际减少,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赔付

保险公司:原告还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无权享受工资收益,也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抗辩理由:原告未满16周岁,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原告方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法律也禁止任何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

原告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实际年龄

保险公司: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32条

抗辩理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对超过二十年仍需要辅助器具的,权利人可根据需要再行向侵权人主张。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原告方:受伤是一种事实行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也是无劳动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准点应从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抗辩理由: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前提是扶养人残疾,而残疾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才是扶养费发生的基础,伤残鉴定是伤残事实发生的法律手段。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

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付,而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分责。

保险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具体金额时,就已分责。分责后由交强险赔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定免责事由证明

法律依据:《保险法》17条附条款、《保险法二》11条提示义务如何履行、《保险法二》10条法定免责只需提示

法定免责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还要是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

五、保险期间

(一)保险合同责任期间

合同成立:指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保险法》13条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备生效要件。《保险法》13条

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保险法》14条

保费缴付: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法》14条

(二)保险期间—格式条款

原告方:保险期间为格式化条款,保险人依法应对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向投保人说明交纳保费后保险合同未生效的义务,故该保险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即时生效。

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为双方约定事项,不属于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抗辩理由:

1、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事实上,该保险期间是无法事先拟定的。

2、保险期间从何时起算还是即时生效,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问题。

六、停运损失

原告方: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不等于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道交司法解释》16条: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抗辩理由:

1、《道交司法解释》第15条虽然将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认定为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但其并没有直接认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

2、停运损失不是财产的直接损毁,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投保单的情况下)

3、停运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事项。(有投保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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