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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23 05:48:27 | 移动端: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篇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13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

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

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

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

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

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

2013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0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

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

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三是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走向广场,深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为科学执法和高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委“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稽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

2015年12月9日

篇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

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各自为阵、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处罚后不了了之。

2.“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不健全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两法衔接”工作就处于松散、随意和模糊的状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我们走访时发现,对“两法衔接”工作,有些行政执法

单位没有明确负责人、联络人。有些是有负责人,但管理不到位,频繁换人,导致工作衔接不上。

3.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监督平台

目前全省统一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各院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完成对行政机关执法案件的监督。南充市除南部县检察院与27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全省首个县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外,其他院均缺乏专门的案件信息监督平台。我院是每月通过政法党政网来审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但在缺乏专网、专门软件、专门设备的情况下,有些行政执法单位上报书面信息材料、有些通过QQ传送,有些上报的信息不规范、不全面,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当月没有行政处罚案件,干脆不报,严重影响了监督有效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制定和最高检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地也联合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缺少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上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财、物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工作就往往流于形式。检察机关派员去各行政执法机关抽查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投诉、举报的情况下,自己多少也显得底气不足。

(二)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经常是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逮捕及起诉。

1.未严格依法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现场取样、记录、封存、标记,取证的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甚至有些该取样的未进行取样,证据出现重大瑕疵,以致案件存在争议。例如,2013年我县畜牧局查办的董某等人销售病死猪案件,现场查获4头死猪,现场执法人员只对其中的一头疑似病死猪进行了取样,其他三条均未取样并进行了深埋处理,导致这三头死猪的死因存在争议。

2.取证时机把握不准。我们知道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九个罪名,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等,都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而这九个罪名都是以生产、销售为前提,因此在取证的时候,要以“生产、销售”环节为切入点。如2013年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执法人员在刘某家中当场查获4头病死猪,刘某承认是收购而来,但否认拿到外面销售,而是用来喂狗。本案的关键就是取证时机把握不准,导致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刘某批准逮捕。

3.取证的重点没有厘清。面对证据,行政执法机关不知道如何去抓重点证据,往往是证据取了不少,但还是立不了案,定不了罪。抓问题就要抓关键,取证的重点就是案件的焦点,取得了关键证据往往事半功倍。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中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三种: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逃匿,并且通常是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逃匿,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因此在收集逃匿这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主要取证重点应放在逃匿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逃匿后嫌疑人是否有积极工作或其它方式筹钱归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逃到外地后仍旧工作、生活、娱乐,没有归还过劳动者的欠薪,客观表现证明其逃匿是为了拒付欠薪,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对策

(一)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云计算平台,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权限统一在省级平台上进行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所拥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排查系统,可以对行政执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解整规?200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土地分局、城建环保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局、卫生局、农林水利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及全国整规办《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按照区领导的批示,近期,由区整规办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监察局组成专题调研组,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展开调研。针对我区《两法》衔接工作中曝露出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由区公安分局与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工作进行一对一沟通。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 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本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罪名逐一列出。

二、 将本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等情况(主要是指程序方面的规定)列出,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等,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样本等。

三、 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请按照要求内容,认真做好本部门一对一衔接所需资料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并于10月8日前报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区检察院侦察监督室、区整规办各一份。

四、 区公安分局将对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件予以补充完善后反馈给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再次沟通,以便形成规范的移送文书材料。

五、 区检察院将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就《两法》衔接工作的碰到的疑难问题、罪名的认定、调查取证及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予以监督的指导。

六、 区整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于德智 区公安分局法制室

联系电话:5865889

联 系 人:王 佳 区检察院侦察监督室

联系电话:3571159

联 系 人:靳玉敏 区整规办

联系电话:2924530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两法 衔接 通知解放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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